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引導城鄉發展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壹。
第四條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和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的需求,改善人居環境,方便人民生活,充分關註中低收入者,幫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導、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依據。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數據。
第十條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壹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部門(城鄉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總結現有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並對基礎設施的配套能力和建設條件進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和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環境等城市長遠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區域和城鄉總體規劃為重點,對城市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空間布局等戰略性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編制:
(壹)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前期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批準後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向省或者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並按照規定報送審查。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報省或者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三)根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牽頭,對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和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發展目標和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課題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充分吸收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對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材料的專門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相關專業規劃的空間實施。
第十六條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公眾意見。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采取公示和咨詢的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所涉及的單位和公眾的意見。相關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交調整報告,經確認後,按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應當征得規劃審批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相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並公布相關意見的采納結果。
第三章城市規劃的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合理布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保護自然和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的需要。
第十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關系城市發展長遠保障的內容,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市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首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壹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其他上級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產業、就業協調發展的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 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和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第二十二條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明確近期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重點和發展順序,確定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提出自然遺產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和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壹步安排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配置,並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並兼顧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用地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城市建設詳細規劃應當以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對其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項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成果的表述應當清晰、規範,並與文件、圖件及附件、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成果的表述相區別。
城市規劃文件應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城市規劃的內容
第壹節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城市總體規劃期限壹般為20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期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具體時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本市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包括:提出本市城鄉協調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水土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控制原則;預測全市人口總量和城市化水平,確定各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區、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上確定區域交通發展戰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的範圍。
(三)分析城市功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入區、限制區和適用區的範圍。
(5)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市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和重大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城市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提出城鄉規劃發展戰略。其中,位於人口、經濟、建設高度集中的城市密集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協調發展等方面,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水土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的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城市人口總量和城市化水平,確定各鎮的人口規模、功能分區、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確定區域交通發展戰略;原則上確定城市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和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法律依據: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三十壹條中心城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分析確定城市的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2)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3)劃定禁入區、限制區、適宜區、建成區,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莊和集鎮發展和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開發、限制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莊和集鎮建設的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用地、生態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市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利用強度控制分區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區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重大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10)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劃定各類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劃定河湖保護範圍(藍線),確定岸線利用原則。
(十壹)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和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範圍;研究確定特色保護的重點區域和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住宅用地布局;重點確定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的發展目標和重大設施的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目標,提出汙染控制和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和公共安全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和地質災害防護的規劃原則和建設指南。
(十六)劃定老區範圍,確定老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老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導則。
(十八)確定空間開發時序,提出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