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的地質找礦機制的運行特點
我們從政府、市場主體、市場角色的角度,調查研究“公益先行、業務跟進、資金銜接、綜合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質找礦新機制。總體情況是,在新的地質找礦機制實施中,政府起主導作用,企業是市場主體,市場起調節作用。
(壹)關於政府的主導作用
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①組織實施。4個省(自治區)成立領導小組或辦公室,主要領導掛帥,相關部門參與,省級國土資源廳、地勘局具體實施。(2)做壹個規劃,用它把本省的地質找礦戰略和當前的地質找礦部署結合起來。總體規劃和具體指導。(3)制定壹系列促進地質找礦突破的政策措施,特別是在引進商業投資方面。(4)加強礦業權管理,嚴格資質認證,努力做好礦業權投放、進入和退出工作。⑤為創造良好的地質找礦外部環境做了大量工作。⑥投入公益性地質工作,組織地質找礦技術研究,設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等。,做了大量的工作。
(二)關於企業的主體地位
1.企業的主導地位
企業的主導地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生產要素的主導作用;二是企業運行機制的主體作用。
(1)從生產要素來看,這些省(區)勘探投資的社會貢獻占60% ~ 70%,政府貢獻占40% ~ 30%。
(2)在機制上,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體現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地勘新機制運行規則,在“業務跟進”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在地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合資合作中也被采用。
2.地勘單位的主要作用
我國的地勘單位具有獨特的優勢,特別是不僅占有我國地質技術力量和設備的絕大部分,而且占有大量的地質信息資料。這些資料對優化找礦區塊,進壹步突破地質找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市場在地質找礦中的基礎性作用
目前,地勘市場包括三個方面:①勘查投資市場;(2)礦業權市場;③技術勞動力市場。總的來說,在目前政府主導的情況下,市場在勘查資源和礦產資源配置中仍然發揮著壹定的基礎性作用。
(1)勘探投資市場在國內尚未形成,主要表現在部分上市公司的進入,如紫金、五礦、西部礦業等。他們的投資已經通過市場進入,並且這壹份額有發展的趨勢。
(2)礦產資源的市場配置主要體現在地質勘查階段礦業權的市場配置。礦業權市場配置包括先登記、協議出讓、“招拍掛”,其中“招拍掛”是市場配置的主要形式。
目前礦業權轉讓市場(實際上是政府調控的壹種手段)比較完善,但礦業權轉讓市場還不完善,有形礦業權市場建設還有較大差距。“價格”概念的膨脹和操作的不規範,不僅影響了礦產資源收益的不公平分配,也擾亂了礦業權市場。
(3)技術勞動力市場已經完全市場化。自[1999]37號文件以來,政府要做的地質工作已通過發包實現,經費按預算標準另行撥付,“地質勘查費基數”不承擔任何任務。只是收費標準還沒有市場化而已。
二。實施礦產資源綜合勘探
(1)基本信息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實施找礦新機制和地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部署,四省(區)迅速行動起來,結合本省(區)實際實施,形式多樣,各具特色。省(區)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指導思想明確,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與綜合勘探有機結合;各省(區)對本區整個勘探實行統籌規劃、統壹設計、統壹管理;綜合勘探工作全面推進,進度不壹。總的來說,動作很快,發展很健康。
(2)基本特征
雖然各省(區)壹體化探索的情況不同,但總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六個基本特點。
1.初步地質調查結果構成整個勘探選區的基礎和條件。
各省(區)綜合勘查區的選擇無壹例外都是基於各地質調查、礦產勘查、科研院所長期積累的地質數據信息,特別是地質調查以來獲得的豐富的地質礦產成果信息,構成了部省綜合勘查區選擇的基礎和條件,充分體現了基礎先行的重要性。
2.多主體探索,多渠道資本合作,前期探索,後期開發銜接。
在各省(區)綜合勘查區,投入勘查資金、擁有礦業權的主體是地勘資金管理機構、地勘單位、企業等,構成了多主體、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勘查格局:有的以股份制形式合作;有以轉讓全部或部分探礦權權益形式進行合作的;有人認為政府以合作的形式“持有”探礦權進行工作;有以獨資形式進行的具有探礦權的勘查工作。企業跟進,讓前期探索和後期發展有機銜接。
3.重視綜合勘探區的探礦權管理和利益分配。
各省(區)整合勘查區都有很多原始探礦權(少數采礦權)。為順利推進整合勘查,各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給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視,並根據本省(區)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制定了相應的規範政策和管理措施,對整合勘查區原有探礦權的處置和新探礦權的設定進行了有效管理,維護了主體權益,確保了整合勘查的順利實施。
4.建立政策激勵機制,調動地勘單位積極性。
大部分省(自治區)投入本部門總兵力的2/3以上用於綜合勘探。保護地勘單位的權益,充分發揮地勘單位的積極性,是影響綜合勘查成效的關鍵因素。因此,各省(自治區)都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有特色的具體政策法規,以維護地勘單位的權益,激發地勘單位的積極性。
5.整合技術力量,實行產學研結合。
