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的法律倫理思想
儒家強調內聖外王。相比較而言,孟子更註重王外之學。構建理想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是孟子最根本的追求。他認為,壹個理想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最根本的特征是實行仁政,即確立儒家倫理作為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前提條件。孟子的立法倫理思想對後來中國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反思孟子的立法倫理,對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治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壹,孟子立法倫理的基礎。
從事實上來看,人與生俱來的本性是不關心善惡的,但是當人們設計壹個社會制度,尤其是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最基本的社會制度時,就不得不對人性做出壹定的假設,因為社會制度的設計是在壹定的價值觀指導下進行的,而作為人性假設的人性論決定了這些價值觀的基本價值取向,所以對人性的不同假設會對社會制度的設計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孟子認為,人生而有四端:惻隱之心、廉恥之心、逆來順受之心、是非之心。孟子說:“人皆有惻隱之心;每個人都有羞惡之心;每個人都有聽天由命的心;每個人都有壹顆是非之心。”【1】P259的四端是四種善的萌芽狀態,是人可以無憂無慮地學習到的善的能量和良知,或者說是人的道德本能和直覺。“每個人都有對他人的心。先王有壹顆不忍人之心,斯有壹條不忍人之策。以不可忍之心,不可忍他人之政,而治天下之掌。”[1]P79雖然每個人都有善良的本性,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把善良的本性發揚光大。只有君子或聖人才能真正做到這壹點。能發揚善性的人,就是實行仁政的統治者,也就是國王。壹般的小人無法發揚善良的本性,只能做到。王者可發揚善性,實行仁政,天下運於掌中。
在人類思想發展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對人性有不同的理解。人性的善與惡是關於人性的善與惡,所以人性的善與惡問題與如何理解所謂的“性”密切相關,其中“本”的意思是“本來”或“本來應該”,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說,要理解孟子的性善論,首先要理解孟子所謂的性善是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從孟子的仁義禮智是人與生俱來的觀點來看,似乎孟子把性善判斷為事實。但如果深入理解孟子的意思,還是應該認為孟子把人性的善作為壹種價值判斷。他認為,因為人性本善,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認為堯舜是堯舜,而不是每個人,因為不是每個人都是堯舜,所以人沒有仁和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向善的可能。沒有羞恥心,沒有人性;沒有聽天由命之心,是不人道的;沒有對錯,是不人道的。“[1]P80人性本善,也就是說善是人之本,是立人之本。沒有善良,人就不是人。有學者認為孔子沒有明確的性善思想,但孟子明確提出了性善論。其實孟子的性善論和孔子的仁孝為立人之本的思想是基本壹致的。
在戰國時期,孟子的性善論和以此為基礎的仁政學說顯得有些不切實際,所以司馬遷說孟子“以為自己遠離了物”,但我們更應該看到的是,孟子的性善論和以此為基礎的仁政學說符合中國農業社會的整體社會狀況,這才是孟子的思想能夠在後來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設計中發揮長期影響,孟子能夠超越戰爭的真正原因。
第二,立法目的
任何立法都是在壹定的道德價值觀指導下進行的。孟子認為,國家立法和政策制定應貫徹儒家倫理,應堅持立法為民的立法宗旨。
