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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保存、傳承、傳播、利用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第三條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以人民為中心,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充分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增強傳承和實踐能力,促進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五條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市場監管、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六條本市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跨區域和國際交流,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項目合作和理論研究。第二章調查與保護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調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範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鑒定,並通過記錄、歸檔等方式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自調查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調查獲得的實物圖片和資料的復印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接收、整理和保管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檔案損毀或者丟失。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收集和共享機制,依法公開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信息。第九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市文化部門批準,並自調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獲得的實物圖片、資料的復印件。

境外組織在本市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第十條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征得被調查者的同意,尊重他們的風俗習慣,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占有或者銷毀相關實物和資料;

(二)歪曲或者濫用調查結果的;

(三)其他損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壹條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方式發現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實施搶救性保存措施,並對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術工藝等進行記錄、整理和歸檔;對於真正有傳承價值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以下簡稱名錄),並對列入名錄的項目進行保護。第十三條列入名錄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反映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三)在壹定地理區域內代代相傳,傳承脈絡清晰,且仍以活體形式存在;

(四)特色鮮明,在本地區有較大影響。第十四條擬列入市級目錄的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從本級目錄中推薦。

區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選擇調查中發現的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區級名錄的建議。

推薦或者建議列入名錄的,應當對項目生存狀況進行摸底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交項目說明材料。第十五條市文化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前,應當根據項目類別成立專家評審組,同時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組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專家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專家評審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從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評審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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