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目的:了解西周的建立過程,壹般掌握立法概況法律形成、所有權關系、契約制度,掌握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定罪量刑若幹原則,刑事立法的內容,婚姻制度的司法制度。
教學內容:西周法制指導思想;法律形式;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重點: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定罪量刑的原則;罪名;買賣契約和債務契約;婚姻家庭制度和繼承制度;司法機關的名稱;訴訟與審判制度。
難點:西周的宗法制度
主要參考書目:朱勇著:《中國法律的艱辛歷程》,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何勤華著:《中國法學史》(壹、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西周,是壹個古老的少數民族,居住在中國西北部地區。到西伯(文王)即位時,準備滅商。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在牧野與商紂王決戰,但商朝軍隊卻“前途倒戈”引導周的軍隊殺向紂王。商朝滅亡,周朝建都鎬京。史稱西周,後成王即位,周公攝政,平定內亂,統治得到鞏固。
壹、西周的立法思想
西周壹方面繼承了夏商以來的神權法思想,仍然以“天討”,“天罰”等神權政治觀來證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統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壹方面又不得不思考並回答這樣壹個問題:既然王權神授,夏商統治者都擁有“天命”,他們又為何會滅亡?統治者擁有“天命”之後如何才能長治久安?基於以上現實的政治需要,西周統治者修正了傳統的神權政治學說,並確定了周王朝新的統治策略,從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刑罰世輕世重”等等壹系列新的法律指導思想。
(壹)“以德配天”
周初統治者認為,“上天”只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統治者“失德”他們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會應運而生,並取而代之。
所謂“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這種以德為核心的天命觀高度重視“民”的重要性,即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認為民心向背決定著王朝的盛衰、興亡,而統治者能否行“德政”又關系到民心的向背。
(二)“明德慎罰”
“以德配天”思想具體落實到法制領域便是“明德慎罰”。“明德慎罰”要求統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辦法來治理國家,也就是通過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實施刑罰時應當寬緩、謹慎,而不應壹味地用嚴刑重罰來迫使臣民服從,統治者把道德教化與刑罰鎮壓結合起來,形成了西周時期“禮”、“刑”結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可以歸納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其中“實施德教”是前提,是第壹位的。至於“用刑寬緩”則集中體現在西周的各項刑罰適用原則之中。
(三)“刑罰世輕世重”
西周初期,統治者們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總結前代立法用刑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罰世輕世重”理論,並以此來指導周王朝的法律實踐。
“刑罰世輕世重”是指應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即懲罰犯罪應根據犯罪者的主觀情節與當時的客觀形勢,進行權衡,強調具體適用法律時的靈活性。反映古人在刑罰適用中註重實效靈活掌握的特點,也表明了當時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存在。具體內容是“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西周法制指導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法制觀的歷史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它不僅對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及其宏觀法制特色的形成與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紮根於中國傳統政治和法律理論中,被後世奉為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的原則與標本。西漢中期以後,“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為“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中國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二、西周的立法概況
西周時期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已呈現出多樣化的特色,除傳統的“誓”“誥”“命”等王命以外,不公開的刑書和“禮”為具體表現形式的宗族習慣法等也占有相當的比重。
(壹)周公制禮
周公是西周初年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名姬旦,是文王之子,武王之弟。武王死後周公輔政。相傳周公在攝政期間,曾將夏、商兩代禮制加以折中損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禮制,制定了通行全國的較為全面的周禮。周禮實際上已作為壹種積極規範調整著西周時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周禮也是西周法律規範的重要形式之壹。
(二)西周時期的“禮”
“禮”與“法”的關系是中國法制史上最為重要的課題之壹。
1.禮的概念。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壹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範的總稱。
2.禮的淵源與發展。
