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農經濟或小農經濟是中國傳統社會幾千年來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從《尚書》和《詩經》所描述的夏商周到清末大變革,四千多年來,小農經濟壹直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物質生產方式。似乎沒有大規模的奴隸農業生產或大規模的雇傭勞動農場管理。即使短時間內某些地區出現了這種生產方式,也沒有占據重要地位。
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特點,從生產力的角度看,是低水平、簡單的生產力水平的長期延續。從春秋末期鐵農具的出現,到清末外國農具的傳入,兩千多年來中國農具沒有明顯的變化。壹體式,單壹用途,直接由人手握持或畜力使用,壹直是最重要的生產工具。組合式、多用途的農具,尤其是可以稱之為“機器”的農具,似乎兩千多年都沒有出現過。即使有些地方出現了壹兩個,也沒有普及。除了少數依靠風、水等自然力的工具(如風車、水車),沒有人和動物的幫助而使用的農業工具更是聞所未聞。主要農具(如鐵刀、鐮刀、斧頭、鋤頭、鐵鍬、鈀、鐵鍬、鎬、鋤頭、鋤頭、鋤頭等。)清末民國乃至新中國初期農村仍在使用的木制水車、耙子、扇子、鋤頭、鋤頭、鋤頭、鋤頭等。與落後的生產工具相對應的,是小農經濟下的生產技術也極其低下。從對天氣的觀察、土壤適宜性的鑒定、良種的選擇、種植和除草施肥等方面來看,從春秋戰國到清末民初沒有明顯的演變。農民在個人生產中積累的經驗和知識,口頭傳授甚至手把手傳授給子孫,是小農經濟生產中農業技術獲得、存在和傳承的主要方式。2000年後的農民在生產技術上並不比2000年前的農民高多少,他們的耕地畝產量也不比2000年前高多少。[1]
小農經濟在生產關系上的特點是三大因素的結合。壹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業主土地私有制為輔;二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地主階級對農民(包括地主、佃農、雇農)的壓迫和剝削以及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第三,產品分配形式體現在稅收、徭役、地租、高利貸、雇傭、自備糧食和少量銷售、家庭副業交換等形式上。
小農經濟下的土地所有權是名義上的國有或王權下的土地私有制。名義上雖然“天下之地非王之地”[2],“短時期內非王之地”[3]但自秦“改帝王之制,除采田外,民可買賣”[4]以來,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土地私有制。這種土地私有制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壹是獎勵、掠奪、偷盜、買賣、墾荒形成的地主(包括普通地主、商人地主、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二是國家贊助階級、自耕農、繼承分產、買賣、服兵役或其他獎勵形成的自耕農的土地私有制。
