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築牢團結奮鬥的思想基礎;
(二)加強道德教育,促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3)加強文化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四)加強紀律和法治教育,強化社會責任和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推進誠信建設;
(五)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精神,推動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尚;
(六)倡導誌願服務,倡導友誼互助,弘揚奉獻精神;
(七)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在全區推廣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活動;
(八)國家確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第五條本市精神文明建設在黨委統壹領導下,采取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六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
(二)引導和推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三)調查、研究、協調和解決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評估精神文明建設的實施情況;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總結和推廣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先進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文明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第八條精神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 * *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第二章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宣傳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精神文明建設任務,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第十條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市統壹的信用信息系統,完善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第十壹條教育部門應當將理想信念、愛國主義、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法治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設,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推進文明校園創建。第十二條科技部門應當制定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和處理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第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制止、糾正和處罰危害安全的違法行為過程中,宣傳和普及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消防救援等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第十五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培育鄉風文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第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的指導和推動,提高社區治理水平,推進美麗社區建設;加強教育引導,倡導文明祭祀和祭掃,規範殯葬服務;培育和發展誌願服務組織,促進誌願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第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精神文明領域政府立法的審計;指導和監督普法責任制的落實,促進普法普及;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解決民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