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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壹)法律邊界模糊

在當前對個人隱私進行法律保護的過程中,首先表現出來的問題就是法律邊界模糊,個人隱私相關的法律界限存在不夠明確的問題,這就使得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的時候,容易出現壹些盲目性,很難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壹些急需保護的個人隱私無法得到相應的保護,但是對於壹些價值不高,不需要進行法律保護的信息,占用了大量的法律資源,使得法律成本不斷增加。與此同時,在法律規定模糊性的情況下,使得侵害行為的合法性邊界無法確定,許多企業利用這壹漏洞,對個人隱私進行肆意侵犯。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的保護面臨更為復雜的環境,在虛擬技術當中,企業可以采用壹種十分隱蔽的方式,輕易的獲取用戶的個人隱私,很容易出現用戶隱私泄露的情況,無法開展更為有效的個人隱私保護。

(二)缺乏專門立法體系

從現有的法律體系來看,我國缺乏專門的立法體系,這就使得在個人隱私保護領域當中,很難為公民的隱私保護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使得各項保護工作無法得到有效落實。在我國目前的根本大法當中,僅僅在公民人格權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條例,但是對於人格權來說,其所包含的內容十分復雜,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的特殊屬性,使得其無法歸屬到《憲法》規定的任何壹種權利當中,這就使得在對個人隱私進行法律保護的過程中,很難有效的落實。與此同時,在現有的法律體系當中,盡管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有著壹定的體現,同時也標明了個人隱私侵權行為的入罪標準,但是從總體上來看,在民事賠償方面並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出現個人隱私權被侵害的情況,很難為其提供相應的民事賠償。

(三)監管機關職責不明確

從監督機關的職責來看,目前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進行向下的規定,這就使得在開展信息監管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混亂的情況。在缺乏立法指導的情況下,各級政府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的過程中,職能劃分存在混亂,行政監管部門無法對個人隱私進行有效的保護。從當前的《征信管理條例》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指南》來看,行政機關中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很多,包括工信部、質檢總局、人民銀行以及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等等,但是針對不同部門的職能來說,相關立法工作中缺乏明確的分配與管理,這就使得個人隱私保護容易出現多頭監管的情況,使得行政資源出現了明顯的浪費。由於監管機關職責劃分並不明確,在出現侵權案件以後,在進行依法追責的時候,各部門之間容易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使得個人隱私保護無法得到有效落實。

(四)救濟機制未完善

在現階段的法律體系當中,盡管已經出臺了許多的法律法規,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但是很難傳遞的制止侵權行為,特別是在出現侵權輕微以後,缺乏相應的救濟機制,使得公民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首先來看,在舉證方面存在明顯的困難,從現有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公民為了表明個人隱私被侵犯,需要尋求相應的證據。但是在當前的大數據技術背景之下,個人隱私的泄露以及侵權情況更為方便,甚至會在悄無聲息的情況下產生,這就使得用戶很難獲得泄露源頭的相關證據,維權行為也就無法進行。除此之外,訴訟成本十分高昂,在出現個人隱私權被侵犯以後,更多的是采用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而這種方式的周期很長,其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受害者在整個訴訟期間,既要克服證據方面的困難,又要付出大量的時間以及金錢成本。

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完善制度

(壹)厘清權利界限

在大數據技術的廣泛應用下,能夠為人們的生活與工作帶來巨大效益,但是其所產生的壹些危害同樣存在,特別是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受到了較大的影響。受到大數據技術的影響,信息主體在高速率的數據處理技術時,處於相對弱勢的狀態,這就要求在進行個人隱私立法保護的過程中,必須要對個人隱私權利的邊界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更好的規範數據控制者的權利與義務,為個人隱私的安全提供可靠保障。控制者在進行數據采集的時候,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從而保證個人對信息采集的目的與意義進行掌握,避免出現侵權的情況。除此之外,控制者在獲取相關信息之後,必須要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的義務,通過采用法律、技術等措施,對個人隱私的安全進行保護,避免出現不法侵害的情況。

(二)完善相關法律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機制來看,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條文更多的出現在基本法與普通法當中,這就表明信息保護的效力相對較低。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個人隱私的安全,必須要完善現有的法律機制,通過出臺專門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實現隱私保護效力的提升。在進行相關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需要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以及信息自決的基本原則,在對個人隱私進行充分保護的基礎上,提升公民對大數據技術的信任程度,從而將大數據技術的優勢充分發揮出來。與此同時,必須要對政府機構等信息收集者的行為進行重點規範,明確在信息保護中的行政執法與監管職責,為人們的個人隱私提供可靠保障。在這壹過程中,需要開展相應的試點工作,從而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保證所出臺的法律規範符合我國的國情,在個人權益保護與推動社會發展方面實現***贏。

(三)加強監管機關行政立法權能

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的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落實自身的監督職能,在信息收集以及處理當中,切實發揮自身的作用。特別是在大數據技術背景下,僅僅依靠個人隱私保護法律已經很難起到良好的效果,這就需要引入更多的保障機制,通過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在現階段的社會發展中,大數據技術與互聯網所體現出來的技術性,使得壹些傳統部門在進行個人隱私保護方面面臨更多的困難,只有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才能體現出專業性與權威性,從而制定更為詳細的個人隱私保護制度。除此之外,應該強化行業領域的監管工作,通過借鑒美國的行業自律經驗,將行業協會在保護個人隱私當中的作用發揮出來,更好的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

(四)引進集體訴訟制度

在我國的訴訟案件當中,當大規模群體性糾紛事件產生以後,往往會采用達標人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救濟,在實現訴訟成本降低的同時,減輕法院的負擔,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所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因此,在對個人隱私進行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引進集體訴訟制度,通過借鑒泰國、美國等地區的經驗,將集體訴訟制度的優勢發揮出來。對於這壹制度來說,主要指的是當事人追求的權利與訴訟目的相同,且來源壹同壹個法律與事實,那麽就可以列入到同壹個訴訟程序當中,法院在做出相應的判決以後,所有當事人皆可以此為依據,保障個人權利。在集體訴訟制度的作用下,能夠彌補傳統機制當中存在的範圍狹隘問題,實現法庭成本的有效降低,實現了訴訟效率的顯著提升。與此同時,在集體訴訟的情況下,能夠更好的推動社會公平,實現權力制衡,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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