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企業技術改造,是指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模式,提升現有設施、技術和管理服務,淘汰落後產能,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活動。第三條企業技術改造應當以企業為主體,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的發展理念,實行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優化現有資源配置和擴大優質增量供給相結合,把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與發展壯大新動能相結合,全面提高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技術改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工作機制,制定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技術改造中的重大問題,推動企業加快技術改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企業技術改造工作。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和其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批準的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企業技術改造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技術改造的促進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學制定重點行業和領域發展規劃,完善和落實財政、金融、土地、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品牌建設等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引導企業進行下列技術改造:
(壹)提高行業核心競爭力、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
(2)推動制造業與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拓展網絡信息技術的深度應用;
(三)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和勞動生產率,更新改造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和配套設施;
(四)提高供應質量和水平,發展先進生產能力,提升產品品種和質量;
(五)促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和產業結構調整,淘汰、替代和改造落後低效產能;
(六)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防治環境汙染,加強安全生產,開展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改造;
(七)促進產業鏈延伸和產業集聚發展,整合改造分散產能;
(八)國家和省鼓勵的其他技術改造活動。第七條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重點領域和產業發展規劃,定期制定並發布企業技術改造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導向目錄,引導社會資金等要素投入,激發企業自主升級改造的動力。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發布的投資指南和重點項目目錄確定企業技術改造重點項目,並組織實施。第八條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依法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程序,由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統壹使用國家投資項目網上核準監管平臺辦理。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許可目錄,簡化許可程序,為企業技術改造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實行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對不新增建設用地、屬於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清單的項目,企業辦理承諾手續後即可開工建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承諾制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制度,控制與項目相關的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分類管理清單之外的建設項目,除環境影響較大或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外,無需履行環評手續。
對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的項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時,如無國家規定的重大變更,無需重新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