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內涵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通過有效的地質工程手段改變這些地質災害的過程,如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沈降等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現象,從而達到減輕或預防災害的目的。地質災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
(2)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政策
目前,我國地質災害防治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和《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是我國第壹部專門針對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的頒布意義重大,確立了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法律制度,提出了災害防治措施,確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條例》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原則:壹是“預防為主、避治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第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統壹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了以下五項主要法律制度:壹是地質災害調查制度。已確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條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並在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二是地質災害預報系統。建立了發布組織和預測內容。三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風險評估體系。四是對從事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第五,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與建設項目同時進行的“三同時”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還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中必須采取的五項防災措施:壹是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公布實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設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壹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五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要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
2011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系統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構建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提出了以下原則:屬地管理原則;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地質災害綜合防治的原則;特殊人群、群測群防相結合的原則。它拓展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原則,豐富了地質災害防治的思路。
《決定》還提出,“各地區要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構建全社會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格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關心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決定》最後壹段的內容,實際上為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指明了方向。
隨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分工的決定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和任務。2012國務院同意印發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全國地面沈降防治規劃》,明確了今後壹個時期我國地質災害防治的具體目標和任務。
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完善防災減災體系,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在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專門“加強山洪地質、氣象、地震災害防治”,要求:“提高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加快建立災害調查評估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和應急體系,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和重點治理。加強重點時段和區域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對滑坡、泥石流等重點突發性地質災害實施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示範,對重要城市和區域開展地面沈降、地裂縫等緩變地質災害綜合治理。”
(三)地質災害防治及相關措施的有效性
雖然我國地質災害形勢嚴峻,但地質災害防治取得了顯著成效。2006年以來,我國成功避免地質災害3200余起,20余萬人受到地質災害直接威脅,防災減災成效顯著。首先,我國災害防治工作在制度建設、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取得了壹系列重要進展。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和《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繼頒布實施。各省(區、市)和大部分易發區市縣均已發布實施應急預案和防範預案,在資質管理、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方面有章可循。其次,已完成202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三峽移民工程、地震災區恢復重建、青藏鐵路、西氣東輸等國家重點工程災情評估取得實效;建成了1個國家地質環境監測院、32個省級監測站、233個市級監測分站和166個縣級監測站,建成了壹批65438+萬人的監測防治監測員;建成“十縣”866個,“萬村培訓行動”和“縣鄉村幹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300多萬人次,基層“五到位”宣傳活動培訓65438+萬人次;完成汶川、玉樹地震次生災害調查等幾起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大大增加了對地質災害防治的投入。這些工作為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的構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各地積極探索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出臺了壹系列文件,嘗試用新思路、新方法推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湧現出許多典型經驗。例如,針對普遍存在的治理資金不足的問題,各省探索不同的方式,通過在財政、土地、剩余礦產資源、金融、景觀收益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吸引社會資金進行地質災害治理。在探索過程中,形成了許多善治模式,如廣西的“梧州模式”、安徽的“後湖模式”,成效顯著。不僅如此,還形成了鄉鎮國土資源所“群防群治”、“五線建設”、“十縣建設”、“五到位工作”等好的思路和經驗。各省區通過探索和治理,積累了豐富的治理經驗,為地質災害防治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
(四)地質災害防治建議
1.構建“管建統籌、項目拼接、災害利益捆綁、公商並舉、順勢而為、多方受益”的綜合治理新機制,加快地質災害隱患點工程治理進度。
地質災害隱患往往聚集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旅遊資源、基礎設施、城鎮和房屋等資源,多方面的保護需求和多維度的建設目標。各地要因地制宜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充分利用各種激勵引導政策法規,挖掘各種資源的資本價值,整合各種需求,統籌各部門建設規劃和資金,並與其他建設發展項目相結合。既能使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為其他事業提供安全的地質環境發展空間,又能在建設發展過程中因勢利導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各地要開拓新思路,積極探索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地質災害綜合治理新機制,治理建設統籌規劃,項目拼接,災利捆綁,公商並舉,災害治理提效益,多方共贏,多目標統籌。
“治建統籌”是指將地質災害的工程治理與扶貧開發、脫貧攻堅、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文化旅遊、市政工程建設、城市園林綠化等經濟社會建設活動相協調。,以“建設型災害管理模式”治理地質災害。