法律是統治階級加強社會統治的手段,也是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的方式和方法。社會和諧穩定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前提。孟子充分認識到,統治者在立法時必須把自己的利益與人民的利益協調統壹起來,而人民的利益往往是統治者的根本利益,因為民心的對立決定了統治者的得失,統治者必須得民心才能得天下。人民有權選擇他們喜歡的君主,因此人民的意誌是統治者合法性的唯壹基礎。統治者立法必須以民意為基礎,以民為本。統治者不應該總想用法律的力量壓迫人民,而應該熱愛和保護人民,通過法律保護他們的基本利益,使他們發自內心地擁護統治者。是否以人為本,反映民意和民心,是法律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前提。孟子曰:“三代以仁得天下,以不仁失天下,國破家亡之理也。”[1]P166“失去了世界,就失去了人民;失其人者,失其心。”[1]P171
攻打燕,取得勝利後,他問孟子是否應該吞並這個鄰國。孟子以民願為前提,“取之而悅民,則取之。”.....拿了它,嚴敏不高興,那就別拿。"[1]P44贏得民心是國家政策和法律的根本原則。
孟子認為民政應該是政治家的頭等大事,他認為民政是不能耽誤的。鑒於暴政給人民帶來的苦難,他呼籲統治者拯救人民於水火之中。統治者要實行仁政,慎刑,寬稅。在處理君民關系時,應該是“民為重,社為次,君為光。”。[1]P328
孟子為民立法的民本思想對中國古代社會政策和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尤其是在改朝換代之初,往往對統治者的影響更深,統治者往往制定更寬松的政策法規。這壹思想對於現代民主政治決策和法律制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立法為民仍然應該是立法者必須堅持的價值原則,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以人為本的思想仍然是當前的立法原則。民本思想的基本含義是人民當家作主,與現代政治、法律所要求的民主思想有著本質的區別。民主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的主人。民本思想是統治者試圖為被統治者尋找出路,是站在統治者的立場上解決社會問題。人民總是處於被動地位。
第三,立法中的慈善原則
從孔子開始,就把仁作為最根本的價值取向,提倡仁與恕。孟子將孔子的仁政思想運用到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提出了仁政學說。仁和孝是孟子仁政思想的最高範疇。
孟子和其他儒家思想家壹樣,認為仁應該是政治的應有之義,“政者義也。”如果君主是對的,那麽人民就會從政。妳做什麽,人們做什麽。如果妳不做,人民會做什麽?”[2]因此,孟子認為“唯仁者才高”,最高的政治地位必須由道德修養最高的人和充滿仁愛的人來承擔。只有由具有高尚美德的人統治的世界才是理想的社會。”世界上有句話叫小德報效大德,小德報效大德。世界上沒有路,小服務大,弱服務強。二者,天也。活在天的人會活下來,逆天的人會死。"[1]P168所謂天子,必是聖人,而聖人的職責就是立天,為天而行,也就是實行仁政。統治者實行仁政,臣民才能聽教守法,安居樂業,社會才能長治久安。孟子說:“以力服人者不服氣,以德服人者真心服人。"[1]P74
孟子認為我們應該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存刑從輕。他批判統治者“沒有殺手”的社會現實,他認為殺死壹個無辜的人是不人道的表現。與孟子同時代的商朝在秦國實行了左聯、宗族刑等法律。孟子則主張恢復的“罪人不罰李”的刑法原則,明確反對兩家用刑。孟子認為殺人壹定要慎重,要經過周密的調查,征求國人的意見:“可以兩面殺人,但不要聽;所有醫生都說可以殺,但不聽;中國人都說妳能殺,然後審;看怎麽殺,再殺。所以,中國人殺之。這樣,妳就可以為人父母了。”[1]P41孟子還主張以命殺人,強調司法人員在遇到死刑判決時,應盡力謹慎辦案,反對漠視人命。
孟子認為不善良、不公正是最嚴重的罪行。他嚴厲譴責上層統治集團、政府和官員的罪行,痛斥其無情無義,並使之成為先王的法律。他痛斥土地和城市之爭是“領地吃人肉”,應該是“死罪不赦”,痛斥那些“為君造地,填國庫”,“為君與國立約,為之而戰”的文臣武將是賊,認為他們應該受到懲罰,而像桀這樣的暴君可以作為賊來懲罰。
