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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戶籍子女可依法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2月1日,《江西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政府官網正式對外發布。

據悉,該《條例》剛剛由1月30日閉幕的江西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這是我省第壹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實體性法規,將於3月1日起實施。

記者註意到,《條例》分為十章,依次為總則、產業發展、生態宜居、鄉風文明、鄉村治理、城鄉融合、人才支撐、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六十五條,主要對鄉村振興的工作機制、目標要求、城鄉融合舉措、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條例》部分截圖

關鍵詞:產業發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科技興農、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品牌強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實現農業高質量高效益發展。

《條例》明確,落實糧食安全省級黨政主要領導責任制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保障糧食、生豬、蔬菜、油料、水產等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依法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確保耕地總量不減、質量提高。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健全管護機制,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應當劃為永久基本農田。

 禁止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產業規劃,優化農業生產結構和區域布局,因地制宜發展優質稻、蔬菜、果業、茶業、水產、畜禽、中藥材、油茶、花卉苗木、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等特色產業,推動富硒農業、林下經濟發展,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

《條例》要求,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運用,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禁止非法種植轉基因農作物,禁止非法生產、經營和非法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禁止非法生產、加工、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

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和優勢特色產業集群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產地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壯大農業龍頭企業和優勢特色產業集群,延伸產業鏈,做強做優做大農產品加工業。

因地制宜推進農產品加工產業園建設。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農產品加工項目,建設產業強鎮。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布局,加強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拓展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渠道,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農產品網絡銷售。支持農業龍頭企業、供銷合作社、郵政企業、農業服務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烘幹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

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建設農業科技創新平臺和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和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農業裝備制造能力。

加強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應用,鼓勵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開展農技推廣服務,鼓勵農技人員進入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提供技術增值服務並合理取酬。支持農業機械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扶持全程機械化綜合農事服務中心發展。統籌推進數字農業農村建設,完善信息化基礎設施,推動新壹代信息技術在農業農村領域的運用,建設智慧農業。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特色農業、休閑農業、鄉村旅遊、康養、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等鄉村產業,拓展農民增收空間,促進農民穩定增收,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

關鍵詞:生態宜居

 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使用禁用農藥獸藥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建設,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優化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

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林長制,加強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推進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加強濕地保護和水土保持,推進鄉村森林護綠提質,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改善鄉村生態環境。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

值得壹提的是,《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禁止將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汙水等向農村轉移;禁止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稭稈綜合利用和禁燒、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廢棄農用薄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棄物回收處置。農產品生產經營中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禁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不得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加強農建特色風貌塑造,推廣體現地域特點的農房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村莊布局,完善村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及村莊環境長效管護機制。統籌建立完善涵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的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體系,落實抗震、防洪、防火、防雷電等安全措施,保障農村住房安全。

加強地方農村建築特色風貌塑造,推廣體現地域特點、民族風情、文化特色和鄉土風格的農房設計方案。

值得壹提的是,《條例》明確依法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查處農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行政執法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實農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農村建房審批監管制度,依法開展農村宅基地審批、建房審批管理和批後監管及服務,依法整治違法違規建房。

關鍵詞:鄉風文明

 引導村民依法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等陋習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農民思想政治教育和農村思想道德建設,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和農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豐富農民精神文化和體育生活,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鼓勵開展農村誌願服務活動,建設誠信鄉村。

鼓勵基層自治組織引導村民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破除婚喪喜慶大操大辦、高價彩禮、厚葬薄養、散埋亂葬等陳規陋習,抵制非法宗教活動和賭博行為,倡導現代文明婚喪禮俗新風,推行綠色文明殯葬。

弘揚中華民族勤儉節約傳統美德,鼓勵文明用餐,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反對浪費。

保護和傳承傳統工藝、中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公***文化服務體系,加強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推動基層文化、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的統壹管理、綜合利用,保障正常運行;加強基層公***文化設施的數字化和網絡建設,提升服務效能,豐富鄉村文化生活。

推進文化惠民工程,開展農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等活動,支持創作反映農民生產生活和鄉村振興實踐的優秀文藝作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公***文化產品供給,滿足鄉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文化遺產、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紅色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等保護利用,挖掘優秀農耕文化的內涵,發揮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眾、淳化民風等方面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傳承鄉村表演藝術、民間文學、傳統工藝、中醫藥、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建設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推動優良鄉村傳統工藝傳承發展。

