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時限和形式制度。
我國目前沒有統壹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規範散見於各種單獨的法律法規中。審計署頒布的《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和審計終止階段是審計程序的三個法律環節。從送達審計通知書到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從審計人員回避到送達聽證通知書,從審核審計報告到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程序規定。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壹系列規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以下制度規定的程序開展審計執法。比如:回避制度、鑒定制度、說明制度、聽證制度、通知制度、合議庭制度、審執分離制度、復議制度、司法審查制度、順序制度、時限制度等。
二,審計機關程序違法的表現形式
根據行政程序的構成要素,審計機關的程序性違法行為具體可分為四種形式:
1.該步驟是非法的。步驟是程序的重要元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步驟進行。步驟違規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隨意添加合法步驟。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步驟,行政主體在法律之外任意增設步驟,則構成步驟違法。二是減少或省略法律步驟。減少或省略法定步驟是主要表現,也是最明顯的步驟違規。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或者當事人要求聽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而不組織聽證的,就會導致步驟違法。比如,有的審計項目沒有下達審計決定,就向被審計單位收錢;有的審計項目不審計,根據與被審計單位達成的口頭催收協議出具審計決定。這些現象嚴重違反程序。
2.方式是違法的。為了保證行政目標的實現,在很多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和要求行政行為的方式。作為程序性要素,方式是指行為的形式。某種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如果壹個行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進行,就是違法的。有的審計機關審計決定內容不完整或不正確,即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復議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將審計行政復議期限確定為15日,而不是《行政復議法》規定的60日;部分告知的復議機關有誤或法定復議機關遺漏。
3.這個命令是非法的。行政程序要素的順序主要是指各個程序步驟之間的順序,行政行為的作出必須按照壹定的順序進行。就行政主體而言,進行相關執法時,需要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將相關決定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享有的相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個命令,程序將是非法的。比如《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開始後,被告不得向原告本人調取證據。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了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4.截止日期是非法的。行政程序時限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或完成壹項行政行為的期限。所謂違法時限,是指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時限。時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違反法定時限的行政行為也是程序違法。遵守法定時效是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要求。從法治的高度來說,對行為有相應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是具體的、法定的。壹些審計機構的審計通知書和出具或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沒有達到法定時效。例如,審計通知書沒有提前三天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通知書的送達日期為審計開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