自漢代以來,儒家思想成為中國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而孟子的思想對後來中國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影響很大,導致中國法律制度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中國的傳統法律允許父子互相隱瞞罪行,對老弱病殘給予同情,對死刑做出慎重的合審(秋審、公審),這些都是儒家仁政的集中體現。為了在司法實踐中貫徹仁恕精神,減少冤獄,達到教化、移善、揚善以護天下的目的,封建統治者制定了對犯人的慎刑、慈悲制度。其中主要有“三縱”和“三縱”。三縱指的是老年人、年輕人、愚蠢的罪犯,他們的罪行因為他們有能力承擔法律責任而被免除或減輕。三向犯罪是指無知、健忘、過失犯罪。因為這種犯罪不是故意,所以減輕其處罰。基於仁愛的考慮,法律上對老人、兒童、慢性病患者、孕婦給予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根據唐朝的法律,七十歲以上不滿十五歲,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可以不經審問而為下列罪行贖罪。年滿80周歲不滿10周歲且患病者,可申請減免叛國、殺人等死罪,普通盜竊或傷害也可贖罪;九十歲以上不滿七歲,雖有死罪,但無附加刑。
關於孟子的仁政學說及其對後世社會的影響,有很多批評。由於孟子主張道德是政治和法律制度設計的基礎,即以德治國,以刑制刑,以仁為立法原則,他認為孟子強調道德高於法治,使道德越位並擴大到法律領域的主宰,侵犯了法律的人格,而國家的富強、民族的繁榮和法治環境是必不可少的。他認為儒家思想影響了中國的法制建設,是中國沒有形成法制社會,沒有像西方那樣創造法制社會。如劉慶平先生認為孟子所稱贊的舜“竊逃”的故事,是把血緣親情置於遵守普遍的法律規範之上,“實質上是壹種枉法的腐敗行為。”[3]因此,仁政思想不利於現代法治社會的建設。
事實上,孟子非常重視法律在國家政治中的作用。他認為:“為政不為善,法不能自足。”[1]P162法律是社會政治不可或缺的,國家應該明確其政治懲罰。他只是強調法律應該是道德法,國家應該以德治國,政治家應該仁政。他認為“世上沒有路,也不可能留在世上。不信道,不信功,君子犯罪,小人犯罪。在國內生存下來的人是幸運的。”[1]P16他認為道德與法律、義與刑是國家政治不可或缺的工具。樹立法律和刑罰的權威和樹立道德的權威壹樣重要,否則國家就會滅亡。
比較西方和中國的傳統法律觀念,我們不難發現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如果以西方的法律來評價中國的法律,自然認為中國的法律存在嚴重的問題,但最根本的標準是壹個國家、壹個民族的法律文化是否合適,是否符合那個民族當時的基本社會關系。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夠在中國古代兩千年占據統治地位,是因為它準確地反映了中國血緣社會最突出的社會特征,所以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基本符合當時中國社會最重要的國情。試想壹下,如果孟子的思想符合當代西方價值觀,中國在他的指導下建立了當時的法律體系,會怎麽樣?
孟子的倫理思想產生於傳統的農業社會,並與當時的社會相適應。在這壹指導下制定的法律制度為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進步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孟子的法律倫理思想在現代社會仍然正確,中國社會正在從農業社會向市場經濟社會過渡。中國的法律倫理觀念和相應的法律制度當然應該適應這種轉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孟子的法律倫理在現代社會已經完全過時。孟子強調,政法制度的設計必須以符合社會人際關系本質的道德觀念為指導,這也是我們現在設計政法制度必須堅持的。
在孔孟法律倫理思想的指導下,中國人民創造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體系。雖然這種法律文化體系總體上不適應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但任何民族的現代化都不是建造空中樓閣,任何民族的現代法律文化建設都不能忽視自己的民族傳統。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是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此基礎上建立的法律制度當然不能脫離中國國情。
