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園、遊園、街頭綠地、城市風景林地、防護綠地、幹道綠化帶等建設項目;
(二)庭院綠化、居住區綠化等專用綠地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與園林綠化相關的花壇、園林小品、假山、噴泉、雕塑、地面、園路、護岸、園林設施等設備安裝工程;
(四)其他園林綠化項目。第三條市園林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設計和施工管理。各區綠化管理部門配合市園林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配合和支持園林部門做好園林綠化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設計管理第四條園林綠化工程必須在施工前進行設計,其設計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許可證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園林局審批。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的變更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五條在本市從事園林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園林設計五年以上的設計資質;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計技術設備;
(三)具備獨立承擔園林綠化設計或兩個以上設計項目的能力;
(四)工程技術人員總數大於10,其中主要專業的高級技術人員不少於1。第六條本市設計單位符合前條規定的,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允許從事設計工作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核發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第七條外地單位在本市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應當向市園林局申請登記,並辦理《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設計許可證》。第八條本市建築設計或者其他專業設計單位,在其建築工程設計範圍內承擔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或者單獨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第九條在本市從事園林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承接設計業務:
(壹)甲級設計單位不受限制承接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業務;
(二)乙級設計單位可承擔面積10公頃(含10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3)丙級設計單位可承擔10公頃及以下專項綠地工程和2公頃及以下公共綠地工程;
(四)丁級設計單位可承擔面積1公頃(含1公頃)的小型園林綠化工程。第十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許可證》僅限於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第三章工程建設管理第十壹條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四年以上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經歷,具有五名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和兩名以上中級工程技術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流動資金和施工技術設備;
(三)具備獨立承擔園林綠化工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施工的能力。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市園林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本市建設單位符合第十壹條條件的,向市園林局提出申請,市園林局在15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管理權限核發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第十四條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外來施工單位,在承接施工業務前,必須向市園林局申請登記,並申領《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第十五條外來施工單位領取《合肥市園林綠化工程臨時施工許可證》後,按工程造價的10%向市園林局預繳。第十六條市園林局每年6月165438+10月至2月65438+2月對施工許可證進行年審,未經年審的證書視為無效。第十七條在本市從事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承接施工業務:
(壹)壹個施工單位承接園林綠化施工業務不受限制;
(二)二級施工單位可承擔面積6公頃以下(含6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三級施工單位可承擔面積3公頃以下(含3公頃)的園林綠化工程;
(四)四級施工單位可承擔面積1公頃(含1公頃)的專項綠地綠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