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族家法的核心內容是門第觀念,其核心是禁止士族與平民通婚。許多名門望族不僅禁止士族與本族內部的平民通婚,也不能容忍其他士族與平民通婚,即所謂“婚內失類”。比如南齊帝國的沈澄嶽被彈劾上表,認為羅伊的曾祖父是尚書右的仆從,羅伊本人和他的父親、父親也在優秀人物之列。雖然是國侍郎,張之子滿鸞是吳郡主簿,但滿史的“姓,士與庶人分不清”和“王,滿蓮之婚,實可怖事聽”羞辱了宗族,無非如此,故請朝廷改之。家庭地位的概念是這壹時期家庭法的第壹個內容。既然重視門第,自然要從祖上開始算。比如瑯邪的王,太原的王都是士紳,其他地方的王都不是。陳郡的謝、姜是士紳,其他地方的謝、姜不是。這樣,在自我介紹時,往往需要鄭重聲明自己是郎協的“王”,太原的“王”,陳郡的“謝”,濟陽的“江”,而不是其他地方的“王”、“謝”、“江”。因此,到了魏晉南北朝,“譜牒之學成為專門學問。”家譜構成了這壹時期家庭法的第二個內容。孝道在這壹時期受到人們的推崇。不僅有很多關於孝子的故事,比如《二十四孝》中的“睡冰上求鯉魚”,孝順也成為了壹種做官的方式。孝道成為家法的第三個內容。後世史書常把士族子弟描述為懶惰無能的寄生蟲,但魏晉南北朝時期卻出現了壹大批傑出的政治家或文學家。這與士族的家法是分不開的,子女教育是家法的第四項內容。
這壹時期家法的代表有東漢儒生鄭玄的《諫書》,三國時期諸葛亮的《諫書》,南北朝時期顏之推的《顏氏家訓》。鄭玄,東漢北海高密(今山東高密西南)人,197年病重期間,為獨子鄭寫下《誡》。他把家事托付在《十誡》中,對子女的誌向、品德、學業、持家提出了殷切的囑托和希望。諸葛亮,又名孔明,漢末徐州瑯琊縣楊度(今山東沂南縣)人。諸葛亮五十四歲時為八歲的兒子諸葛瞻寫下了《誡》。全文只有86個字,卻深刻的闡述了修身養性,治學的道理。其中“君子之行,靜以修身,儉以修身。”不冷漠,不清醒,不安靜,不遙遠”成了後人自學的座右銘。顏之推子傑,梁朝建康(今江蘇南京)人,出身於壹個貴族家庭。先任梁元帝,後赴北齊,官至黃門侍郎、平原太守。齊死後進入北周,隋文帝統壹全國,封他為學士。周官和左氏都是家傳,早年受過良好的家庭教育。顏之推的《顏氏家訓》是這壹時期士族家法的典範。《顏氏家訓》共七卷,包括第壹序、幹兒子、兄弟、婚後、家庭管理、第二卷、與慕賢、第三卷、第四篇、名實、事務、第五卷、省事、停足、養生、定心、第六卷、第七卷、第七卷。《顏氏家訓》全面論述了子女教育、家庭倫理、修身養性、待人接物、治國理政。顏之推感受到了士族的沒落,這與之前的“玄學之談”或“清談”的觀念有些不同。雖然他仍然遵循士紳的思想,但他的家訓開始務實。東晉後期至南朝,士紳制度逐漸衰落。原因有四:壹是優越的政治地位導致自身腐朽,很多士紳不思進取;二是農民起義沖擊士族制度;第三,士紳之間的矛盾相互削弱;第四,士族很多近親結婚導致體質差。與此相對應的是平民的崛起。淝水之戰後,壹些平民出身的將軍開始脫穎而出,南宋、齊、梁、陳等皇帝都是平民出身的將軍。至隋唐,科舉以廢除九品,“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讀書”[7]。士紳家庭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被平民家庭所取代。
