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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保險公司的社會經濟功能及其在經濟運行中的作用?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現代化的新階段,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理念在黨和國家制定的發展戰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強化,正在成為全社會的重要認識。保險作為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充分認識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有利於拓寬保險發展空間,使保險業在更深更廣領域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工作,提升其在社會經濟中的地位。

壹、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發展水平與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互聯系、相互促進。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突出表現在,它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維護了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穩定,從而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壹)促進經濟發展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水平受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但其健康穩定發展可以促進經濟發展,這主要是通過其經濟補償和金融中介功能來實現的:

壹種是通過風險分配和經濟補償來保護經濟發展、改革和創新。表現在:壹是幫助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二是為商業貿易活動轉移風險,促進商品消費和流通;三是為先進生產力提供可靠的風險保障,促進科技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從而減少風險因素導致的經濟波動,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通過科學高效地使用通過收取保費積累的龐大保險資金,可以促進居民儲蓄向投資轉化,為經濟建設提供長期融資渠道,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可以培育穩定的機構投資者,改善資本市場的結構,保險資金長期、穩定、規模大的特點使其成為促進資本市場繁榮的最穩定力量,從而促進金融市場高效穩定運行,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動力支持。

此外,保險業本身作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產業,在就業、稅收等方面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其健康穩定發展是經濟金融健康穩定運行的重要方面。

(二)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穩定。

從保險的基本保障功能看,保險可以幫助受災家庭恢復原有的生活狀態;減少傷、殘、病、老、死對家庭生活的影響;在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維護受害人經濟利益、減少經濟糾紛等方面,可以滿足人們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保障人民生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然而,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高度相關性和不確定性對保險保障提出了更高、更廣的要求,要求保險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更高層次、更廣範圍分擔社會管理的職能,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在這壹階段,保險在社會發展領域的作用應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壹,分擔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補充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趨勢,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已成為保障人民生活、實現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根據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水平,政府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只能定位在廣覆蓋、社會化和可持續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低水平。因此,要提高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構建強大的社會保障網絡,必須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商業保險作為我國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農村人口和大量沒有社會保險的城鎮人口等基本社會保障未覆蓋的人群中,甚至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替代工具發揮主導作用。大力發展商業養老和健康保險,有利於減輕政府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負擔,解除廣大人民群眾的後顧之憂,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險業由於其在產品開發、投資管理、客戶服務、精算和銷售等方面的優勢,有責任也有能力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擔社會風險管理責任,提高社會防災防損和應對公共危機的有效性。第壹,在日常防災防損中,保險人作為專業的風險管理者,不僅可以為企業提供風險管理經驗,還可以通過承保時的風險調查分析、承保期間的風險檢查監督等措施,提升全社會的防災防損能力,以保險費率的價格杠桿調動企業防災防損的積極性, 從而盡可能減少保險理賠的支出和社會財富的損失,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壹。 二是構建突發巨災危機的預防體系和保障機制。SARS、9.11恐怖襲擊、美國和加拿大大停電等國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由於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變異,現代社會面臨的災害和事故將日益復雜和巨大,這對人類社會應對突發巨災的能力提出了嚴峻挑戰。雖然政府應該承擔並負責為公共安全提供基本的安全供給,但政府受限於財力和諸多宏觀經濟目標,其投入總是有限的。因此,加強現代保險業的功能建設,尤其是考慮到各種巨災等危機事件所造成的綜合影響,意義重大。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可以提供多種可能的保險保障,在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公共責任、第三方責任以及意外或突發事件造成的營業中斷和利潤損失等方面,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活穩定。

正是由於保險兼具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功能,保險在促進現代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要研究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我們還必須了解兩個問題:

第壹,要正確認識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保險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而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商業保險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險業的發展不可能長期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中脫穎而出。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可以為保險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果兩者發展不協調,不僅會阻礙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影響社會穩定,而且會抑制有效的保險需求,影響保險業的正常運行和穩健發展。因此,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符合保險業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只有保險業的經營目標符合時代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在保險功能的有效發揮中得到提高和加強,並與社會經濟發展形成良性互動。

第二,保險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雖然主要取決於保險業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壹些經濟和非經濟因素的制約,其中政府決策支持是關鍵因素,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政府能否理順政策、法律體系和制度框架,將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第二,基本社會保障的深度和廣度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社會、文化、制度演進相適應,關系到商業保險發揮作用的空間。由於市場失靈(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外部性),市場力量無法自動形成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政府必須在社會發展領域承擔更多的責任,通過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環境,增加公共領域的投入,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是,政府幹預必須有壹個明確的“度”的定義。這是因為政府進行的社會管理具有低效率的先天缺陷,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基本社會保障,由於是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沒有直接關系的“平均”服務,具有邊際效用遞減的特征。供給不足固然會影響社會穩定,但供給過多會增加財政負擔,挫傷就業積極性,對商業保險等市場力量產生擠出效應。因此,政府職能是否明確,決策支持是否到位,將影響保險業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和經營空間,最終將影響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加快保險業發展,充分發揮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