小農經濟下的生產組織或生產方式,不同階級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和關系,是小農生產經營方式和農民個人對地主階級的依附關系之間的壓迫和剝削關系。首先,從經營方式上看,無論是大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還是中小地主的私有制,還是個體農民的小土地私有制,無論土地大小,其生產經營方式都是壹樣的,都是壹戶壹個小農戶經營。大中型地主的土地壹般租給許多個體農民耕種;小地主和富農的土地是通過出租或雇傭農民耕種的。奴隸制的大規模農業勞動生產和雇傭勞動制的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上沒有成為中國古代正式的農業經營方式。自耕農、佃農甚至雇農的生產活動幾乎都是以個體家庭為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5]父母是生產單位的“總經理”,其他家庭成員既是家庭所有或臨時租賃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股東”,也是父母控制下的勞動者。他們和父母的關系基本上是壹種人身依附關系。可以說,“家庭”(或“吸煙者”)既是家庭組織,也是經濟單位。其次,從不同社會成員在生產中的地位和關系來看,在這種生產組織和方式下,人身依附關系,即壓迫剝削關系,是壹切社會關系中的核心關系:壹戶中的小農,要麽依附地主(在佃農和雇農的情況下),要麽依附國家(在自耕農的情況下);中小地主往往依附於大地主;整個地主階級都是依附於國家或皇帝的,他們都有義務將壹部分收成無償地支付給他們所依附的對象,以換取保護或耕作的機會。嚴格來說,佃農和雇農往往沒有真正獨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甚至無權自願終止不堪忍受的壓迫和剝削的“契約”。
小農經濟下的產品分配形式主要是國家稅收和地主地租雙重方式所體現的剝削關系。農民的收成有相當壹部分(如漢初30年的稅壹)以稅的名義交給國家,有時把糧食和貨幣交給國家以抵消法定的徭役。或者也可以說,徭役也是向國家納稅的形式之壹,但只是用苦役來支付,也可以看作是“苦役租”。佃農壹般要向地主繳納佃農租金,租金往往比自耕農應向國家繳納的稅高幾倍。這種情況下,土地稅、人口稅等壹般由地主向國家繳納;有時,佃農不僅要向地主繳納佃農租金,還要向國家繳納土地稅和人口稅等等。農場勞動者是那些簡單地“出賣時間”給地主的人。莊稼都歸地主所有,他們只掙壹定的工資養家糊口。所有的稅收都是由地主向國家繳納的。無論是佃農還是農場勞動者,丁壹(即按人頭規定的徭役)似乎都是自己為國家提供服務,或者用金錢和貨物來支付。
小農經濟是非常落後和脆弱的經濟。關於它的落後性,馬克思說:“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基礎的。它不僅排斥生產資料的積累,而且排斥合作,排斥同壹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統治和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6]這種落後,簡而言之,就是生產規模太小,生產單位小而散,擴大再生產幾乎不可能。沒有分工合作,也就是排斥“勞動的社會形式”。[7]由這種原始落後所決定,這種生產方式的基礎是非常脆弱的。馬克思說:“小生產者是維持還是喪失生產條件,取決於無數的偶然事故。而每壹次這樣的意外或損失,都意味著貧困化,讓高利貸寄生蟲有機可乘。對於壹個小農戶來說,只要壹頭牛死了,他就無法在原來的規模上重新開始繁殖。就這樣,他落入了高利貸者的手中。而他壹旦掉進這種地方,就再也不會翻身了。”[8]
這就是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作為經濟基礎,幾千年來深深地決定或影響著中國的上層建築。當然,中國的政治和法律傳統是其影響的產物,並帶有其烙印。
