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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開國企改革歷史包袱的“結”

第壹,過渡時期沈澱的歷史勞動債權數額巨大。

(壹)國有企業對職工的勞動債權債務由來已久。

從1989開始,個別國企開始拖欠員工工資。1993,25家國有工業企業拖欠工資達735萬元,占企業總負債的2.3%,占企業總資產的2%;社會保險費拖欠率超過60%。截至2001年末,本輪國企改革,按照企業出售破產時註冊會計師的評估值,20家國企實際資產總額為1.1.03億元,負債總額為1.088億元,其中職工所欠工資、集資、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等勞動債權為1是企業實際資產總額的147%。

(二)國企所欠勞動債權範圍廣。

* *縣國有工業企業拖欠職工多年的勞動債權債務範圍較廣。主要包括兩類:

65,438+0,工資相關勞動債權65,438+0.08億元,占勞動債權的66%。壹、陳欠10467員工(包括臨時工、農業合作社等非正式工)工資及集資款4927萬元。二是欠繳企業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保險費4958萬元。三是部分國有企業截留職工個人收取的個人保險費並用於企業經營、遺屬所欠生活補助、計劃生育後遺癥生活補助、產品支付的欠薪、職工死亡喪葬費、養老金、招聘收取的抵押風險、企業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的未繳養老保險費等。

2.經濟補償金勞動債權5736萬元,占勞動債權的34%。壹、根據國函〔2004〕36號《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施方案》規定,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0家國有工業企業改制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冊職工人數為7470人,人均6849元,5116萬元。二是有169名農業工人需要壹次性解決生活費和醫療補助,支付壹次性補償費620萬元。

上述未支付的勞動債權(含經濟補償金)合計654.38+0.65億元,其中654.38+0%的工資和集資集中在654.38+0能夠實現自我平衡的出售企業;99%集中在資不抵債的19破產企業,而真正無力清償勞動債權的集中在資不抵債的16破產企業;經濟補償金類集中在18企業。解決這65438+650億元的勞動債權,是國企改革的難點、熱點、重點和焦點問題。

第二,努力解決破產國企職工的歷史勞動債權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工資是勞動生產和再生產應該付出的成本,是人權的基本權利——生存權。在高積累、低工資、廣就業的傳統體制之後,國企職工在經濟轉型期迅速背負巨額“債務”,這實際上是對勞動力的過度透支。更嚴重的是,我縣只有211的職工,約占下崗職工的4%,進入再就業中心,享受國家規定的下崗職工待遇;96%的員工是隱形失業,不享受任何待遇。在這樣的條件下,如此大量的勞動債權累計超過16年,員工的忍耐力已經到了極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時,抵押權依法優先受償),“破產財產優先於破產費用後”,“第壹清償順序為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還應當包括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如果依法處理,19破產企業職工工資、集資款、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等165萬元的勞動債權,如果依法按比例清償,只能清償40%左右,因此將有近100萬元的勞動債權為國企改革支付“成本”。

國企職工是壹個比較特殊的社會群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與雇員有長期合同。壹方面,政府向國企員工承諾了終身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因此采取“低工資制”的形式“提前扣除”實現這壹承諾所需的費用,形成了部分國有資產的積累,這與當前國有資產的形成有很大關系。國家對員工的承諾,形成了國家與員工之間的長期契約關系。國企改革要解除這種由來已久的契約關系,自然要進行補償。沒有補償,就沒有改革。

假設員工的歷史勞動債權被打破,其本質是對員工生存權的直接侵犯。多年的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漸進式改革,是在政企不分的情況下,由政府推動的。改革的結果,仍然是企業出資人“缺位”,企業法人“缺位”。企業的行政級別和經營者自黨委任命後就沒變過,沒有政資企分開。所以國企瀕臨破產,政府這個國有出資人不推動改革,國有銀行或者資產管理公司這個最大的債權人,弱勢群體的員工根本沒有能力推動。導致國企改革滯後,員工無責,政府部門難辭其咎,讓弱勢群體員工承擔後果,明顯不公平;否則極有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

改革必須付出成本,但改革的成本不應該由弱勢群體——勞動者來承擔。國企改革滯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工人沒有責任。所以,工人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該縣堅持“無情改革,感情操作”的原則,合理處理這壹歷史遺留問題。所謂“無情改革”,就是破產必須依法公平還債,所有債權人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所謂“感情操作”,就是承認國有企業是政策性破產,國有企業幾十年漸進式改革沈澱疊加的歷史勞動債權,如果法律不能或者不會解決,就由政府來解決。為此,參照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的有關規定,該縣先後出臺了十幾個文件,制定了具體政策,解決了20家國有企業出售破產的有關問題。

(壹)法律層面,依法清償勞動債權。

19破產企業破產財產變現8638萬元。根據法院裁定,第壹次支付令為5458萬元,支付率為33%。破產企業無法清償10862萬元,其中工資集資2396萬元,社會保險3638萬元(依法應由債權單位社保部門解決),經濟補償金4828萬元。

1戶出售企業未發工資,融資1萬元,通過變賣企業財產解決,清償率100%。

(二)政策層面,政府解決法律沒有解決的勞動債權和職工安置問題。

2396萬元與工資有關的勞動債權,依法不為破產企業清償,不能由出售企業清償。目前已通過實現土地等資源資產使用權和財政轉移支付結算221.7萬元,剩余450萬元分三年還清:其中壹次性支付農業合作社工傷職工620萬元;按照低保政策,1023名生活困難的老年下崗職工獲得低保安置;民政局負責支付389名遺屬和7名計劃生育後遺癥患者的生活補助等費用;解決了314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破產企業工傷職工的生活費;未參加醫療和工傷保險的退休人員、工傷職工和長期患病人員,通過政府統籌享受社保待遇。

