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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特定內容

《RCEP協定》由序言和20章組成(包括:初始條款和壹般定義、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貿易救濟、服務貿易、自然人臨時流動、投資、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競爭、中小企業、經濟技術合作、政府采購、壹般條款和例外、 和機構)最後條款壹章)和市場準入承諾表的四個附件(包括:關稅承諾表、服務具體承諾表、投資保留和不符合措施承諾表、自然人臨時流動具體承諾表)。 第壹章初始條款和壹般定義本章主要說明RCEP締約方的目標是建立壹個現代化、全面、高質量和互利的經濟夥伴關系和合作框架,以促進區域貿易和投資增長,並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本章還定義了協議中的常用術語。第二章貨物貿易本章旨在推動實現區域內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並對貨物貿易相關承諾作出規定。條款包括:承諾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三條給予其他締約方的貨物國民待遇;通過逐步實行關稅自由化,給予優惠的市場準入;特定貨物臨時免稅入境;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以及完全取消數量限制、進口許可程序管理和非關稅措施,如與進出口有關的費用和程序。第三章原產地規則本章確定了RCEP優惠關稅待遇的原產地規則。在保證適用實質性改變原則的同時,突出技術可行性、貿易便利性和商業友好性,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易於理解和使用《RCEP協定》。在本章第壹節中,第2條(原產地貨物)和第3條(完全獲得或完全生產的貨物)以及附件壹“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SR)規定了授予貨物“原產地”的標準。該協議還允許在確定貨物是否享受RCEP關稅優惠時考慮來自RCEP任何締約方的價值成分,並實施原產地成分累積規則。第二節規定了相關的操作認證程序,包括申請RCEP原產地證書、申請優惠關稅待遇和核實貨物“原產地”的詳細程序。本章有兩個附件:(1)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涵蓋約5205個6位數產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出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所要求的信息。第四章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本章旨在通過確保海關法律法規的可預測性、壹致性和透明度,促進海關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貨物的快速通關,為促進區域供應鏈創造環境。本章包含了高於WTO《貿易便利化協定》水平的強化條款,包括:預先確定關稅分類、原產地和海關估價;為符合特定條件的經營者(授權經營者)提供與進出口和過境手續和程序有關的便利措施;海關監管和通關後審計的風險管理方法等。第五章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本章規定了制定、通過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基本框架,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時保證上述措施盡可能不限制貿易,並保證締約方在類似條件下實施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中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盡管締約方在世貿組織的《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定》中聲明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但該協定強化了在病蟲害非流行區和低流行區實施、風險分析、審計、認證、進口檢驗和應急措施的規定。第六章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本章加強了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各締約方的履約工作,認可各締約方就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達成的諒解。同時,推動締約各方在認可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減少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保證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規定以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第七章貿易救濟本章包括“保障措施”和“反傾銷和反補貼稅”。關於保障措施,《協定》重申了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定》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建立了過渡性保障制度,為所有因實施協議減稅而遭受損害的各方提供救濟。關於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協定》重申了世貿組織相關協定中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制定了“與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有關的做法”附件,規範了書面信息、磋商機會、裁決公告和解釋等實踐做法,促進了貿易救濟調查的透明度和正當程序。第八章服務貿易本章減少成員方影響跨境服務貿易的限制性和歧視性措施,為締約方之間進壹步擴大服務貿易創造條件。包括市場準入承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當地存在、國內法律法規等規則。部分締約方采用負面清單方式做出市場準入承諾,要求目前采用正面清單方式的締約方在協議生效後6年內轉為負面清單方式做出服務承諾安排。第八章附錄壹: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附件制定了具體的金融服務規則,為防止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監管空間。除了第八章(服務貿易)規定的義務外,該附件還包括壹項審慎的例外條款,以確保金融監管機構保留制定支持金融體系完整性和穩定性的措施的能力。這壹附件還包括金融監管透明的義務,各方承諾不阻止業務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務所必需的信息的轉移或處理。該附件還規定,締約雙方可通過協商討論解決國際收支危機或可能使其升級為國際收支危機的情況。