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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普通幹線公路、農村公路和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超過國家道路車輛通行限額或者超過核定載質量的違法運輸行為。第四條治超工作遵循全區統壹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共同行動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機制,落實治超人員,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治超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職責。第二章職責第六條交通運輸部門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車輛;

(二)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在貨物裝載現場和集散地監督運輸裝載行為,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三)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建立貨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用檔案,登記、復制超限超載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建立健全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用評價體系;

(五)引導運力結構調整,采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使用集裝箱、封閉箱式貨車和多軸重型車輛;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違法行為,並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第七條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登記管理,維護治超站交通和治安秩序,依法組織查處超載、妨礙執行公務等交通違法行為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發展改革(含價格部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公告管理,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監督檢查,違法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查處,治理超限超載相關收費政策落實的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存放、停放管理等收費標準的制定。第九條質監部門負責依法對治超所需檢測設備進行計量檢定,定期公布整改驗收合格的承壓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汽車組裝、改裝企業的生產場所和標準執行情況,杜絕不規範生產行為,查處不符合產品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第十條工商部門負責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的企業。第十壹條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實施安全監管,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超載造成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第三章源頭治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許可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布,建立貨運源頭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

前款所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從事礦產品、建築材料、機械、農副產品等生產加工企業、物流場站等道路貨物運輸和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第十三條運管機構應當通過進駐或者檢查貨運源頭等方式,在貨運源頭實施治超。第十四條貨運源頭單位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信用評價檔案,將貨運源頭單位超限超載行為納入信用評價範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運管機構移交的案件,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運管機構。

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月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向有關部門移交的違法案件。第十五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2)培訓貨物裝載、開票、稱重等相關人員;

(三)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

(4)配備相應的貨物稱重計量設備;

(五)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照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六)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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