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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的思想內涵是什麽?現代人應該如何培養自己的人格?

在中國古代,禮是壹種社會制度和道德規範。作為壹種法規制度,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系上層建築和相應的人際交往中的禮儀儀式。作為壹種道德準則,它是國家領導人和貴族壹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在孔子之前,有李霞、李因和李周。夏、殷、周三代的禮制到周公時期已經比較完善。禮作為壹種思想形態,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與“仁”密不可分。子曰:“人若無情,何為禮?”他主張德治,即德治以德,德治以禮,打破了“禮不能超庶人”的限制。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範,把禮作為“聽天由命之心”,成為人類的美德之壹。荀子比孟子更重視禮,他寫了《論禮》,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中的每壹個人在貴族、長幼、富貴等等級制度中有壹個適當的位置。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儀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範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品質的培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化和發展,儀式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不斷變化和調整。

在封建時代,禮儀維護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標準。禮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壹,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說,殷得與失因夏之禮,周得與失因夏之禮。這說明夏、殷兩代已經禮尚往來了。孔子也說過,他可以談李霞、李因,但因為缺乏文獻,雖然可以談,但不能“征之”。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不能將其視為絕對不變的僵化內容而壹味復古。

周公制定的禮制比前代更加完備,發展到了“憂郁文采”(論語八書)的程度,令孔子嘆為觀止,宣稱“我隨周”。周人以“尊禮”著稱。春秋時期,皇族衰落,禮樂被諸侯所征服,陪伴大臣進行國民生活,等級制度被破壞。統治者恣意濫用禮樂,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於周代禮制的完善和徹底,仍為文人所欲,並試圖恢復。春秋時期,孔子之前的人,如師服、內史,以及與孔子同時代的人,如書香、晏嬰、紀悠,都講了很多禮儀。但是孔子是第壹個最有禮儀,有自己體系的人。他壹生以詩、書、禮、樂教導弟子。《論語》中關於禮的記載有34條。他從理論上闡述了禮的重要性,以禮治國是必須的。禮和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編輯本段]禮的本質

儒家主張的理想的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之分、老少之分、親友之分。它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其在家庭內部的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範,這就是禮。禮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異性。因此,古人指出禮儀的特點是“異”(《荀子·嶽倫》)或“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兩漢時期,談禮的人不約而同地強調,禮的作用是維系以等級制度和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差異,最能說明禮的意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曰:“人性總有分,分大於分,分大於禮。”又雲:“故前王之案,旨在分禮義,使貴賤之分,老幼之別,知智愚之能,皆可使人各得其物,各得其所。”《禮記》雲:“所以,諸子決定親疏,多疑,求異,明辨是非。”又雲:“殺親,尊賢等。,也是禮所生。”韓非子(見韓非)說:“禮...君、臣、父之誼,亦是貴而不配之理。”董仲舒雲:業主按等級、級別、大小、遠近排列。《白虎同德論》雲:禮所以“有序,正氣,人道。”這些話都證明,禮是壹種不同的行為準則,絕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規範。

禮不同,因人而異,所以“名位不同,禮數不同”(《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都必須根據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選擇與自己地位相對應的儀式。符合這個條件的人是有禮貌的,否則就是有傷風化的。比如巴蜀舞是皇帝的禮物,青大夫只準用四蜀。陸機家人隨卿表演皇帝之禮,宮廷舉行巴蜀舞。孔子認為這是不體面的,並憤怒地說:“這是可以忍受的,但為什麽不呢?”用樹擋住門,反對埋葬,是君主用的禮,被管仲采用,孔子批評他不懂禮。歷代的冠、婚、喪、祭、鄉飲等儀式,都是根據當事人的等級、職級、官職、非官職等身份來制定的,對所用的服飾、器皿、儀式都有復雜的規定,不能誤用。在家庭中,父子、夫妻、兄弟的禮物是不壹樣的。人子的恩賜,就是晚上為父母擺枕頭席,早晨問候他們,出去的時候當面告訴他們,回來的時候當面告訴他們,不要住在房間的西南角(尊貴人居住的地方),不要坐在席中間,不要走中間的路,不要站在門中間,不要積蓄私財。只有通過不同的儀式,才能確定家庭和社會中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讓每個人都各司其職。“君、臣、父、子、弟不雅觀”(《禮記·曲禮》)就是這個意思。

