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制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高耗能產業發展,淘汰落後產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六條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考核內容。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第七條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節能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工業、建設、交通、農業、事業單位等行政主管部門。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區縣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統計、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工作。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節能意識。
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知識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和其他節能社會團體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二章節能管理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監督、協調和推進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節能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壹條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全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編制節能規劃和相關領域的年度節能計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第十二條市和區、縣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節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其節能目標責任進行評價和考核,督促其落實節能降耗考核目標。第十三條市、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節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下壹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相關文件、數據等資料,並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發現的問題要整改。第十四條市、區縣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開展相關的能源消費調查和統計,定期發布市、區縣和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