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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業建築安全疏散設計分析?

分析了地下商業建築中安全出口、疏散寬度、疏散距離等實際問題,探討了地下商業建築安全疏散通道設計時應註意的問題,以及相關設計規範中需要明確的內容,並提出了相應的設計措施。

地下商業建築是城市發展中的壹種新的建築模式,這種建築模式會給消防安全造成壹定的困難,尤其是地下商業建築中人群密集、空間封閉的問題,給火災時的排煙和疏散帶來很大的困難。因此,地下商業建築的安全疏散設計和火災時人員的順利逃生變得非常重要。根據地下建築的實際情況,對地下商業建築的安全疏散設計進行了探討。

1安全出口的設計

1.1安全出口數量設計

1.1.1規範要求(1)GB 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建築規範》)規定,在地下商業建築中,壹個防火分區內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直通通道。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可作為安全出口,但對於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防火分區,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應當有不少於65,438+0,000 m2的防火區,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出口。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防火分區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大於按建築規範第5.5.21條計算的總要求疏散寬度的30%,建築物各層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的疏散凈寬度不應小於按建築規範第5.5.21條計算的總要求疏散寬度。(2) GB 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以下簡稱《人防規範》)規定,壹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兩個安全出口;當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相鄰時,其安全出口的設計要求與建築規範基本壹致,即以1000m2為界,規定了防火分區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數量。需要註意的是,在壹個防火分區內,通向室外或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樓梯或疏散走道的緊急出口寬度之和,不應小於《人民防空條例》第5.65438條+0.6條規定的緊急出口總寬度的70%。

1.1.2有問題。兩個規範對比後發現,調整後的建築規範對緊急出口的設計要求與人防規範基本壹致,但建築規範中增加了壹個重要原則,即相鄰防火分區的緊急出口雖然可以相互借用,但通往各層室外的緊急出口總凈寬不應改變。

1.2安全出口寬度設計

1.2.1規格要求

(1)建築規範規定,地下商業建築的安全出口寬度,應由疏散寬度標準數乘以本層可容納人數確定。當各層疏散人數不同時,地下建築上層樓梯的總凈寬度應按疏散人數最多的樓層及其以下的人數計算。

(2)《人民防空條例》規定,地下商業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總寬度,應按疏散寬度標準數乘以該區域可容納的人數確定。兩個規範對比後發現,前者要求建築各層安全出口的寬度,而人防規範只強調防火分區內安全出口的寬度。

1.2.2 (1)按建築規範設計的地下商業建築存在的問題對各層安全出口的寬度做了明確要求,但對各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寬度沒有具體說明。(2)根據人防規定,各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是專門設計的,大多采用壹個疏散樓梯或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的緊急出口,因此緊急出口的設計數量大大減少,總出口寬度不符合要求。

2疏散走道寬度和疏散距離的設計問題

2.1疏散走廊寬度設計

2.1.1規格要求

(1)建築規範和人防規範都沒有規定地下建築疏散走道的具體寬度如何計算,只規定了最小凈寬。如《建築規範》第5.5.18條規定,商業建築疏散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1.1m,高層商業建築單側裝修時,《人民防空規範》第5.1.6條規定,商業建築單側裝修時疏散走道的凈寬不應小於1.5m,1.6m

(2) JGJ48-2014《商店設計規範》(以下簡稱《商業規範》)規定,聯排住宅在通道兩側設置商店時,主要疏散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為4m,次要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為3m。2.1.2問題由於無論是《建築條例》還是《人防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地下建築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所以施工和設計單位往往忽略了商規的要求,只考慮商家的利益。在設計過程中,他們壹般不會留太寬的通道,而商業街的主要通道小於4m,次要通道小於3m,這在以後的商業過程中會經常出現。

2.2疏散距離

2.2.1規範要求在建築規範和人防規範規定的地下商業建築中,每個位置的30m以內應有壹個出口。如果建築物內安裝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疏散距離可延長至37.5米。2.2.2存在的問題

(1)疏散距離按30m和37.5m的要求設計,不考慮商業建築中貨架的布置。如果有貨架、展示櫃等。在商場中,疏散距離不應按直線距離計算,而應按步行距離設計。

(2)當疏散距離為30m或37.5m時,考慮大空間商業建築。當建築物劃分為商鋪時,只關註30m或37.5m的疏散距離,忽略了GA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中步行距離不大於45m的要求。

3改進措施

3.1提高出口數量。

由於《建築規範》和《人防規範》調整後防火分區設置消防通道的規定幾乎相同,可以認為相鄰兩個防火分區同時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很小。在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符合要求的消防通道的情況下,防火墻上的防火門作為消防通道的補充。建築物壹旦發生火災,在火災初期,壹些人進入鄰近的非火災區域壹般是安全的。這種設計方法既滿足了設置兩個安全出口的要求,又大大節省了空間,保證了商場的使用功能。但是,防火區通往相鄰防火區的疏散寬度不得大於規定總凈寬度的30%。

3.2提高出口寬度。

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疏散人員,除了要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外,還要設置合適的出口寬度,包括樓梯的寬度、走道的寬度、門的寬度等。如果出口太窄,會影響疏散時間。因此,必須嚴格按照疏散標準設置出口的總寬度和最小寬度。人防規範只規定了總的出口寬度,沒有對建築各層的出口寬度做出確切的要求,而建築規範則要求整個建築各層的出口寬度。筆者認為應將這兩個規範結合起來,嚴格設計建築各樓層和防火分區的疏散寬度。

同時,建築規範調整後增加了關於下沈廣場的規定,如:下沈廣場短邊不小於13m,面積不小於169 m2;應設置通往地面的疏散樓梯。當連接下沈廣場的防火分區需要通過下沈廣場疏散時,疏散樓梯的總凈寬不應小於任何壹個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總凈寬。為了解決疏散寬度不足的問題,設置下沈式廣場肯定是壹種經濟、合理、有效的設計方法。

3.3改善疏散走道

當發生火災時,人們必須通過疏散走道逃離火災現場,因此走道不得彎曲或迂回,走道的寬度應經過明確計算後設計。筆者認為疏散走道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室內外地面高差在10m以內的商業建築,走道寬度應大於0.75m②對於高差大於10m的商業建築,走道寬度應大於1m;(3)連續布置的店鋪之間的公共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為4m,次要通道的最小凈寬應為3m。《建築規範》可以充分納入這些標準,從而更合理地設計疏散走道。

3.4凈疏散距離

可以明確疏散距離,讓人們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到達戶外。但是會影響疏散距離的因素有很多,比如人數、人的流動性、建築物的用途等。地下建築通常沒有寬闊的空間,人員集中,不熟悉具體的疏散路線。發生火災時,人們往往會因為恐慌而走錯路。因此,應設計簡單的逃生路線,疏散距離應盡可能短,這樣疏散時間會相應縮短。建築規範和人防規範規定的最小疏散距離應小於30m。當建築內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距離可增大到37.5m,這還沒有考慮到商場內餐桌、營業櫃臺、展板的情況。

對於地下商業街來說,過道兩側通常有很多相連的店鋪,店鋪之間用實體墻隔開,店鋪的門都是對著過道的。在這種形式下,筆者認為疏散距離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安全距離應為店內任意壹點與最近的疏散門或出口的直線距離,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間時,長度可不大於10m (12.5)。(2)在商店內設置房間時,房間內任意壹點與最近的疏散門或出口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45m。

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在地下修建商業建築,開展各種經營活動是常有的事,但也會導致壹些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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