統治階級和庶人都受到禮儀的約束。所謂“不亞於庶人”,並不是庶人無禮,而是庶人財力、物力、時間有限,無法準備禮物。更重要的是,貴族和醫生的天賦不適用於庶人。例如,在庶人,沒有寺廟祭祀,它是用來睡覺的。

[編輯本段]儀式的範圍

禮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各種人類行為和國家活動。《禮記》說,“居之以禮,可以分尊卑;住閨房是禮貌,所以三家和睦;是對朝廷的禮遇,所以官階有序;在野外打獵是禮貌,所以是閑的;而且對軍隊彬彬有禮,所以在武功上是成功的。獲得學位的是故宮博物院...鬼和神得到他們的娛樂,他們對紀律的哀悼,他們對他們的政黨,他們的官員的身體和他們的管理的爭論。”可見其範圍之廣,“君子除禮別無他物”。

[編輯本段]儀式的功能

按照儒家的說法,如果每個人都遵守符合自己身份和地位的行為準則,就會“禮而別之”,達到“君、君、臣、父、子、子”的地位,這樣才能維持理想的社會秩序,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另壹方面,如果棄禮不用,或者不遵循符合自己身份和地位的行為準則,就像石舟曾經說過的那樣,“禮不行則暈”,儒家倡導的理想社會和倫理道德就無法維持,國家就無法統治。因此,儒家非常重視禮儀在治國中的作用,提出了以禮治國的口號。孔子說:“不擅禮治民”,《禮記》說:“禮也,君之大柄也...所以也有必要治理安谷”,這說明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先為政禮,禮是其政之本!”儒家認為實行禮治就是政治。《詩賦雲》:“禮乃身之治也”;孔子說:“禮待國家”;晏嬰曰:“禮能報國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國而立國”;女叔雲起曰:“禮為守其國,行其法令之理,無壹失其民”;荀子雲:“國之生命在於禮”。從這些話中,我們可以充分看到禮儀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家的治理取決於禮儀的興衰。所以荀子說:“諸子極擅審,強國之基,強加之道,共功名。諸侯得天下的原因,不在於降國”;《禮記》說,以禮治國“官得其身,政得其用”,以暴治國“官失其身,政失其用”。結論是:“禮盛,民治;禮廢,眾之亂也。”顯然,儒家思想中理想的封建社會,沒有禮法和禮治是無法建立和維持的。