平民家庭不同於士族家庭,其政治地位大多通過服兵役或科舉考試獲得。社會各階層的成員都可以通過自我努力進入統治階級,所以家族不再以祖先的地位為榮。相對於士紳家庭,這個階段的家庭比較少互相攀比的習慣。“做壹個田舍郎,做壹個黃昏的皇帝”[8],社會地位從底層到上層的快速變化,使得新興權貴很難快速適應上層社會的生活。為了隱藏出身,他們強調等級的不同。反映在家庭中,就是家長制的盛行。到了唐代,宗法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確認,法律規定“同居之內必須有長輩”[9]。父母權威成為家庭法的核心內容,體現在兩個方面。第壹,父母掌控家裏的壹切,擁有絕對的權力。比如唐律規定“祖父母、父母在此,不同民族、不同富貴的兒孫,也不過三年。”[10]其次,父母不僅代表家庭實施壹些民事行為,而且對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即“家庭成員犯罪,就不要再坐,要尊敬長輩”[11]。在宗法制度下,家法規定了子女的撫養、祭祀、孝道、修身、治國。
隋唐時期,劉公卓的家風最為著名。“公治家甚嚴,子女順諫,講家法者,謂之劉世允”[12]。劉公卓,字寬,京兆花垣(今陜西省耀縣)人。據後世史書記載:“自非朝覲之日起,每次出門,都到小寨,諸子皆系燭...蠟燭到了,我命令孩子在蠟燭點好之前鞠躬念完,這是治家之道。或紙,或聽琴,直到人們定好了鐘,然後上床睡覺,哲人們才會發呆到中門以北。20多年來,從未有過改變的壹天。”【13】唐末農民戰爭徹底摧毀了士族的制度,重生的士族成為歷史。唐宋時期,大家族向中小家族轉化,平民之家的自主性不斷增強。火葬制度被淘汰後,愚孝的老辦法不再被模仿。為了約束家族子弟,宋代以來加強了家族禮儀,出現了各種家法。這壹時期的家法出現了分化,包括權勢家族的家法和平民家族的家法。前者強調以家庭禮儀為核心的對下壹代的約束,後者在很多方面借鑒前者但內容更為實用。權貴家族家法的代表是司馬光的家族模式。《家法》在社會上廣為流傳,南宋宰相趙鼎命令他的後人記錄下壹份他們認為會永存的法律。朱在司馬光家庭模式的基礎上,制定了壹套復雜的家庭禮儀制度和規範,即家庭禮儀。家禮在內容上與平民家庭的生活和工作規則基本壹致,各種規矩和禮儀都很細致,所以逐漸成為平民家庭家教的方法。但最典型的平民家法是朱用純的《朱子家訓》。下面將分別介紹賈凡和朱子的家訓。
司馬光,字君實,北宋陜西夏縣(今山西夏縣)涑水人。他經歷了仁宗、英宗、宗申、哲宗四個朝代。大多數人只知道司馬光有壹本關於治國的書叫《資同治鑒》,卻很少有人知道他還有壹本叫《賈凡》的書。司馬光在談到治國與治家的關系時,引用了《大學》中的話,說“欲治其國者,先治其家”。《家訓》十卷十九篇,被後世視為家庭教育的典範,系統闡述了家庭的倫理關系、治家原則、修身養性、為人處世之道。書中引用了儒家經典中許多管理家庭、修身養性的格言,收集了歷代管理家庭的大量事例和典範,為後人樹立了榜樣。具體內容如下:1 .管理家庭。爺爺奶奶,3。父母/父親/母親,4。兒童,5歲。兒童,6歲。女人/孫子/叔叔/侄子,7。兄弟/兄弟/阿姨/丈夫,8。司馬光認為,治家“如禮”,“父、子、兄、弟、夫、妻、家為正。”齊家的標準應該是:作為祖宗,要“以義訓子,以禮養家”;父親要“愛子,教子義”;母親們,“不患寡恩,而患知愛而不教”;作為兒子,應該把孝順作為理所當然,作為行動的準則;作為丈夫,“妻若真違禮,則義也”;壹個妻子不僅要有“劉德”,還要“做壹個助理紳士,讓她出人頭地”。
朱用純,江蘇昆山人,名知壹,字白露,明遺民。他在村裏當了壹輩子教授,被譽為朱子對家人的家訓。作為平民家庭法的典範,《齋藤優子家訓》的內容貼近平民生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關於節儉,比如“天壹亮就起來,掃壹掃法庭,裏裏外外幹幹凈凈”,“壹粥壹飯,想壹想都不容易;半絲半縷,恒思物質難。”第二,關於祭祀,比如“祖宗雖遠,祭祀不能無誠意”。第三,關於家庭倫理,如“薄父母,不為人子”,“老少內外,應嚴於律己。”第四,關於道德修養,如“人之所樂,不可嫉妒;人有災難,不能快樂。“第五,關於報國,如“讀書以聖賢為目標,不以弟子為目標;為官壹任,守國壹任,計家人壹任。“辛亥革命後,傳統家庭又發生了變化。壹方面,隨著西方民主思想的傳入,壹些年輕人開始反對傳統大家庭,成為傳統大家庭的“叛逆者”。