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保險業發展水平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養老、醫療、教育、住房、責任等保險產品不能滿足廣泛的社會需求,保險沒有滲透到各行各業、社會領域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欠發達是制約保險業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因此,我們必須從服務國民經濟大局的高度,加快保險業的發展,盡快將其做大做強,以充分發揮保險業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提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

(1)樹立正確的發展觀。保險業必須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己任,改變多年來走的重規模、輕效益、重保費、輕管理的粗放式發展道路和片面追求保費增速的指導思想,樹立和落實“速度、結構、質量、效益”統壹的發展理念,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只有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才能切實擔負起“促改革、保保障”的責任

(2)深化改革,實施積極進取的戰略。在中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的條件下,加快國內保險業的改革和調整,解決中國保險業體制和結構的矛盾;多層次——國際保險(金融)集團、“專、精、特、新”的專業保險公司和中介機構、兼業代理機構——豐富保險市場主體結構,鼓勵公平有序競爭,營造高效的市場環境;以並購的形式進行國際資本運作,迅速增強實力;把市場領域開放、市場體系建設、保險公司制度創新、提升保險公司國際競爭力統壹起來,實現跨越式發展。

(3)加快創新,為保險的充分發揮註入活力。認真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積極進行體制創新、機制創新、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如:探索保險投融資體制創新,充分發揮保險融資功能;探索保險風險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的可行性,尋求在更大範圍內建立聚集保障資金、分散危險損失的融資和轉移機制;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技術,實現經營模式的差異化和管理模式的精細化,推動保險經營管理升級;密切關註與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熱點問題,開發社會需求廣泛的保險產品,優化產品結構,滿足多層次保險需求;提高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內涵,將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提升核心競爭力。

(四)防範風險,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改革是發展的動力,發展是改革的目標,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中國保險業作為轉軌過程中的新生產業,必須加快發展,以縮短與國際水平的差距,迎接入世的挑戰,解決保險業自身存在的壹些問題和困難,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要加快發展,必須改革現有保險市場宏觀制度安排和微觀運行機制中的落後因素,為保險業發展掃清障礙。與此同時,保險業長期發展存在諸多風險隱患,並且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新的不確定因素不斷湧現。因此,在推進改革的同時,必須嚴密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促進保險業的長期健康發展。需要指出的是,維護保險體系的穩定不能以犧牲保險市場的效率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代價,也不意味著不允許經營失敗的機構退出市場。

為了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和穩定,當前迫切需要建立兩項制度安排:壹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實現科學監管,從終極意義上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增強被保險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市場退出機制重在暢通市場退出渠道,降低機構退出帶來的社會沖擊和處置成本,從整體上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僅有利於發揮市場機制優勝劣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公司穩健經營,促使被保險人慎重選擇;也有利於維護保險體系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防範個別機構倒閉引發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5)尋找利益和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利益和責任並不總是壹致的,有時甚至是矛盾的。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保險業義不容辭的責任。但由於現階段管理基礎和風險管控能力薄弱,外部體制、政策、法律制度和信用環境尚未理順,市場競爭不規範,壹些社會管理功能較強的保險產品,如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汽車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勢必面臨經營風險加大甚至經營無利可圖等問題,保險公司不敢開展或業務量萎縮甚至萎縮。這種現象有客觀因素,但保險公司必須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他們不應該被動地等待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好轉後再去經營,而應該積極行動起來,變被動為主動。壹方面,他們應加強與相關部門和其他市場經營者的溝通、協調和合作,尋求利益和責任的最佳契合點,在符合相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發展市場和業務。另壹方面要苦練內功,通過科學設計產品、加強風險管理、提供優質服務,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

(6)爭取政策支持,理順外部環境。目前,保險在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中的作用受到諸多政策和制度瓶頸的制約,如醫療、養老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商業保險機構與社保機構的利益沖突尚未消除;缺乏優惠的保險稅收政策;法制和信用環境不完善。從國外經驗來看,沒有政策支持,商業保險是無法在社會保障體系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社會事業中發揮作用的。政府應通過加快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明確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角色和主體資格。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促進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良性互動;實施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法律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措施,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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