[編輯此段]以禮入法

儒家主張禮治,把有差別的行為準則即禮作為維護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而法家主張法治,把同樣的行為準則即法作為維護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這本來就是對立的。在百家爭鳴的先秦時代,儒法各持己見,互相攻擊對方的理論,互不相讓。秦漢的法律是法家擬定的。商鞅的秦律源於李瑋隗的《法經》,蕭何的漢律繼承了秦制,是法家壹脈相承的正統,充分代表了法家的精神,這是儒家所不能接受的。漢武帝標榜儒家,法家逐漸失勢。儒學興起後,開始以儒學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寫法章釋法和以義判獄。據《晉書·刑法誌》記載,叔孫宣、郭陵卿、馬融、鄭玄等所撰儒家章句十余篇,數十萬字,其中26272篇,773.22萬字。以義判囚者有二寬、董仲舒、應劭等人,以儒家經典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中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晉以來,儒家思想參與了法律的制定,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將體現儒家思想中心思想的禮混入法律條文中,從而帶來了法律的重大變革和深遠影響。商鞅界定了不同子女的主體,不分差異有兩個以上男人的就多給,這與“父母在,無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人深惡痛絕。到了魏國,除了兒子的臣民不同,父子擁有的財富是壹樣的。《李周》有八論,魏氏入法有八論。從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到隋唐、宋、明,都載於法中,到清代已不再引用。《禮記》:“凡聽五刑之訴者,必親父子,立君臣之義。”儒家崇尚親親,重視輩分、年資、親疏之分。晉律“完成了倫理法典的預防,允許五役以罰罪”,開創了後世按役制定罪的先河。北魏決定犯罪,保住爺爺奶奶和父母。為了體現刑不如醫的精神,還規定要用官銜作為處分。養兒育女的方法為歷代所沿用,官職也為隋唐宋所用。孝道在李周是農村八大刑罰之壹。《孝經》雲:“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北齊孝道是十大重罪之壹,犯罪者不在八議贖限之內。隋代采用,十惡條並列,從唐朝壹直沿用到清朝。北周完全模仿李周,法律完全儀式化。但由於《周禮》不真實,不能適應當時的情況,隋繼承了北齊的法律,采用了魏晉刑法典,而不是北周的制度。通過對《唐律》的考察,我們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禮法的內容。除了八項建議,公務,十惡,不孝,寄養,定罪根據服務制度,等等,還有很多規定是從儀式中衍生出來的。李,兒子應該孝順父母,所以兒孫違反教令,成了特條,才兩年;爺爺奶奶,父母都在,但他們的子子孫孫三年不同國籍,不同財富;父母年老多病,任官壹年,免官。禮,父母喪三年,所以不喪,順吉,求官位,喪子,嫁娶,兄弟資質不同,富貴不同,都是有罪的。《大戴禮》有七條,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所以成了法定的離婚條件,去與留以禮為依據。儒家主張父為子,子為父,所以法律允許他躲藏,也不要求他的後代作證,更不用說起訴他的祖父母、父母和原告。荀子雲:“禮育人”,《禮記》曰:“禮得民心”。欲望的滿足和物質的享受是不同的,也是相互制約的,這在《禮記》中有詳細的規定。所以唐朝的法律規定,建造房屋、汽車、衣服、器皿、墓葬都屬於石獸,違者責令貼100棍,限期改正。以上種種規定足以說明禮貌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所以《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說:“唐律是壹定的。”以禮入法的過程,也是法律儒學化的過程。它始於魏晉,從南北朝壹直延續到隋唐。宋代刑法沿襲了唐律,明清法律也深受唐律影響。除公務外,法典中普遍保留了上述關於禮儀的規定,只是處罰有所不同。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重要事件,所以法律發生了巨大而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以倫理為主導的局面。古人所謂的“明刑育”,實質上就是用法制的力量維護儀式,加強儀式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以為是,法以為是;儀式不允許的是法律禁止和包含的。正如東漢廷尉陳崇樞所說:“禮往何處,刑往何處。如果妳無禮,妳將受到懲罰。”明邱軍《大學延義補》說:“人心違禮義,進而入刑法。”禮法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中的壹種禮儀,《說文解字》說:“禮,表現,所以物有所福。”可見,“禮”並不具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意義。階級社會出現後,人類開始有了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在身份上表現出限制和區分。因此,“禮”作為宗教祭祀的壹種姿態,開始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身份體系。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儀式就出現了。是現實生活的邊緣裝飾,是用外在的東西來裝飾裏面的故事。主要包括三個部分。第壹,禮物是宮室、衣服、器皿等用於行禮的物質之物。第二,禮儀。就是用禮物的樣子。第三,禮貌。是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真實明確的內容、主旨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恰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歌實踐中被證明是恰當的、恰到好處的。

“禮”具有社會身份系統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期就已存在。但作為相對嚴格的社會制度,是在周朝初年。周朝初年,周武王伐滅殷。周公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在殷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禮樂,將作為社會認同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所說的封建禮儀的“禮”有兩個屬性:政治等級和倫理道德。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與位”。這就是孔子所說的“君君,臣,父,子”

作為倫理“禮”的具體內容,它包括孝、恩、禮、從、敬、和、仁、義等。

在“禮”的兩個屬性中,等級是“禮”的本質。倫理的屬性是等級制度的外在表現。封建禮儀實際上是通過灌輸孝、恩、順、敬、和、仁、義,把這些外在的倫理觀念變成人們內在的需要,束縛人們的思想,制約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成統治階梯的忠實奴隸,從而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中國封建社會的所有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視為維持其統治的唯壹途徑。

自民國以來,中國的禮儀制度壹直在不斷簡化和人性化,吸收了壹些可以借鑒的西方模式。“禮”只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它們已經背離了封建時期為嚴格的等級制度服務的原始本質,而是維系良好社會風氣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不再受“禮”的束縛,甚至視儒家文化為陳腐,視西方文明為完美。其實我們鄙視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儒家文化中占有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發揚;另壹方面,西方文明也不壹定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麽有人情味。隨著中國壹步壹步的發展,“李”無與倫比的魅力將再次閃耀,使中華民族在世人眼中成為壹個文明開放的民族,中國當然也是壹個文明開放的國家。可以說,中國的形象會因為“禮”而更加鮮明、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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