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提醒、函詢、誡勉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從嚴治黨、從嚴治官要求,進壹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央組織部、省委組織部關於黨員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者收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第三條提醒、詢問、告誡領導幹部,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堅持嚴格監管和關愛相結合,吸取教訓,挽救生命。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是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副廳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層以上幹部。第五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醒: (壹)群眾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項意見、市委六項要求,改進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有意見的。,但有必要提醒他們;(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不構成違紀,需要本人提醒的;(三)在黨的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需要本人提醒的;(四)其他需要提醒有關方面領導幹部註意的。第六條組織人事部門認為有必要提醒領導幹部的,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分工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準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是約談,也可以是書面。第七條采用約談提醒的,壹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領導負責約談,也可指定其他相關領導負責約談。面試時,要向提醒者說明面試原因,聽取提醒者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第八條書面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應當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提醒函應明確提醒的原因,指出需要註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回執。如需說明或解釋提醒原因及所指出的問題,可另紙書寫,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由發出提醒函的機關處理。第九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函詢: (壹)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線索具有壹般性,需要書面說明的;(二)報告中反映的問題雖較具體,但屬於壹般性問題,需要進壹步書面說明的;(三)有其他需要詢問的問題。第十條組織人事部門認為有必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對領導幹部,應當向詢問對象發出詢問函。詢問函應明確詢問的問題、答復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系人。查詢對象收到查詢函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答復。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說明原因。如果詢問問題沒有解釋清楚,可以再詢問壹遍,或者用其他方式了解。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托詢問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督促: (壹)無故不按期給予書面答復的;(二)經兩次函詢,仍不明確的;(3)發現其他問題。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審查詢問對象的答復材料。必要時,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對答復材料進行調查核實。詢問對象有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紀律處分的,予以誡勉: (壹)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規矩,造成壹定影響的;(二)不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不按原則和程序辦事,造成壹定影響的;(三)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本單位存在明顯問題的;(四)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選人用人中存在問題,群眾意見較大的;(五)不認真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項要求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七)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阻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八)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群眾有反映的;(九)其他需要誡勉的問題。第十五條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的,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誡勉建議,經部辦公會議研究,報同級黨委(黨組)批準後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前進行必要的核實和了解。第十六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壹般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向被誡勉人發送誡勉通知書。誡勉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誡勉對象的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2.誡勉理由和誡勉期限;3、以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義進行誡勉;4.發出訓誡通知的日期。(二)對誡勉對象實施誡勉談話。與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壹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領導擔任談話人,也可根據誡勉對象的具體情況,指定其他相關領導擔任談話人。主講人應向被訓誡者說明訓誡理由,聽取其對相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談話誡勉要做好談話記錄,寫明以下事項:1、誡勉對象姓名、職務等基本信息;2.發言人和記錄人的姓名和職務;3、誡勉談話的日期和地點;4.訓誡的理由;5、談話的具體內容。誡勉談話人應在談話記錄上簽字,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誡勉談話人提交書面檢查。第十七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年度考核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自誡勉之日起壹年內不得提拔重用。第十八條誡勉期限壹般為6個月,延長的誡勉期限壹般不超過半年。誡勉期滿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評估和了解誡勉對象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對不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延長警告期、調整工作崗位、引咎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第十九條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後,組織人事部門將誡勉通知書和誡勉對象的書面考察材料(全部復印件)抄送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第二十條領導幹部接受提醒、來信或告誡,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捏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嚴禁追查和打擊報復反映問題的人員。對於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壹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誡勉的有關文件,領導幹部函詢回復、書面檢查的有關材料,由幹部監督機構整理歸檔,其中,被誡勉領導幹部的有關材料歸入幹部個人檔案。第二十二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告、訓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作用,同時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保密紀律。不履行職責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黃石市委* *組織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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