下面我們從國家基本制度、民政和行政三個方面來分析小農生產方式對中國政治法律傳統的影響。
第壹,從國家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中國傳統政治中的基本國家制度是小農國家制度。雖然國家大,人多,但依然是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的框架。
1.小農經濟的社會理想和政治理想。
作為中國傳統社會基本國家制度的支柱,是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社會理想和政治理想。這種理想是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或者說是終極目標。《大學》認為:“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君子不出家而為國師。”也就是說,國家的基本政治原則和小農家庭是壹樣的,可以用管理家庭的原則來設計政治和治理國家。小農家庭的小康和諧,催生了國家的繁榮穩定。孔子認為,有國者“患不平等而不寡,患不安而不貧,無貧而不和,無和而不和。”[9]他的“平等”理想是建立自給自足的小康農戶,消滅貧富。這個理想影響了中國政治幾千年。孟子的政治理想是:“家有五畝,樹墻下有桑,有婦有蠶,能使老人衣食無憂;五只母雞,兩只母的,沒時間浪費了,老頭夠掉肉的;壹百畝地,壹個人耕種,八口之家,夠餓的。”“李玟不餓也不冷,但他不是國王,什麽也沒有。”[10]在他看來,這種壹家耕織,百姓不餓不冷的政治狀態,是最理想的政治狀態,是“王道”的實現。這種政治理想也體現在中國歷代的法律制度中,尤其是土地制度中。“方有井九百畝,八家私有,共養公田”的“井田制”是小農經濟的典型制度(或理想)。後來王莽當權實行的“王天制度”也體現了這壹社會政治理想。從北魏到隋唐實行了近400年的“均田制”也體現了這樣的政治和社會理想。歷代農民起義也體現了這樣的政治理想。比如晚唐的王獻之起義,自稱“天道輔之平均將軍”;黃巢起義,自稱“田沖太保萍萍將軍”[11],都體現了建立小農經濟理想秩序的願望。再比如北宋王小波起義,理想是“我患貧富不均,現在我是妳的”。[12]鐘祥、楊幺起義,政治理想是“均富”[13]。明末李自成起義,是以“均地無糧”為理想的。所謂“君來無食”[14]是典型的小農壹家壹戶的願望,男耕女織,自給自足,不求擴大再生產,不關心社會福利建設(客觀上要求稅收)。至於太平天國的“天朝天目制”,則是典型的小農理想敘事。”天下有田的地方,天下人壹起耕田”,“…有田壹起耕田,有飯壹起吃,……處處不平,無人不飽暖。”“分田地的地方,按人口數,不分男女,按家庭人口數算。人多就多分,人少就少分。”“凡世,樹墻下以桑,凡婦蠶織衣。在整個世界上,每個家庭都有五只母雞和兩個母親,沒有時間可以浪費。“看來,所謂奴隸主貴族階級、封建地主階級和農民革命的代言人,在小農經濟的政治和社會理想上,是驚人地壹致的。
2.國家被視為皇帝賺的“產業”,就像土地、牲畜、房屋是小農的“家族生意”壹樣。秦始皇以天下為“家業”,企圖“傳世二世三世”。【15】漢高祖從世界各國為自己“舉三尺劍”賺來的“家業”,得了天下,壹臉得意地對父親說:“起初大人往往習慣把大臣當無賴,卻管不了自己的產業,不如忠臣(兄弟)。職業和今天的職業有什麽區別?”[16]黃宗羲說:後世君主“視天下為壹大產業”,“子孫後代將享受無窮”。起兵起事,天下皆炭,為了豐富這個行業,算是為後人創業;“以雕人為淫樂,視為業之花趣”,這是世界公認的。黃宗羲由此得出結論:“正是君子,是天下之大害。”