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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既有建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和維護管理,保障公眾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的建築玻璃幕墻(以下簡稱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維護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村民在宅基地上建的玻璃幕墻除外。

本辦法所稱建築玻璃幕墻,是指由玻璃面板和支撐結構體系組成,相對於主體結構具有壹定位移能力或者具有壹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作用的建築外圍護墻體。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建築玻璃幕墻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既有建築玻璃幕墻安全管理機制,協調處理既有建築玻璃幕墻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既有建築玻璃幕墻使用和維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既有建築玻璃幕墻使用和維護監督管理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玻璃幕墻使用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質量第五條建築玻璃幕墻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建築玻璃幕墻的質量負責。第六條玻璃幕墻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玻璃幕墻的使用和維護說明。玻璃幕墻建築轉讓時,轉讓方應將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和維護說明書移交給受讓方。

建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壽命、施工單位保修責任、維護檢修要求、易損件構造、易損件更換方法以及使用註意事項。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建築玻璃幕墻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第三章使用和維護第八條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由業主負責,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安全使用和維護責任人:

(壹)建築物為單壹所有人所有,由單壹所有人負責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

(2)建築物為幾個業主共有,全體業主對建築物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負責。

建築為幾個業主共有的,業主可以協商確定壹個業主牽頭組織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

本市鼓勵業主為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投保相關責任險。第九條業主應當對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承擔下列責任:

(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以及建築玻璃幕墻的使用和維護說明,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檢修;

(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鑒定和檢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既有建築玻璃幕墻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責任;

(四)承擔日常檢測、維護、檢修、安全鑒定和大修費用;

(五)建立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鑒定和檢修、應急處理等信息。第十條業主可以自行負責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維護單位)負責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和維護。業主委托安全維修單位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既有建築玻璃幕墻維修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十壹條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對既有建築玻璃幕墻進行日常檢查,應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第十二條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築的玻璃幕墻進行定期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告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既有建築玻璃幕墻遭遇大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火災、爆炸等事故後,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建築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損壞程度制定處理方案,及時處理。第十四條建築玻璃幕墻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年限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壹)面板、連接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大風、地震、火災、爆炸等災害或者事故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的主體結構已經檢測並鑒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情形。

受委托的鑒定單位應當具備建築玻璃幕墻的檢測和設計能力。鑒定單位應當出具鑒定報告。建築玻璃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鑒定單位還應當自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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