在人類文明進程中,越是民族性,越是世界性。中國人民創造了自己獨特的法律文化,這必然會影響現代人類法律文化的建設。費正清先生認為:“按照近代以前的任何標準,《中國法典》顯然是它自己的壹部壯麗的傑作。與中國社會的許多其他方面壹樣,中國舊的法律制度是“非現代的”,但根據其時代環境,它不應立即被稱為“落後的”。早期的歐洲觀察家對中國人民的公正執法印象深刻。只是在18和19世紀,西方國家改革了法律和刑法之後,中國才落後了。”[4]P85-86因此,中國社會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不僅要借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而且對世界法律文化的現代化也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比如現代美國法學家也認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重視庭外調節的傳統非常值得發揚光大。
第四,立法中的親密原則
孟子認為儒家的仁不同於墨家的兼愛,仁就是親親尊長。敬為長,義為重。"[1]P307接吻的意思是關心親人,尊重親人,愛親人,主要是對父親的孝順,而孝順是仁的基礎。因此,孟子認為,親親是實行仁政的根本原則,孝是立法和司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倫理原則,是區分罪與非罪、輕罪與重罪的重要依據。
從孟子對舜的態度中,我們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他在立法和司法中以親為倫理原則的思想。
英濤問:“舜是天子,是秀才,殺了人又如何?”孟子曰:“只要堅守。”“可是順沒辦法?”嶽:“夫避惡,豈禁乎?老公吃了苦頭。”“但這是什麽?”他說:“舜藐視世人,仍然拋棄我們。偷著逃,跟著海邊,快樂壹輩子,歡喜忘了世界。”[1]P317
孟子認為是縣令,舜的父親殺了人,把他抓了起來。舜雖是天子,不能公開阻止,但不忍受父親禁錮之苦。於是,他放棄了天子的位置,偷偷背著父親出了監獄,逃到了遙遠的海邊,幸福地生活了壹輩子。這才是君子應有的選擇。
孟子對舜逃避否定的肯定,是對孔子父子相瞞法律倫理的繼承和發展。《論語》?魯茲記載了孔子肯定“父為子藏,子為父藏”。“葉龔宇對孔子說:‘我黨直弓,其父忙羊,其子證之。’子曰:‘我黨之直,不同於父藏子,子藏父。“直接進去。””[5]父子匿盜逃亡是儒家政治、法律、倫理思想中親親原則的體現。
孔孟所確立的親親原則,在中國歷代的法制建設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漢代以後的法律有以下類似規定:同居親屬、有重大貢獻或貢獻較小的非同居親屬、有重大貢獻或貢獻較小的親屬,除幾個法定重罪外,應掩蓋其他罪行,不應互相檢舉。指責本該互相隱瞞的親人,是不孝、不忠、傷害、戰勝法律的行為,應當按罪論處。唐宋時期的法律規定,起訴祖父母、父母的子女,處以絞刑;告訴自己的父母、爺爺奶奶、丈夫、外公外婆是符合事實的,而且是兩年;檢舉情節嚴重的,檢舉降低壹個等級;即誣告重者,加為三等誣告罪。對長輩貢獻大,每壹個就減壹個;小工,麻,減二;誣告壹個嚴重的人,會被給予更高程度的誣告。
在現代社會,人們對立法中的接吻原則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接吻體現了中國人在德法關系上的傳統,重道德輕法律,重道德輕法律。《孟子》中的盜逃故事常被作為這種觀點的典型。
其實這是對孟子思想的誤解。對盜逃的肯定並不意味著孟子重德輕法,孟子甚至沒有把道德和法律對立起來。孟子也認為,罪有應得,舜做了皇帝也不能阻止法官執法,只是不忍受父親的牢獄之苦。舜的內心世界確實存在著激烈的矛盾,但這種矛盾不是道德與法律的矛盾。善良和親吻都是中國傳統的法律和倫理原則。儒家認為善就是親,所以兩者基本壹致,但兩者之間也有壹些矛盾。也就是說,當親屬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和壹般的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引導人們去維護哪壹種利益?接吻是儒家在這個問題上的明確回答。
在西方,占主導地位的自然法學派也認為,法律是實現某種道德目的的手段,法律必須服從道德,不道德的法律是惡法,法律必須建立在道德的自然正義之上,法律應該像自然科學的規律壹樣是純粹理性的。而西方法律基礎上的道德是理性、平等、正義、公平,通過重視個人之間的平等、自由、權利等觀念體現在法律上。
用西方法律倫理來評價中國法律文化中的盜逃現象,自然會得出腐敗和踐踏法律的結論。這種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源於東西方倫理文化的差異。中國的道德與西方有本質的不同。
