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家思想概論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也是對法律研究最多的。他們探討了法的起源、本質、功能以及法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權力乃至人口與人性的關系,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立法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來制定,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制定的法律才能稱為“法律”,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喜善害惡”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民可治之。(1)“韓非進壹步把“愛恨情仇”的人性發展為自私的“自我關懷”。
1.3“違法古,不遵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他們既不能後退,也不能停滯不前。
1.4“法”、“術”、“勢”的治國方略
商鞅、沈導、沈步海分別主張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色。法是指完善法制,勢是指君主的權力,要獨攬軍政大權。藝術是指控制大臣、掌握政權、執行法規的策略和手段。
1.5 .高度重視法律功能。
按照法家的說法,第壹個功能是“定紛”,即明確事物的歸屬。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
在這裏,我想從另壹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律具有普遍的制約功能,不僅約束臣民,甚至包括君主本人。它強調法律的文化性,使法律的運行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被認為有利於防止偏袒。所有這些都表明,法家強調由國家暴力支持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但他們的“法”、“術”、“勢”並無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國手段。壹直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充分顯示了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形成,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中國奴隸制的改造和封建大壹統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對後世法治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
2.1法家重視法律的客觀性。
2000多年前,法家思想家就認識到法律是規範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因此把法律比作度量衡。《管子》說:“大小也,繩墨也,規矩也,秤石也,鬥也,角也,謂之法”;"執行法律和法令的人、官員和人民都遵守規則."。
2.2法家強調法律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重視“法”與“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法律區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準則的最重要特征是,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違反法律的後果是國家施加懲罰。《萬事皆有錯》說:“修法者,憲令於官,賞罰須於民心。賞依慎法,刑亦加於奸令。”
2.3法家重視法律的穩定和統壹。
由於法律是向人們傳遞行為準則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法律條文的要求相互矛盾或多變,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就無法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所以特別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
2.4法家註重法律的權威。
法家思想的壹個關鍵特征就是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管子》說:“有活法,守法,守法。夫生法,守法者亦臣,法亦為民。這叫大支。”
2.5法家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法家的壹個核心主張就是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使之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是很有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應該嚴格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可預測性,不應被官員任意使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傳統的積極價值,可以看出法家對法律的重視。他們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主張法律要公布,要清晰易懂,從而主張法律要成為壹種文化,要公之於眾;強調法律運行的可預見性,主張“有獎必罰”;重視法律的強制性,提倡“法”與“刑”相結合;註重法律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正、誠信的客觀標準;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反對頻繁修改法律等。,都與中國迫切需要的現代法治有相通之處,特別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高度規範化運作。但在本質上,法家思想不同於現代法治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因此,為了在我國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近代的法家思想進行反思。
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了今天的依法治國,反對禮制。法家重視法律,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立法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來制定,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制定的法律才能稱為“法律”,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法家認為,所有人都有“喜利避害”或“趨利避害”的天性。商鞅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所以民能治,法家反對保守復古思想,主張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應該隨著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他們既不能後退,也不能停滯不前。高度重視法律的作用
按照法家的說法,第壹個功能是“定紛”,即明確事物的歸屬。第二個作用是“立功畏暴”,即鼓勵人們立功,讓那些無法無天的人感到害怕。
在這裏,我想從另壹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律具有普遍的制約功能,不僅約束臣民,甚至包括君主本人。它強調法律的文化性,使法律的運行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被認為有利於防止偏袒。所有這些都表明,法家強調由國家暴力支持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相結合的治國方略,但他們的“法”、“術”、“勢”並無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國手段。壹直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充分顯示了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法家思想的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形成,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中國奴隸制的改造和封建大壹統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對後世法治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法家重視法律的客觀性。
2000多年前,法家思想家就認識到法律是規範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因此把法律比作度量衡。《管子》說:“大小也,繩墨也,規矩也,秤石也,鬥也,角也,謂之法”;"執行法律和法令的人、官員和人民都遵守規則."。法家強調法律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重視“法”與“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法律區別於道德或“禮”等行為準則的最重要特征是,法律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違反法律的後果是國家施加懲罰。《萬事皆有錯》說:“法家是憲制所命,賞罰必以民心為重。賞依慎法,刑亦加於奸令。”法家重視法律的穩定性和統壹性。
由於法律是向人們傳遞行為準則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法律條文的要求相互矛盾或多變,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就無法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所以特別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法家註重法律的權威。
法家思想的壹個關鍵特征就是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管子》說:“有活法,守法,守法。夫生法,守法者亦臣,法亦為民。這叫大支。”法家強調法律的普遍性。
法家的壹個核心主張就是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使之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是很有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律應該成為壹種文化並公之於眾,應該嚴格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可預測性,不應被官員任意使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傳統的積極價值,可以看出法家對法律的重視。他們極力主張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強調民眾、官員乃至君主都應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主張法律要公布,要清晰易懂,從而主張法律要成為壹種文化,要公之於眾;強調法律運行的可預見性,主張“有獎必罰”;重視法律的強制性,提倡“法”與“刑”相結合;註重法律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正、誠信的客觀標準;強調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反對頻繁修改法律等。,都與中國迫切需要的現代法治有相通之處,特別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高度規範化運作。但在本質上,法家思想不同於現代法治理念,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因此,為了在我國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近代的法家思想進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