[17]其實造成這樣災難的,正是小農經濟性質的君主專制。在這樣的地位下,國家的法律應該把皇帝的地位比作父母,把天下所有的人比作子孫,把對皇帝的忠誠當作對父母孝順的自然延伸。《唐律》上宣稱:“國王...是趙書的父母。做兒子是臣,但忠孝。”[18]國家所有的機構設置都是按照皇帝姓氏私有財產管理的模式來設計的。皇帝的父母被尊為皇帝的嶽父,他的妻妾被封為皇後和嬪妃,他的叔侄被封為王子,他們都是國家官員,領取國家俸祿(和賞賜),與家族成員分享產業。其他任何農業經營者想擴大生產規模,把農業生產變成社會勞動,不斷擴大再生產,都是萬萬不能的。
3.國家政治制度的小農設計。皇帝是天子,是世界的父親和母親。所有的臣民都是皇帝的兒子,有的被委以官職,就像兄弟壹樣,幫父母看管壹些財物。從“李周”開始,就有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就像小農家庭在不同季節安排不同的農活壹樣。國家很重視兩件事:種地和讀書。壹方面千方百計鼓勵務農,壹方面又贊美科舉讀書。這就像壹個小規模的農民家庭“種田讀書”。國家的人事任命必須明確界定為皇帝的恩賜,就像小農根據子子孫孫的表現給予不同的“好處”壹樣。國家請士子學者教皇位繼承人,就像小農請老師教自己的孩子壹樣。
4.國家政治儀式的小農性質。每當國泰民安,民生殷實,堪稱小康之時,帝王們就立刻動心思封泰山,封禪梁父,祭天後地,就是向遠在天庭的父母報告田地豐收,家業興旺的喜訊,就像小農每逢豐收必祭祖壹樣。每當重大天災使人苦不堪言時,皇帝往往會玩“自罰”的把戲。理論上這個儀式的對象是父親,父親向他道歉,反省自己沒有照顧好家庭事業和孩子,甚至犯了父親的怒。此外,每年的皇帝“親耕”和皇後“親蠶”的儀式,就像小農的父母給兒孫示範種田織布,教導兒孫要勤於種田織布,不可偷懶。國家壹年壹度的尊老五守望者的饋贈,就像小農父母在家裏展示尊老愛幼、教導子女孝順的行為。
5.糧食稅制中的小農原則。中國傳統政治的壹個根本原則就是“封建”,即使是在“廢封建、立郡縣”之後。秦以前的封建是形式上的“封建國家”,諸侯才是封地及其子民的真正主人。漢朝以後,直到清朝還有“封州立國”的制度,但是沒有行政權,只有糧稅。這種把國家的土地民稅分給子女、親戚、公婆、英雄的做法,正是小農把家業分給子女的做法。農場財產分割是小農經濟持續存在的典型原因之壹。[19]周初,封建,“其兄弟之國五人,姬姓之國四十人,皆為親屬。”[20]漢初宗室子弟立為王。為了防止異姓被封為王,劉邦曾發誓“非劉為王,天下攻之。”[21]秦始皇出生時,有人以“現在陛下有海,他的孩子都是老百姓”為由,勸秦始皇給孩子以選舉權,被拒絕了。但這個原因是中國封建社會小農的普遍觀念。孟子曰:“仁者對弟,不藏怒,不記仇,而親之。”親人的欲望貴,愛情的欲望富。.....作為天子,哥哥是人,可以說是親愛的嗎?”[22]這更清楚地闡述了皇帝必須分封子女的原因。這就是小農制的典型原因:當父為弟,當皇帝,富甲天下。他能不讓自己的孩子胖壹點,亮壹點嗎?這是小農家庭“同富”觀念的體現。就像人們對壹個富裕的小農場主說:“妳的倉庫滿了,妳的桶也滿了,妳的兄弟出去乞討。這像是做哥哥嗎?好殘忍!"孟子還說,君主賺得天下,其實到最後,為了尊重自己的親人,贍養他們:"孝子為重;對親人的尊重,無非是養在人間。”[23]世界上的國家就是君主用來供養其親屬的家族財產或資本。這種觀念也是小農觀念的反映。天下之國,成了與皇帝老子及其子孫共享的家業,成了尊老愛幼的資本。在個體小農戶眼裏,通過辛勤勞動、精心規劃、辛勤勞動而創建的家族企業,除了尊重和關愛親人、造福子孫後代,我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麽更高尚的意義或作用。