關鍵詞:鄉村治理

 保證村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引導基層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保證村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創新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引導農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治理。健全村務監督機制,推行和規範村務公開,激勵村民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明晰農村集體產權歸屬,維護農民集體成員權利,創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加強農村集體資產、資金、資源的監督管理。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建立健全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報酬與村集體經濟效益掛鉤的激勵機制,因地制宜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集體收入。

建設覆蓋鄉村的公***法律服務體系和鄉村調解組織

與此同時,《條例》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深化法治鄉村示範建設,推進鄉村依法治理;建設覆蓋鄉村的公***法律服務體系和鄉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鄉村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機制,完善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安全體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設防汛抗旱、防震減災、森林防火、防雷電、生態環境治理等防災減災工程。

 關鍵詞:城鄉融合

 強化縣域綜合服務能力,把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縣域綜合服務能力,把鄉鎮建成服務農民的區域中心。

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統籌謀劃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

促進城鄉基礎設施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護,推進農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供電、能源、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物流、垃圾汙水處理、應急管理等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鄉村發展需求,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公***教育、就業服務、醫療、文化、體育、養老、育幼、運輸服務等資源向農村傾斜,逐步建立健全城鄉壹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享的基本公***服務體系。推進服務資源整合,完善村級便民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推動贛服通等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向農村延伸。

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統籌規劃、合理調整農村基礎教育學校布局,改善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達到省定辦學標準。加大公辦幼兒園建設力度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推動鄉村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發展。加強教育信息化建設,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享。

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政策,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市縣提供基本公***服務情況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進取得居住證的農民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受城鎮基本公***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農村低收入人口和欠發達地區幫扶機制,保持財政投入力度穩定,接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關鍵詞:人才支撐

 選拔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幹部充實到各級領導班子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的教育培訓和創業指導,開發和引進農村人力資源,推動智力、技術、管理等各類要素下鄉,完善扶持政策,支持社會力量培育鄉土人才。

加強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和管理,選拔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幹部充實到各級領導班子,拓寬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來源渠道,落實關愛激勵政策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實幹,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幹部隊伍。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從優秀村組織負責人、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從優秀村幹部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支持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能人、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培養選拔村級組織班子成員。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鄉機關工作人員待遇標準,保障鄉鎮機關在編在崗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年均工資收入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按照規定合理確定並落實村幹部工作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城市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職稱應有農村或者基層工作經歷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強基層公***文化服務隊伍建設。培養農村全科醫生,充實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推行鄉村醫生鄉聘村用,保障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鄉村文化工作隊伍,建立健全鄉村文化誌願服務體系,培育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

此外,《條例》要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村經營管理和農技推廣隊伍建設,加強培訓,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實施崗位激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高素質農民,扶持培養紮根鄉村、服務農業、帶動農民的農業農村實用人才,組織開展農民職稱評審。建立健全城鄉人才流動機制,引導和激勵各類人才向農村流動,依托農業龍頭企業、重大農業項目建設人才創業平臺,支持大學生、退役軍人、企業家等到農村幹事創業,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城市教師、醫生、科技人員、文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到鄉村定期服務、退休返鄉參與鄉村建設。城市中小學教師、執業醫師晉升高級職稱前應當有壹定年限的農村或者基層工作服務經歷。

允許各類返鄉下鄉人才在符合國家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關鍵詞:保障措施

 統籌更多財力向鄉村振興傾斜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持續增長機制,強化主體責任,構建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統籌更多財力向鄉村振興傾斜,財政投入總量持續增加,保障財政投入與鄉村振興目標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專項資金、發展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提高財政支農政策和資金使用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

《條例》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建房用地需求,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禁止違法買賣宅基地。在自願、有償的前提下,鼓勵農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

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探索建立對增量宅基地集約有獎、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償制度。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可以由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按照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被征地農民多元化保障機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用地條件下預留被征地面積壹定比例的土地,作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土地出讓收益城鄉分配格局,穩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比例,集中支持鄉村振興重點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完成鄉村振興目標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列入年終述職內容。

關鍵詞:法律責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工作職責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鄉村振興工作職責的;未按照規定撥付、使用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截留、挪用、侵占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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