(3)爭取國家財政資金,以多種形式解決經濟補償問題。

根據國家“並軌”規定,對20家改制國有企業7614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補貼1389萬元,實現企業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使用權等資源資產540萬元,獲得縣財政補貼1049萬元。

上述措施解決或落實了20戶企業破產、國有企業職工歷史勞動債權出售、職工安置等全部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職工合法權益。職工不僅支持改革,特別是從2003年開始,“假的真的”國企職工紛紛找主管部門要求破產,從而推動了該縣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

第三,我對解決歷史問題的看法

解決國企改革中的歷史遺留問題,關鍵在於支付改革成本——即有錢就解決歷史欠賬,有錢就安置職工。錢從哪裏來?天上不會掉錢,地下也不會長錢。錢只能來自改革、發展和國家支持國企改革的優惠政策。

(壹)改革的資金。

國有企業只有進行真正的產權制度改革,才能消除虧損的源頭,鎖定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企業現有資產的變現以支付改革成本。國有企業資產越多,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越強。所有者缺位、政企分開條件下的漸進式產權制度改革,造成了國有企業資產的大量流失。以20家縣域國有工業企業為例。從1995到2001年末,賬面負債(1995年末為4.2億元,2001年末為9.89億元)以年均81萬元的速度增長,其中包括未支付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而國有資產(1995的賬面資產為5.2億元,2001年末此輪國企改革評估值為13萬元)每年將損失6780萬元,即國企每年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將減少6780萬元。國企改革成本,尤其是職工的歷史勞動債權,是壹個隨時間絕對增長的數字;但是,在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企業法人缺位的體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是絕對減少的。所以,前期國企改革實際上是在減少改革成本的支付,後期改革則是在無形中擴大改革成本的支付。

同時,該縣在改革中努力打造資產出售的市場化價格機制,依法為市場化價格機制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堅持信息公開、操作公開、程序公開、程序合法、程序公正,取消以往國企改革政策中規定的對買方的各種價格減免,營造買方市場環境下賣方競價出售的小氣候,最大限度實現破產財產的變現。19破產企業資產變現8638萬元,破產資產變現率略等於預估值,其中* *煤礦變現2300萬元,* *煤礦變現21.6萬元,均超出預估值3倍以上,橡膠廠機器設備超約定出售價格6倍。規範改革本身可以帶來好處。

(2)錢來自發展。

改革使低效的國有企業退出,高效率、市場化的多元化投資企業進入,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1.發展增加了縣財政收入,增強了支付改革成本的能力。

20家國有工業企業100%退出國家。國企改革引入民間資本4.3億元,盤活現有資產6543.8+0.5億元,催生1.5戶,總資產1.1億元。國企改制加速了全縣招商引資,於是出臺了* *縣“壹窗式”辦公實施方案,完善了* *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優化了投資環境。2002年以來,已有60余家戰略投資者、企業法人、自然人投資者進入* *縣參與國企改革,僅工業企業就吸引資金近65438億元。其中,* *焦化廠破產重組民營企業* *焦化公司,總資產5.9億元。2008年實際繳納稅款8340萬元,是原國有焦化廠24年累計繳納稅款的2.25倍。* * *市* *等人破產收購* *廠,成立黑龍江* *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5500萬元,總資產2.4億元,2008年納稅2700萬元。從國家到民間的企業成為* *縣經濟發展的主體。2008年改制企業總產值83691萬元,銷售收入1.2869萬元,上繳稅金1.252億元,分別比2006年增長67.3%、95.4%和1。

2.發展增強了社會對改革的經濟承受力。

私營企業創造就業崗位3000個,比2001增長壹倍多,安置下崗失業人員65438人就業,比2001增長1倍。員工現金收入可達3000多萬元,比2001年增長10多倍(不含信貸因素);重組7億元以上企業固定資產建設,對縣域經濟形成2億元左右的需求;私營企業向社會公益事業捐贈3654.38億元。人民從改革和發展中受益了,當然應該支持他們。

(三)爭取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的錢。

該縣20家國有工業企業改制後,需要政府解決的工資性勞動債權約為71.24萬元,占全部勞動債權的43.2%,其中工資和集資款2396萬元,經濟補償金4728萬元。以上勞動債權平均每年支付500萬元,14年還清。按照目前的縣級財政收入政策,這是壹個無法承受的沈重負擔。因此,積極尋求國家財政的支持是最好的方案。國函〔2004〕36號《黑龍江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提出了國家幫助解決職工並軌所需的財政補償問題。2004年國家和省財政補貼1/2,2005年補貼1/3。根據上述政策,國有工業企業職工可獲得國家和省財政補貼,占財政負擔的28.2%。同時,利用國家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為下崗大齡職工、生活困難職工、因工負傷長期病假但不能享受退休政策的弱勢群體提供生活安排。

綜上所述,可以認為,國企多年來的漸進式改革積累和沈澱了巨量的歷史勞動債權,國企存量資產實現最大化是支付改革成本的合法來源;但政府必須理性認識到,當國有企業存量資產最大化不足以支付職工工資時,政府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政府作為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快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盡快通過法律手段消除“虧損源頭”,制止國有資產流失;通過改革,吸引多元化投資者,加快存量、增量資產等生產要素優化重組進入新的民營或混合所有制企業,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社會效益最大化,增加財政收入,增強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支付能力。這是解決國企改革歷史欠賬的根本途徑。回避或拖延只能讓歷史債務“結”越結越大,未來解決問題的成本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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