禮最早是氏族社會時期人們祭祀鬼神的儀式。在這種事奉鬼神的儀式中已包含了當時人們對於神、對於自然以及對於自己的同類的壹些看法,而能否參加祭祀、由誰來主持祭祀即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進入階級社會以後,掌握統治權的貴族階層征戰、分封、盟誓等等,都有固定的禮儀形式。這些禮儀形式中包含社會成員不同的社會地位於其中。西周時期,經周公制禮之後,周代禮制的內容和規模都有了空前發展,對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起著重要的調整作用。許多內容為後世儒家所繼承和發揚,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並深刻地影響著整個東方世界。
3.禮的內容。
中國古代的禮有兩層含義,壹是抽象的精神原則,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西周禮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則可歸納為“親親”“尊尊”兩個大的方面。所謂“親親”,即是要求在家族範圍內,人人皆要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聽,人人都應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淩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所謂“尊尊”即要求在社會範圍內,尊敬壹切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壹切臣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親親”原則是“尊尊”原則的基礎,堅持前者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後者。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之下,又形成了“忠”“孝”“節”“義”等具體的精神規範。但相比較而言,忠高於孝,國重於家。
西周時期的禮儀,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為“五禮”,即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吉禮是祭祀之禮,兇禮是喪葬之禮;軍禮是行軍打仗之禮;賓禮是迎賓待客之禮;嘉禮是冠婚之禮。在古代典籍中,周禮還有六禮、九禮的種類劃分。盡管周禮的內容很復雜,種類很繁多,但其基本原則只有兩條:“親親”和“尊尊”。
4.周禮的性質和作用。西周時期,禮作為壹種積極的規範,已具備法的性質和作用。完全具備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和強制性。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起著實際的調整作用。禮被認為是“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的頭等大事,滲透到各個社會領域。
(三)呂刑
西周經成康之治後,至穆王時,穆王為革新政治,命令當時呂國的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呂侯作“呂刑”,有時也稱“甫刑”。從《尚書·呂刑》的內容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於貫徹周初“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強調國家司法從選擇司法官到具體執法的各個環節都必須慎重、崇德。
(四)九刑
“九刑”有兩種含義,壹是指周朝的刑書。另壹種含義是西周的刑罰、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贖、鞭、撲、流等刑罰,合起來稱“九刑”。
(五)遺訓、殷彜
據史籍記載,西周時“賦事行刑,必問於遺訓”。遺訓即指先王留下的遺制。西周時期定罪量刑時必須首先遵循這些遺制。
所謂“殷彜”,即商朝的某些法律。西周初年,為了更好地統治被征服的殷商人,在商人集中的地方準許適用壹些不與周朝法律相沖突的原商朝習慣法,稱為“殷彜”。
三、禮刑關系
西周時期,“禮”與“刑”的關系更為密切,二者互為表裏,相輔相成,***同構成了西周奴隸制法制的完整體系。
西周時期,“刑”是同“禮”相對應的壹個範疇,多指刑法和刑罰。“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
壹般認為,禮的很多規範實質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兩者的目的是壹致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範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二者相輔相成,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裏”。
二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具體而言,其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壹)禮與刑有相同點.二者關系密不可分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禮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礎和淵源。在中國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過程中,法以刑為主要內容,刑與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很大壹部分來源於習慣法。習慣法又來源於包括以祭祀習俗、禮儀規範等形式為代表的壹部分禮。這部分禮經過改造,逐漸上升為法。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律出於禮"。
2.西周以禮為社會規則與行為規範,禮同樣發揮著法的功能和作用。禮尤其周禮的制定與實施,是為了滿足統治階級需要,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禮不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質,而且由於禮是經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為後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強制性。違反禮的規定和要求,就是違反國家法律制度,同樣要受到嚴厲制裁。禮作為法的重要內容之壹,不僅以刑的強制力為後盾保障貫徹實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著刑的規範要求。這就是古人所說的"寓刑於禮"。
