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在其他城鄉規劃區建設民族風格建築。第三條制定和實施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區域內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民族風格建築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本條例所稱民族風格建築,是指保持民族傳統、體現地方特色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民族風格建築認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管理和引導;根據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資金,用於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內代表民族特色的公共景觀的建設和維護。第七條民族大道、舞水河風光帶、白雲湖風景區和城南舊城改造區是實施民族風格建築的核心區域。
縣城北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古民居磚混結構為主,縣城南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古民居磚木結構為主。縣城桃林至南山、汀坪至南山公路沿線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以木結構苗族建築為主。長至南山公路沿線的民族建築規劃區以木結構的侗族建築風格為主。第八條在規劃區內的民族風格建築、舊城改造應當保護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區、建築和文物古跡;新建房屋和其他建築應當體現民族風格,現有建築的改造應當保持民族風格。第九條民族風格建築設計應當堅持適用、經濟、安全、美觀的原則,以苗族、侗族建築風格為重點,並註意與周圍環境的協調,突出符合民族風格的建築元素,如坡屋頂、小青瓦、重檐、灰外墻、吊腳樓、風火墻、飛檐、木門、木格子窗、木欄桿、木柱、雕花等。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居)民自建民族民居設計和建設的指導,免費為村(居)民提供符合民族建築規劃要求的總貌方案。第十壹條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區域內,符合第九條確定的建築風格和建築要素的建築,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補助。獎勵或者補貼的具體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實施的宣傳、指導和監督。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勸阻違反規劃的建設,並及時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對施工單位和個人開展民族風格建築技能培訓、技術推廣。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民族風格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民族風格建築的業主或單位在辦理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相關手續時享受優惠政策。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規劃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民族風格建築規劃建設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由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