另壹方面,國家立法開始標榜改革傳統婚姻家庭制度,實行男女平等原則。然而,傳統的家庭法並沒有根本改變。而且由於人們的傳統家庭觀念占據主流,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關於婚姻家庭的法律往往承認傳統家庭法的效力。比如《中華民國民法》規定婚姻契約應當由男女雙方自行訂立,但同時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當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院解釋說,“只有在祖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壹男壹女的婚姻權利才屬於父母”[14]。由於整個民國時期的社會動蕩,許多家庭解體、遷移、分散,傳統的家庭法無暇革新。所以民國的家法只是繼承了清朝以前的家法,沒有發展,最後衰落了。
作為家庭法主要形式的家庭法,雖然從秦漢到民國經歷了四個階段的發展,但本質上並沒有發生變化。總結歸納家法,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從管轄權來看,家庭法主要實行屬人管轄權原則。從管轄的事項來看,包括家庭倫理、自身修養、家庭事務、家庭與外國人的糾紛以及壹些地方或國家事務。從家庭法與國家法的關系來看,兩者在很多方面是壹致的,很多家庭法都是國家肯定的。從家庭法的功能來看,家庭法起到了調整家庭內部關系的作用,也起到了壹定的穩定地方秩序的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對傳統家庭法有兩種錯誤的態度。在中國大部分地區,新型的婚姻家庭關系已經確立,家族和大家庭的傳統家法治理模式被徹底否定。但是,在壹些偏遠落後的地方,仍然存在著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家族法規。因此,家庭法的研究不僅具有歷史和學術意義,而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我們研究歷史上的家庭法,目的是為當今社會的家庭設計壹種合理合法的新型家庭法治理模式。新的家事法治理模式既要吸收歷史上家事法治理模式的合理性,又要遵循當前的民主法制理念。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具體內容由各家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首先,新家庭法應以家庭民主為基本理念,強調家庭成員身份的平等和參與家庭事務決策的權利。其次,新家庭法的使命應該是贍養老人,孝敬父母,養育子女。再次,新的家庭法應強調內容的法律化,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序良俗。
中國的家法起源於原始的社會習慣規範,經歷了宗法制度和家法制度,發展至今,說明它的存在確實對家庭和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歷史表明,雖然家庭法中有許多壓制家庭成員自由、摧殘人性的規定,但家庭法在家庭內部管理中確實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當今民主法制社會,新家庭法的構建對於個體家庭將起到促進家庭和諧的作用;對社會來說,會起到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衷心希望新家法能夠在國家法律統壹規範的前提下發揮其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