第二,從國家民法的角度來看
中國古代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單獨的民法規範,關於民事活動的規則要麽存在於“禮”或習俗中,要麽存在於“家令”、“田令”等行政條文中,要麽依附於刑事條文。這些民法規範受到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強烈影響,或者說許多民法規範的存在是為了維護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或基本經濟秩序。
1.國家通過批地和限制賣地為個體農民創造小塊土地的基本經濟秩序,以保證小規模農民經營狀況的長期連續性。
中國從“井田制”開始,就通過法律和國家行政手段,創造了小農經濟,實現了孟子的“控民恒產”理想,阻止了其他經濟形式的出現。“廣場上有900畝井,包括公田在內,有8畝是私人所有,壹起養公田,以後做生意就敢私治了。”[24]這是中國政府把小塊土地分給農民的最早記錄。當時是100畝,也就是今天的30畝左右。[25]農民除了以* * *耕公有地的形式繳納強制地租外,還將這100畝私有土地逐壹經營為生產單位。為了保證這種秩序不會被破壞,國家禁止出售土地,也就是所謂的“田裏無莊稼”。[26]自秦代商鞅變法以來,土地私有制有所發展,但國家仍經常努力直接或間接恢復農地制度,仍將公有土地贈與或借給人民。如漢高祖宣帝稱帝時,多次“偽造郡縣貧地”、“偽造公地借糧”[27];王莽直接恢復了井田制,不準買賣土地。[28]漢昭帝張後,曾“使郡國養欲徙而無地者,故肥赦者,必聽之,賜其所在公地也”。[29]從北魏政權開始,從北齊、北周到隋唐,中國實行了四五百年的“均田制”。國家根據家庭正式授予田地,從每人幾十英畝到每戶大約100英畝不等。授田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永不歸國的家業,稱為桑田、石葉田或永業田;壹種是人壹生所用,年老免稅或死後必須歸還國家,稱為祿田、庫本登。這些田地被嚴格限制買賣。如北魏時,呂田不準買賣,桑田(田)只能“賣其余”,即只能出售家庭規模縮小後多出來的份額面積:“不賣其份”,[30]即因家庭規模不準出售永業田的份額。唐朝仍然堅持這壹限制,不允許世野田和庫班登自由買賣。石葉田只有“搬到農村,沒地方埋”才能賣,而庫班登只有“從狹窄的農村搬到寬闊的農村”,“賣了填房子,磨土堆,蓋房子”才能賣。【31】唐律嚴厲打擊“賣庫班登”行為:“賣庫班登得十畝二十畝加壹等,罰壹百棍,還田還主,不追錢。”[32]清朝法律規定:田產房屋被典賣時,即使不按約定贖回,只要田產所有者仍要贖回,仍可按原價贖回,典主不得拒絕,違者四十。[33]這些制度旨在維護小農的生產秩序,確保小農經營的基本條件不會喪失。或者可以說,土地(只要不允許出售)不是私有財產,而是國家無息貸款給小農家庭的基本經營成本。這是保證小農生產連續性,防止小農破產的制度安排。
2.多子女均分財產的繼承制度,使土地私人所有和經營的區域不斷分割,使小農經營成為必然,為小農經濟創造了前提。
中國的多子女平均分配財產的繼承制度與土地私有制同時開始。自從商鞅變法廢除了礦田,允許土地買賣後,就有了“兩個以上男人的人,不管他們的差異,多給壹點”的法律。[34]成年兄弟不得同居,雖然是為了增加國稅戶,但也使土地等生產資料因生產分割而不斷分割成更小的規模,使農民的農業經營只能成為小塊土地上的個體經營。《唐律》規定:“合戶者,只服二年。.....即不應開戶不聽,應關戶不聽。主要工作人員100人。”這部法律也和商鞅的法律有著相同的目的,商鞅的法律旨在將私人家庭分割成小家庭,並將土地劃分為小商業地塊。關於土地等家庭財產的分割,唐律特別規定:“即同居要分(財),不平等者以計侵,坐贓者減三。”唐《家令》規定:“應分土地、財產者,均分兄弟。”[35]特別強調所有哲學家或兄弟在分家時均分財產,以保證每個人都有機會為小農經營,實現耕者有其田,防止土地集中。甚至不承認父親和父親通過遺囑進行不平均分割的權利。這就不斷創造了小農經濟的前提,杜絕了大規模社會合作勞動或農業社會化經營的可能性。