(二)禮與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禮與刑作用不同。禮是要求人們自覺遵守的規範,側重於積極的預防;刑則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側重於事後的處罰。禮的作用在於強調道德教化,刑則強調懲罰鎮壓,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罰鎮壓。“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即正面地、積極地規範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而“刑”則處於消極被動狀態,對於壹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
2.禮與刑適用原則不同。西周宗法等級制度以維護統治階級權利為核心,奉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則。“禮不下庶人”其含義有二:
(1)制定禮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杜會的宗法等級秩序,不同的社會關系使用不同的禮進行調整,不同社會階層的人適用不同等級的禮;各級貴族享有特權性禮,庶人以下平民百姓不得違法享用。
(2)各級貴族的活動主要靠禮進行調整,而庶人之類普通民眾則主要使用刑來威懾。由於禮本身也是壹種強制性行為規範,因此,"禮不下庶人"絕不是說禮的規範要求對庶人沒有約束力。庶人以下平民百姓,既要遵守強制性社會規範的禮,又不得違法僭越享有貴族適用的特權性禮。壹旦他們違反了禮的規範要求,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刑不上大夫”其含義亦有二:
(1)刑罰的制定主要不是針對大夫以上各級貴族,而是為了防範庶人以下平民百姓。
(2)不同社會等級的人實行同罪異罰原則,大夫以上各級貴族違法犯罪,壹般不適用普通平民百姓所使用的刑罰。
四、宗法制度
所謂“宗法”,是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範。它源於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
所謂宗法制度是壹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相結合,以保證血緣貴族世襲統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從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發展起來,經夏商兩代至西周時期達到完備的程度。
西周初年,周武王在建國以後,為保證周族家天下的穩固,將天下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及功臣,當時稱為“封邦建國”,即我們常說的“裂土封王”,逐漸形成了以周天子為中心的宗法體制。周天子把土地、人民分封給各級諸侯,稱為“封國”;各級諸侯又把自己的“封國”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功臣,即“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的領地“采邑”分封給自己的兄弟、親族等,即“士”,士的領地稱為“祿田”。這樣層層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等層層相依的等級結構。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個基本原則:
其壹,從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
其二,小宗服從大宗,諸弟服從長兄。周天子相對於其他壹切封國領地來說是大宗,其他諸侯相對而言皆為小宗。同樣,在諸侯國中,諸侯為大宗,其他卿大夫皆為小宗。在各個相對關系中,小宗應服從大宗,有義務納貢、幫助出兵征伐;大宗有義務保護小宗,調解小宗之間的糾紛;
其三,各級諸侯、卿大夫、士即是壹種家族組織,又各自構成壹級國家政權,***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負責。這種宗法統治的特征在於家族統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國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長。在這種雙重統治之下,官吏與各級行政機構的選擇采用“任人唯親”的原則,完全依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而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實質在於保證奪得政權的家族對全社會實行家長制的專制統治。
宗法制度構成了西周時期的基本政治結構。在宗法統治之下,家族組織與國家制度合二為壹,家族觀念、家族道德互為表裏,由此而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壹些基本特征。
宗法制度的特點是嚴格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的優先繼承權。從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各級領主的領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稱嫡妻)所生長子繼承。嫡長子為大宗,其他兄弟相對於嫡長子是小宗。在財產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長子分給,而無所謂“權”。至於女子,自然也說不上繼承“權”,只不過,為了貴族的體面和聯絡感情,大多給予女子可觀的嫁妝,但這同樣只是出於父兄的賜與,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權利。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的。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照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但只能封為諸侯(或卿大夫),他們是從屬於“大宗”的“小宗”。這是諸侯也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則由諸侯另行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此類推。大夫以下,在全國範圍內就形成了壹個像大樹壹樣的宗法系統。其目的在於保障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不致分散和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以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