在綜合勘查過程中,各省(區)更加註重勘查隊伍和技術力量的整合:壹是協調各省(區)國有地勘單位和其他地勘單位的力量,合理分配綜合勘查任務和綜合勘查區內各勘查單位力量的分配與協調;二是整合外部力量,加強綜合勘探和地質調查;三是積極開展產學研結合,加強基礎地質和勘查技術方法研究,重視科技引領作用,推動綜合勘查深入發展。
6.政府強力主導推廣,營造良好的探索環境。
各省(區)都大力推進政府主導、省(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地方政府積極參與的壹體化勘查。他們非常重視綜合勘探和找礦突破,給予了很高的期望和熱情,並以不同的方式為綜合勘探創造了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
三。相關問題和建議
從四省(區)的情況看,壹年來,地質找礦新機制健康發展,取得了重要成績,但仍存在壹些問題需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地質找礦新機制,確保和推動地質找礦取得重大突破。
(壹)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的界定和銜接
雖然“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已有壹段時間,但至今仍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導致工作安排上的不同。最根本的是,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接口在地礦工作中應該在哪裏?認識還不統壹。根據地質成果的經濟屬性,從技術法規層面界定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對於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質工作差異較大的地區,可以實行差別化管理,並通過轉移支付予以支持。
(二)“資金銜接”和“業務跟進”的序列定位
部裏制定的新機制實施後,對“公益先行、資金銜接、業務跟進”和“公益先行、業務跟進、資金銜接”有不同理解:將業務跟進放在“資金銜接”之前,以示社會資金可以直接進入,盡快加大探索力度;有人認為“公益先行,基金掛靠”,因為基金的作用是降低勘探風險,這個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
從設計基金的初衷來看,就是在我國礦產風險資本市場尚未建立的條件下,為降低勘探風險而設立基金,應該是“公益優先,基金銜接”;目前公益性地質工作水平較高,資金實際上是政府對找礦的投入。資金連接在商業跟進之前會排擠社會資金,但在商業跟進之後設立資金連接又有什麽意義呢?這個問題不僅要從角度上明確,而且要從技術法規層面對基金功能和公益性地質工作進行界定。
(3)綜合勘探內涵的界定和規範化。
綜合勘探已全面開展,但從各省(區)對綜合勘探的認識和具體實踐來看,對綜合勘探內涵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表現為:壹是對綜合勘探內涵沒有統壹表述;二是各省(區)綜合勘查區的劃分和建立規模差異較大;三是多種地質工作在同壹綜合勘查區同時進行,包括區域地質調查和勘查。因此,為促進綜合勘探科學有序地發展,建議在深入總結和研究的基礎上,明確和規範綜合勘探的內涵。
(四)加強基礎地質調查,確保地質找礦突破的可持續發展。
從調查省(區)來看,所有綜合勘查區都是在長期地質調查和以往各種地質勘查成果的基礎上確定的,部分省(區)明顯缺乏新的綜合勘查後備基地。因此,在新的形勢下,特別是在當前各省(區)集中精力、人力、財力、物力在綜合勘查區盡快取得找礦突破的現實情況下,建議各級政府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進壹步提高對基礎地質調查前期工作和重要性的認識,統籌當前和長遠工作, 協調基礎地質調查與當前找礦突破的關系,防止急功近利,切實加強基礎地質調查,確保地質工作和綜合勘查的可持續發展。 這是目前應該重視和解決的問題。
(5)進壹步完善多元勘探主體的利益分配和協調。
目前,大部分綜合勘探區具有投資主體和探礦權主體多元、合作形式多樣、利益關系復雜的特點,勘探主體的利益(或權利)難以協調。目前在政府的引導下,各勘探主體都在集中精力加快勘探,盡快突破,整合勘探後期的壹些利益分配問題還沒有充分考慮。隨著工作的推進和勘查效益的實現,利益分配問題將會出現,其核心是礦業權權益分配問題,中央和地方勘查區都存在這壹問題,應明確認識和解決這壹問題。在探礦權仍由政府主導和控制的情況下,政府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進壹步規範和明確探礦權的配置和綜合勘查中各主體的權益保護,調動各勘查主體的積極性。
(六)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和生態保護是壹對矛盾。在生態文明時代,如何處理這壹矛盾,是關系到資源和環境可持續利用,保證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問題。西藏位於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地球的世界屋脊,亞洲的水塔。青海地處三江源,中國的“水塔”,國家重要的生態屏障;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天然林覆蓋率高達75%,是東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屏障。這些省(區)礦產資源豐富,許多綜合勘查區屬於生態功能區。壹體化的勘探過程和後期的礦產開發必然會對脆弱的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建議在綜合勘查總體規劃中考慮綜合勘查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並以分類分級為基礎,實行差異化管理的原則。系統論證和協調勘探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以達到保護生態環境、合理實施壹體化勘探和後期開發、實施找礦突破的目的。
(原《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發表於201114年2月,作者與余、王、、陳、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