3.國家直接引導小農戶的小規模經營,直接制定小規模生產的標準。
在中國舊政治中,政治設計者從來沒有設想過農業大規模經營,法律也從來沒有指導過農業大規模經營,而是指導過小規模經營。孟子主張“明君管民之財,使其能昂起足夠的頭來侍奉父母妻子,福年逃命,兇年避死”,使“黎民不饑不寒”[36],這就是農業生產的目的。這個目標本身就是壹個非常低級的小農經營目標,只要保證每家每戶都有土地,沒有苛捐雜稅就可以達到。所以,每個家庭有“五畝房子有桑樹”、“百畝田搶不到時間”或者“五只母雞兩個娘”就夠了[37]。漢朝有個地方官有此意,強迫百姓“種壹棵榆樹,種壹百種草藥,種五十根小蔥,種壹盆韭菜,種兩個老婆,種五只雞。”[38]北朝和西魏時期,共頒布了六條詔令,其中第三條規定:凡春耕,地方官必須“勿憂民,但能持農具者,將命其及時耕種莊稼。.....壹個單貧家庭和壹個無牛家庭,建議是否有溝通。”[39]國家主動立法,幫助王解決小農經營中勞動力和牛不足的問題。唐代《田零》中有壹條規定:“室內田,每畝栽桑樹五十棵以上,榆樹、棗樹各栽十棵以上。如果土地不合適,可以按照農村的法律。”[40]國家立法直接規定小農種植經濟作物的數量,怕小農不謀生,其對小農的引導和監督可謂無微不至。
4.父母在世時禁止兄弟獲得不同的財富,以保證小農經濟目標的實現。
從唐律到大清律,明文規定“祖父母父母在此,但兒孫富貴不同”為罪。這似乎與上述因為強制分割財產和分割田地財產而不得不降低農業經營規模的規律相矛盾。但要註意,小農經濟的目的,正如孟子所說,是為了使“五十人能穿衣穿帛”,“七十人能吃肉”,“得白貨者不放在路上”。【41】而要做到這壹點,當然要讓小農家庭的養老沒有後顧之憂。為了防止老人因為成年子女和孫子女的財產分割而被父親和祖父母贍養,簡單規定了在祖父母在世的情況下,子女和孫子女即使成年或結婚也不得分割財產。唐朝的法律甚至規定,祖父母的父母如果主動要求子女得到其他錢財,將受到“兩年監禁”的懲罰。[42]清朝廢除了這壹規定,允許經父輩和祖輩同意的兒孫擁有不同的財富。當然,這個禁止外鈔的規定更多的是出於倫理上的考慮,因為在父母出殯期間也是禁止外鈔的。但為了保證實行小農經濟養老,不能不作為這壹規定的理由之壹。
三、來自國家行政及相關法律法規
在中國舊體制下,國家行政活動和相關法規往往以保障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為基本目的,主要體現在打擊過度占用土地、打擊強國兼並土地、禁止漏征戶籍以逃避稅徭役、禁止閑置土地的懶耕等方面。
1.打擊占地,遏制土地兼並。
為了保證小農戶不容易失去土地財產,國家不僅限制出售土地,還例行公事地對土地占用進行限制。打擊占地過多者的目的是遏制土地兼並。管子認為“欲提價,均富,散積”,即要遏制兼並,首先要從“輕重家”入手,[43]即先剝奪權貴家的多余土地,分給窮人。孟子認為“仁政必須從經濟邊界開始”,[44]即從保護土地到耕者有其田,制止權貴兼並土地。西漢武帝時期,為緩解“富者田連樓,貧者無立足之地”的嚴重土地兼並危機,董仲舒建議“地限於民,無人養而堵路”;[45]喪帝時,他接受了史丹、孔光等人的建議,下詔限田。"列侯以下官員和百姓所占的土地不得超過30公頃."[46]王莽時下令限制田地:“凡男性人口不賺八分,但其田地過井者(900畝),將其余田地分給九族居鄉黨。”[47]西晉實行更為明確的“占地制”:“男占70畝,女占30畝”,“其官積從壹至九,各占有貴賤之地,壹積占50頃,九積占10頃。”[48]北魏實行均田制,同時規定:“不足者得購足,...他們肯定買得不夠。”[49]這是禁止超限額占用土地。唐朝也有占地限制。“國王制定了法律,農田100畝,永遠允許他的官員使用土地。”唐律明確規定要打擊超限額占地:“超限額占地者,罰十畝,十畝加壹等……”。[50]
