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項目的選擇應充分考慮與技術改造、基本建設和技術引進的聯系。第七條“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研究)計劃:
1.根據項目選擇原則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地區分別向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提出項目建議(以下條款中,需提交的有關文件按此處理);
2.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科委提出“八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攻關)草案,並邀請有關專家組和學術委員會對計劃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
3.國家計劃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了壹份計劃草案。經批準後,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分別根據“八五”計劃編制年度計劃,由國家計委統壹下達,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根據全國人大批準的“八五”計劃,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負責項目和課題可行性報告的審批,專項資金的審核、下達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和驗收。第九條年度計劃實行滾動實施,根據年度財政撥款、項目論證和準備工作程度逐項開題。第十條項目實施兩年後,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項目實施和完成情況、資金預決算、對外合作條件等進行評估。,並提交書面評估報告,經項目組織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第十壹條年度計劃項目、課題、課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
1.實踐證明所選擇的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實用價值;
2.有國內同類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並已投入實際應用;
3.攻關內容與其他科技計劃重復;
4.與重點項目相匹配的貸款、自籌資金、外匯、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條件長期未落實;
5.依托重點研究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對外合作發生變化而未實施的;
6 .研究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無法進行的。
項目和課題的調整和取消,由組織部門提出,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批準後執行。課題的調整和取消須經組織部批準,並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備案後實施。第十二條“八五”國家重點科技項目(研究)計劃取消的項目、課題、專題,項目承擔者、課題組、課題組負責人必須就所做的工作、經費使用情況、購置的設備和儀器作出書面報告。項目組織部門應指定專門小組進行清理,並將處理意見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備案。撤銷項目、課題、專項等結余的國家經費,需提交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主持部門,集中後全額上繳中央財政。第十三條各單位在計劃執行中,要對重點目標、內容、進度、資金等進行調整列入合同的,應提出申請,經專家評審後,由組織部門批準。項目和課題的調整由組織部門提出,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科委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