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區(縣)畜牧部門負責本區(縣)種畜(禽)的管理,其業務受市畜牧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市和區(縣)畜牧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種畜禽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負責種畜(禽)的引進、試驗、審批、繁育、生產、推廣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種畜(禽)的質量和價格;制定本市和區(縣)良種繁育體系和良種推廣計劃。第二章種畜禽場建設第六條種畜禽場建設應當納入本市良種繁育體系,在統壹規劃指導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第七條市、區(縣)國有單位新建、擴建和改建種畜(禽)場,必須向市畜牧部門提出申請。
集體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種畜(禽)場,必須向區(縣)畜牧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提供選址、種畜(禽)種、品種或品系、養殖規模、投資來源及金額、效益預測等資料。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種畜(禽)場的,不發給生產許可證。第八條畜牧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種畜(禽)場的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種畜(禽)場,不準建設、引進和生產。第三章品種的引進和推廣第九條品種的引進和推廣應當從本市的條件出發,引進和推廣生產力高、抗病性強、適應性廣或者具有某些特殊經濟性狀的新品種。第十條畜牧部門應根據生產和市場需要,有計劃地進行品種更新,經引種試驗確認具有推廣價值後,方可推廣應用。第十壹條來自外省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征得畜牧部門的同意。其檢疫按照《天津市實施〈畜禽防疫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區(縣)所屬單位從國外引進(包括交換、贈送、援助、試驗種用畜禽),須征得區(縣)畜牧部門同意後,再向市畜牧部門申報(其他單位直接向市畜牧部門申報),經審核同意後,報農業部審批,並向人大、動植物檢疫總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未經批準擅自引進的,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第十二條外經貿部門可以通過本部門從事畜禽出口的專業外貿公司從國外引進種畜禽,辦理進口檢疫手續,並抄送畜牧部門。進口種畜(禽)未經市畜牧部門同意,不得在本市銷售或飼養。第四章種畜禽生產經營第十三條區(縣)屬單位的種畜禽場在生產前,應當向區(縣)畜牧部門(市畜牧部門直屬的其他單位)申請登記,進行試生產,並經畜牧部門驗收。只有國外品種達到供方提供的生產性能指標,國外品種達到鑒定時確定的生產性能指標,技術力量配備齊全,衛生防疫制度健全,技術資料齊全,經濟效益高,才能取得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季節性生產和銷售的,應當取得臨時許可證。
禁止無證生產經營。第十四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種畜禽生產要求的場所和設備;
(二)有穩定的優良種畜(禽)來源;
(三)具有助理(或相當於助理)以上職稱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防疫、除害和防止環境汙染的條件和設施。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將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第十五條種畜禽生產必須按照該品種的育種程序和固定雜交組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育種程序和固定雜交方式進行生產。第十六條生產單位應建立工藝流程、財務管理、質量管理、衛生防疫等制度;並建立飼養管理檔案,以備檢查。第十七條生產單位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世界著名品種和優良雜交組合,或者是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的國產品種和品系。第十八條生產單位在銷售產品時,必須向顧客出具產品合格證,並提供與產品合格證壹致的名稱、代次、質量、性能、免疫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