1,購買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款:銀行存款
2.[會計]分期償還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款: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規則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則三。
本辦法適用於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四)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讓、出租、抵押所得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出讓方,接受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受讓方。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買賣、交換和贈與。
(1)買賣是指出讓方以土地使用權為交易條件,取得壹定收益的行為。
(2)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轉讓土地使用權。
(3)贈與,是指出讓方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讓方的行為。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他人使用,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
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壹方稱為承租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原所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擴展數據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必須進行評估,評估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1.提供專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土地平面圖、與無形資產投資相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投資核實清單。所需的名稱、有效狀態、定價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並由企業簽字或驗收,全體投資者認可,在清單上簽字。
3.無形資產要轉讓(知識產權要進行產權轉讓登記;簽訂非專利技術的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已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的),但在驗資時尚未辦理完畢的,填寫《出資財產轉移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人簽字,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相關產權轉移手續;
合同、協議、章程對交付方式和地點有規定的,應當與合同、協議、章程壹致:“接收方簽字”壹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範圍和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及其他相關限定條件符合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以及投資者對資產價值評估的確認文件。
5.壹般無形資產最多可出資企業註冊資本的70%。
6.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應當提供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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