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第四章安徽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安徽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外形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因貨運站配載造成貨運車輛超載,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每輛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貨運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唆使或者強迫貨運車輛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貨物的外形尺寸、軸重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規定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三款規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車輛未隨車攜帶車輛通行證的,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扣留車輛,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提供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證明。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第四款規定,出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超限運輸車輛使用偽造、變造的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予以沒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1年內貨運車輛違法運輸3次以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非法運輸3次以上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在1年內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超過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走或者扣留貨運車輛,處3萬元罰款:

(壹)故意堵塞固定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車道或者強行通過固定超載檢測站點,擾亂超載檢測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載檢測。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且拒絕接受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貨運車輛。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貨運車輛的,應當當場出具證明,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公告後3個月內又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車輛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嚴重超載超限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追究,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責任。

責任追究涉及企業或個人的,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或者車輛營運證的;

(二)違反規定為超限貨運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三)違反規定放行超載貨運車輛或者只罰款,不實施卸載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貨運車輛的;

(五)非法扣留貨運車輛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貨運車輛的;

(六)受理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組織核實並依法處理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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