倫理觀念是社會生活的反映,是調節社會生活的手段。西方進入文明社會後,由於工商業文明的發展,原有的血緣宗族關系受到了根本性的沖擊。為了生存,人們不得不在更廣泛的社會範圍內活動,人們不得不以獨立個體的形式與社會和他人發生關系。當時的社會是壹個陌生人的社會,正是在這種社會生活中,理性、平等、正義和公平的倫理觀念逐漸被培養出來。中國的文明是農業文明,原始的血緣氏族關系保存得很好。中國人世世代代生活在壹塊土地上,人從出生起就進入了壹個血緣群體。社會是親情社會,熟人社會,看重的是親戚朋友關系,否定的是平等、自由、權利的道德觀念,是這種社會生活的反映。
我國正在從農業社會向市場經濟社會過渡,社會性質也在從有血緣關系的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過渡。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親權原則不應成為立法的指導思想,理性、平等、正義和公平必須貫徹於立法之中,但我們不能因為孟子的立法倫理思想反映了當時中國社會的特點,以其思想為指導的法律文化建設是有依據的,就批判孟子和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解讀《孟子》,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現代法律文化建設的營養,不是直接繼承傳統的親親思想,而是理解傳統文化的真正精神。孟子立法倫理思想的啟示是,立法必須立足於現實,立足於自身的民族傳統,必須適應社會關系的特點才能受到法律的調整。哪怕只是接吻,也不能完全否定。雖然現代政法制度不能允許親親藏私,但現代政法制度的建設也要有利於人們親情的增加,不能鼓勵親戚反目成仇。十年動亂時期,夫妻、父子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必須劃清界限甚至為敵的政策,缺乏人道主義精神。
動詞 (verb的縮寫)立法中的家庭-國家關系
個人、家庭和國家之間的關系當然是法律必須面對的關系,所以在立法的指導原則上,必須以價值順序明確界定三者的利益。孟子明確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說:“民為重,國為次,君為輕。故邱敏為天子,天子為諸侯,諸侯為大夫。”[1]P328孟子認為,作為國家的決策者和立法者,必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壹位,而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壹位的,才能成為皇帝,才能真正得天下。
在孟子思想的影響下,中國歷代法律在很多方面都將個人親情和家庭利益置於國家利益和社會普遍利益之上,中國社會幾乎都是重視整體價值,而不是強調國家利益和社會普遍利益的重要性。這種觀念的根本表現是中國歷代法律都實行“親親相隱”的原則。
當然,只是在家國矛盾、孝與忠不是絕對不可調和的時候。否則,另當別論。歷代法律幾乎都規定,如果罪行涉及謀反、叛亂、造反等直接危害皇權和國家的事情,違法者將下地獄付出代價,親親相隱原則不予考慮。不僅罪犯會受到嚴懲,甚至會牽連三大家族,甚至九大家族。
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古代法律是自相矛盾的,事實上這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上的體現。壹般來說,實行寬容原則無異於損害國家利益。但在古代中國,情況並非如此。在中國古代社會,家庭是基本的社會單位,家庭是社會的核心。個人以家庭的方式與社會發生關系,社會以家庭的方式建設國家。家庭和國家是相互聯系和同構的,家庭的利益是每個人最根本的利益。家庭穩定意味著基本的社會和諧。所以《大學》裏說,治理國家,體現在協調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上就是忠孝相聯,孝是忠的基礎。“也是孝順,有罪者鮮;不容易犯錯誤,但善於搗亂的人不在。”[6]維護家族利益往往更有利於國家利益。
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我國傳統的家庭利益高於國家利益的立法原則顯然已經不合時宜,但孟子民的國家至上思想對現代社會法律文化建設仍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 *產黨要想在中國長期執政,就必須遵守體現人民利益的法律,制定必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壹位的社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