“項目拼接”是指將地質災害治理專項項目與其他部門項目進行拼接,如水電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項目、小流域治理項目、山洪防治項目、公路鐵路機場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項目、生態建設項目、住房保障項目、天然林保護項目、農田水利項目、農村水利改革項目等。,並與“部門項目拼接模式”壹起實施,不僅治理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影響區域內有可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或觀光休閑景觀資源的,可將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要求與資源開發權益捆綁,即“災害利益捆綁”,將具有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要求的土地使用權、采礦權和景觀資源的經營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懸掛等方式出讓。或者通過與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剩余礦產資源開發、觀光休閑景觀開發等其他項目捆綁進行。,以“土地建設防災模式”、“土地復墾防災模式”、“房地產開發防災模式”、“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防災模式”、“礦業防災模式”、“旅遊開發防災模式”等方式運作,吸引
“公私兼顧”就是充分發揮公益項目和商業治理模式各自的功能和優勢,盡可能利用市場機制管理商業模式,否則就以公共投資、公益項目、公益事業的形式進行。
2.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納入政府規劃,建立“財政支持、部門聯動、社會支持、盡量搬遷、群眾受益、擇地發展”的地質災害避讓搬遷機制,作為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
避遷是防治地質災害的重要途徑,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處理,經調查評估確定技術上不可行、經濟上不合理的,應當制定方案,使隱患區及其影響區內的居民盡快合理避讓,並盡可能搬遷。各地要把地質災害避災搬遷作為重大公共工程、公益工程和民生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抓好落實。各地要制定相關政策,將地質災害避遷與區域發展、新農村建設、產業培育、生態移民、脫貧攻堅等各級政府推進的重大社會經濟措施結合起來,統籌解決。各地要積極建立地質災害避遷公益金和社會捐贈機制,積極爭取各類慈善組織對地質災害避遷項目的資金支持。各地還可以把地質災害避遷工作與宅基地復墾、土地整理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把壹部分收益反饋給老百姓,真正讓他們搬出來,留得住。
各地要制定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管理辦法,規範避讓搬遷行動。地方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避遷項目的申報、審查、認定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資金落實,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生態移民、脫貧攻堅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避遷項目的組織管理。對於地質災害避遷安置房用地,各地可從建設用地指標上切塊,新增地質災害避遷項目建設用地專項規劃指標,簡化用地項目審批手續,安排地質災害避遷項目建設用地,切實解決地質災害避遷項目用地難落地問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選擇要向地質災害避遷項目多的地區傾斜。在避遷和補償安置方面,要以政府為拆遷主體,做好公眾意見征求工作,認真開展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充分論證項目實施的社會風險、資金風險和社會經濟效益。堅決防止和查處假借地質災害規避搬遷項目實施強制拆遷、強制征收的行為,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土地整理與城鄉增減掛鉤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試點項目,要確保項目運行符合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城鄉增減掛鉤制度的有關規定。
3.建立“政地共建、各方動員”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點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鄉、村、組、學校、醫院和小微企業。由於人才、技術、隊伍建設、資金和裝備短缺,全國各地的市、縣、鄉、村、組、學校、醫院和小微企業往往是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薄弱環節。地質災害易發區市縣政府要盡快成立應急管理辦公室,通過“政地共建”建立應急中心——市縣政府聯系從事地質災害防治的地勘單位、地礦工程勘察設計院,共同建立市縣應急中心,市縣政府提供工作場所、必要的設備和工作補助, 聯合地質勘探單位應長期或在汛期向市、縣急救中心派出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村、組、學校、醫院、企業要積極動員,組建自己的應急隊伍,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備,儲備應急物資,建設地質災害應急避難場所,並在縣級應急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應急演練。市縣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和應急預案要主動將當地駐軍、武警、消防隊和民兵納入應急救援體系,明確當地駐軍、武警、消防隊和民兵的應急救援任務、應急救援裝備標準和應急演練,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地共建、各方動員”的方式,建立應急指揮有力、應急技術保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強、應急物資裝備充足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能力。
4.建立“技術援助、服務外包、全程監測、補貼”的農村地質災害防治體系,提高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能力。
加強農村地質災害防治的關鍵是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資金短缺的問題。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體系和外包體系,積極建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財政支持專項資金,鼓勵與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的專業技術單位和人員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開展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和監理等技術援助。各省要制定措施,明確與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的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的社會責任,以及各自的責任領域和任務。與地質災害防治相關的專業技術單位和人員每年應當完成壹定數量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未完成技術援助任務的專業技術單位和人員,不得承擔有各級財政投入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各級政府還可以將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外包給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人員。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積極建立汛期農村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專職監測員隊伍,出臺農村地質災害監測防治財政補貼和獎勵辦法,每年對農村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給予1000元以上的補貼和通訊費,免費為其配備手機、監測設備和安防設備,提高汛期地質災害監測的有效性。汛期結束後,各地也要對監測員的監測情況進行評估,設立獎項,公開表彰獎勵優秀群防群治監測員。
5.構建“財政投入主導、經濟政策鼓勵、商業融資支持”的地質災害防治投入機制,增強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保障。
地方政府應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積極協調,多渠道籌集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各地可從土地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和可持續發展費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地質災害防治財政專項。利用廢棄礦山富余資源吸引企業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的,免征資源稅。各地也要積極爭取國際國內商業貸款,探索通過BT、BOT等商業融資模式解決資金問題。
6.盡快建立以“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和地質災害救助公益金制度”為核心的社會補償救助機制,完善地質災害發生後的社會救助體系。
各地要盡快研究建立以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和地質災害救助公益金制度為核心的地質災害社會救助機制。地質災害保險具有分擔地質災害風險、進行經濟補償、實施社會救助和科學評估損失的功能。各地要出臺政策鼓勵地質災害保險機制建設,建立財政支持地質災害保險基金,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開辦地質災害防治相關險種,增強全社會地質災害風險意識、能力和救援能力。地質災害保險可以設計為壹個獨立的險種,也可以與農房保險、農業保險、自然災害保險相結合,發展綜合保險。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是建立以房屋、耕地、園林和人員為保險標的的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強制責任保險和地質災害傷害保險。各地要積極研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公益基金,為社會各界地質災害防治慈善捐贈提供平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社會捐贈和救助服務能力。
7.建立“政府領導負責、部門* * *共同負責、分工分段”的地質災害防治領導責任制,明確相關機構人員防治領導責任。
各地要出臺政府文件,明確政府及其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主體責任,積極推進地質災害防治同責機制建設。建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分工”責任制、項目管理責任制和年度責任考核制。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責任認定辦法,建立地質災害專家論證制度。實行重大地質災害掛牌督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