第八章,附件二:電信服務附件本附件制定了壹套與電信服務貿易有關的規則和框架。在“東盟' 10+1 '自由貿易協定”所有現有電信服務附件的基礎上,附件還包括監管方式、國際海底電纜系統、網絡要素的拆分、桿、管道和管網的接入、國際移動漫遊、技術選擇的靈活性等條款。第八章附件三:專業服務附件本附件為締約方提供便利在本區域提供專業服務的渠道。包括:加強承認專業資格機構之間的對話,鼓勵RCEP各方或有關機構與有關專業服務部門就專業資格、許可或註冊進行磋商。此外,鼓勵締約方或相關機構在教育、考試、經驗、行為和道德、專業發展和重新認證、執業範圍、消費者保護等領域制定相互接受的專業標準和準則。第九章自然人的流動本章列舉了締約各方為促進從事貨物貿易、提供服務或投資的自然人臨時入境和臨時居留所作的承諾,制定了締約各方審批此類臨時入境和臨時居留許可的規則,提高了人員流動政策的透明度。所附承諾表列出了涵蓋商務訪客、內部流動人員和其他類別的承諾,以及承諾所要求的條件和限制。第十章投資本章涵蓋投資保護、自由化、促進和便利化四個方面。它是對原“東盟' 10+1 '自由貿易協定”投資規則的整合和升級,包括承諾最惠國待遇、禁止業績要求、采用負面清單模式在非服務領域作出市場準入承諾和應用棘輪機制(即未來自由化水平不可逆轉)。投資便利化還包括爭端預防和協調解決外國投訴。本章附有各方投資及不合格措施承諾表。第四章XI知識產權本章為保護和促進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提供了壹個平衡和全面的方案。內容涵蓋版權、商標、地理標誌、專利、外觀設計、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執法、合作、透明度、技術援助等領域,其整體保護水平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有所加強。第十二章電子商務本章旨在促進締約各方對電子商務的使用和合作,列舉了鼓勵締約各方通過電子手段改善貿易管理和程序的條款;要求各方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環境,保護電子商務用戶的個人信息,為網絡消費者提供保護,並加強對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信息的監管和合作;對計算機設施的選址和以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提出相關措施,設置監管政策空間。締約方還同意根據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的決定,維持不對電子商務征收關稅的現行做法。第十三章競爭本章為締約方在競爭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壹個框架,以提高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它規定締約方有義務建立或維持禁止限制競爭活動的法律或機構,同時承認締約方擁有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競爭法的主權權利,並允許基於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本章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締約各方有義務通過或維護國內法律法規,制止貿易中的誤導行為或作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描述;促進對消費者救濟機制的理解和使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進行合作。第十四章中小企業締約各方同意為中小企業提供壹個商談本協議的平臺,以開展旨在提高本協議利用率和受益於本協議創造的機會的經濟合作項目和活動,並將中小企業納入區域供應鏈的主流。該協議強調充分享有與RCEP中小企業有關的信息,包括協議內容、與中小企業有關的貿易和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小企業參與並受益於該協議的其他業務相關信息。第十五章經濟和技術合作本章為實現RCEP國家的共同發展提供了壹個框架,並有助於充分受益於協議的執行和利用,縮小各方之間的發展差距。根據該章,締約方將實施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項目,以促進包容、有效和高效地實施和利用該協定的所有領域,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競爭、中小企業和電子商務。同時優先考慮最不發達國家的需求。第十六章《政府采購協定》承認政府采購在促進區域經濟壹體化以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將努力提高法律、法規和程序的透明度,促進締約方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合作。本章包含審議條款,旨在今後完善本章以促進政府采購。第十七章壹般規定和例外本章規定了適用於整個《RCEP協定》的壹般規定,包括締約各方法律、法規、程序和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的透明度,為締約各方的行政程序建立適當的審查和上訴機制,保護機密信息,以及協定適用的地理範圍。同時,本章將GATT1994第XX條和GATS第XIV條所列的壹般例外情況納入本協議,並做必要的修改。締約壹方可采取它認為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動或措施。本章還允許締約雙方在面臨嚴重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外部金融困難或威脅時采取某些措施。第十八章體制規定本章規定了RCEP的體制安排以及部長會議、聯合委員會和其他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結構。聯合委員會將監督和指導《協定》的執行,包括監督和協調根據《協定》新成立的或未來的附屬機構的工作。第十九章爭端解決本章旨在為解決本協定項下產生的爭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程序。對爭議解決相關場所的選擇、爭議雙方的協商、調解、調停、專家組的設立、第三方的權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本章還規定了專家組最後報告的職能、程序、實施、實施情況審查程序、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第二十章最後條款本章主要包括對附件、附錄和腳註的處理;本協定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系;壹般審查機制;協議的生效、保管、修改、加入和退出條款等。指定東盟秘書長作為該協定的保管人,負責接收並向所有締約方分發文件,包括所有通知、加入請求、批準、接受或核準。該條約的生效條款規定,該協定將在至少6個東盟成員國和3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夥伴交存批準書、接受書或核準書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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