2.限制官員占地,遏制土地兼並。
官員利用職權強占窮人的土地是土地兼並的主要形式之壹,所以以前的法律都註重打擊官員非法占地。《唐律》規定:“凡官侵私田者,壹畝以下為杖六十,三畝為壹等...犯罪將被停止兩年。”【51】大清律規定:“凡有司的官員,不得在現居地購買農宅,違者革職,農宅為官。”[52]打擊官員兼並土地有利於確保小農的生產條件不喪失。
3.遷移富人,抑制土地兼並。
自秦朝以來,富人的遷徙成為抑制土地兼並的主要手段。秦始皇二十六年(221年前),12萬富民遷徙鹹陽。[53]這可能是為了把他們在各地占用的土地騰出來,分給沒有土地的農民耕種。漢高祖時期,齊國的王氏、郝氏、大家氏、齊國的田家、趙國的屈氏、楚國的荊國懷氏等六大民族十余萬人被迫遷居關中。[54]漢武帝時,曾“徙以郡國英雄,花三百余萬於茂陵”,[55]而其用意可能與略有相同。有權勢的家庭被迫遷移,他們拿不走的土地很可能被國家沒收,象征性地收購並交給(或賣給)無地農民。
4.重農抑商,抑兼並,辱商貴農。
中國古代統治者認為商業是小農經濟秩序的最大敵人,所以歷代法律強制執行“抑商”國策。首先,營業稅要重新征收,“禁止征收”。商鞅變法,“事末懶貧者以為收錢”[56]直接征破產商人為奴;他還下令“不種田就多收稅,市場利益的租金就重”[57]。漢代對商人征收雙倍人頭稅,“賈人算兩次”;此外,通過“數”和“告”的方式重新招募商家,“使商家不止壹家破人亡”。[58]復征營業稅旨在阻止商業發展。二是禁止商人為官。漢初明確提出“賈人不得以田為官,違者以法論處”,“庶人後裔不得為官為官”。[59]北魏律:“工商皂,不染凈”。[60]唐《選舉令》規定:“凡與人同居有大功者,不得為官。”[61]直到明清時期,仍禁止三代以內的工商子弟參加科舉考試。三是直接對賈人犯罪,發配邊疆。秦朝時,賈派人帶著勸諫信去駐防。[62]漢武帝向七個臣民發書勸諫,賈人是其中之壹。[63]這種強制遷移主要是為了約束商人兼並土地。四是限制商人占地。比如漢高祖下令“賈人不得以田出名”的時候,漢武帝也下令“賈人有市籍和家眷,無田以農命名;敢令,不入田,不嫁。”[64]第五是從車馬方面羞辱商人。比如《漢律》中明確規定“賈人不得衣冠騎”,“賈人不得衣冠錦繡騎馬”。[65]金定律:“所有賣家都在毛巾前貼上白色貼紙,寫上賣家的名字,壹個是白鞋,壹個是黑鞋”。[66]這樣的規定壹直存在到明清。[67]法律對商人如此刻薄的目的,正如商鞅所說,是為了表明“農敬商”,使“農恨商”,“使人歸農”。[68]是為了保證小農生產秩序不被商業的惡勢力瓦解,使商業對農民沒有吸引力,把“遊於工商業的人”趕回小農生產,防止商人。法律人孟德斯鳩說:“在壹些國家,出於特殊原因需要節儉的法律。由於氣候的影響,壹方面人口可能特別多,另壹方面生計可能很不穩定,所以最好讓人們普遍經營農業。對於這些國家來說,奢侈是壹件危險的事情,節儉的法律應該非常嚴格。”[69]中國似乎就是這種情況。在中國自給自足的經濟中,商業代表奢侈,使人懶於農耕,所以抑商強農是法律的必然選擇。
5.嚴防不均貢侵小農。
重稅重務往往是小農破產的重要原因之壹。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