在宗法制下,奴隸主貴族壹般來說始終是世襲,發展到後來,不但周王、諸侯和大夫是世襲的,而且作為周王和周王手下重要職官的“卿”也變成世襲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祿”制度。
分封制鞏固了西周統治,擴大了其疆域,到春秋戰國時逐步崩潰,被郡縣制取代,在以後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權制度,對後世影響巨大。
五、西周的行政法律
西周時期,王權世襲制進壹步完善。依照宗法制度,周王的地位、權力世世代代由嫡長子繼承。在嫡長子年幼不能即位或即位而不能親政的情況下,由王室長老或公卿暫代行王政。嫡長子壹旦成年親政,就要還政於王。
西周時期,周王集政權、神權、族權於壹身。在政權方面,周王是全國的“***主”,是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在神權方面,周王稱為“天子”;在族權方面,周王是占統治地位的姬姓大家庭的族長,又是天下的“大宗”。
六、刑法制度
1.刑法原則
A.區分故意與過失。“過失”為“眚”,故意為“非眚”,偶犯為“非終”,慣犯為“惟終”。適用刑罰時,如是過失和偶犯,雖罪行較重也可以減輕處罰。已經考慮到犯罪者的主觀要件,反映了西周的刑法已經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B.罪責自負原則周文王針對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則,提出“罪人不孥”主張。周公繼承這壹思想,反對族誅連坐,主張罪止壹身。規定“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壹人犯罪,不得株連家屬。這壹原則在中國刑法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可惜後來各朝代未能堅持此項原則。
C.罪疑惟輕。對疑罪的處理,並不是按無罪看待,而是酌情處罰。如“墨罪疑赦,罰百金,劓罪罰雙倍,等等。
D.寬嚴適中史料中有要做到“中正”、“執中”的記載。這些記載都是寬嚴適中原則的具體體現,不要殺無罪者,包含不亂罰無辜、罪刑相應。
E.正當防衛。“殺人而義者”,不負刑事責任。凡盜賊進入城鄉人家,殺他無罪。當代法律史學者認為,這些內容表明西周已存在近似現代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原則,被秦漢以後的法律所繼承和發展。
F.矜老恤幼。已考慮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凡7歲以下,80歲以上的人,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不處以刑罰。
以上原則都是明德慎罰的表現。
2.刑罰
(1)刑罰體系
西周的刑罰體系,基本包括死刑、肉刑、贖刑、勞役刑、拘役刑等。其中仍以死刑和肉刑為主要刑名,因而刑罰手段極為野蠻殘酷。
A.死刑與肉刑
西周的死刑與肉刑,是繼承夏商制度發展起來的。據《周禮·秋官·司刑》載:周初有五刑二千五百條,即“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至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呂侯制定《呂刑》,改為“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據此,《呂刑》將五刑條目增加五百條,是將相對較輕的墨、劓刑各增加壹倍,而最重的死、宮兩刑則減少了壹半。不過,這些記載仍有後人推測成分,西周五刑制度尚待考實。
值得註意的是,西周的肉刑已得到考古出土材料的印證。1975年陜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西周匜銘文中,即有墨刑的內容。1963年陜西扶風齊家村出土的它字盤,圈足下鑄有四個被砍去左腳的刖刑裸體男子;1976年扶風莊白村出土的銅方鬲,下層爐門壹側鑄有壹個被砍去左腳的刖刑裸體守門人;這兩件青銅器是西周刖刑的實物證明。
西周的死刑執行方式仍很雜亂,行刑手段也非常殘酷,僅見於文獻記載的就有磬、磔、膊、轘、焚、踣、斬等。死刑壹般在鬧市或當眾執行,所謂“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西周有負責死刑的掌戮壹職,“掌斬殺賊諜而搏之”。但對各級貴族特權人物,則壹般采用賜其自裁的方式;即使需要強制剝奪其生命,也是由甸師氏秘密執行,所謂“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B.贖刑
贖刑。贖刑是法律規定犯人可以用財物折抵刑罰的壹種制度,是壹種刑罰執行的變通辦法,即允許受刑人拿出壹定的金錢或物品折抵刑罰。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呂侯制定《呂刑》,系統規定了贖刑制度。根據不同的罪行,規定贖金的多少。凡被處以墨、劓、剕、宮、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別贖以黃銅600兩、1200兩、3000兩、3600兩、6000兩。贖刑只是折抵刑罰的方式,不是壹個獨立的刑種,所以它壹般不能直接適用於某壹罪名,只是判定後可以依法納財取贖,避免受刑。贖刑和罰金的區別是壹種是實體刑,可以獨立適用;贖刑是壹種代用刑,是否求得贖免,犯人及其家屬有選擇權。罰金無選擇權。
C.勞役刑
勞役刑是將未達到五刑的罪犯關押於圜土,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強制從事勞役。當時設有司圜,專門掌管勞役刑。《周禮·秋官·大司寇》載:“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同書《司圜》也談到:“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壹年而舍。”據此,西周的勞役刑似乎是有刑期規定的,壹般關押壹至三年,改過自新者期滿釋放。
D.拘役刑
拘役刑是對未達到勞役刑的罪犯限制人身自由並強迫從事短期勞役的刑罰。
西周的拘役刑,據說要與嘉石之制合並執行。
嘉石之制。嘉石是壹種有紋理的大石頭,豎立於京城外朝門左側,違法者先罰坐嘉石反省思過,再由司空監督從事勞役。,西周時期把那些有過錯但情節輕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門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過。然後送到司空那裏作短期勞役,其時期根據情節輕重有所區別。這種處罰近似於後世的拘役,稱之為“嘉石之制”。依犯罪情節輕重,罰坐嘉石分為三、五、七、九、十三天五等,相應的拘役時間亦為三、五、七、九個月至壹年***五等。
3.罪名
(1)違抗王命罪:如果不服從周王的命令,就要被從重處罰。這是壹種嚴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長。西周認為這是罪大惡極的犯罪。
(3)寇攘與殺越人於貨罪:即後世的“強盜罪”,這直接威脅奴隸主階級的生命財產安全。
(4)群飲罪:西周統治者接受商朝滅亡的教訓,規定不許聚眾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