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為會員提供生產技術服務,提高畜禽養殖標準化和集約化水平。第二章規劃布局第七條省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制定全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結合本地生產實際和區域優勢,制定本行政區域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畜禽養殖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當地農業生產和畜產品加工的實際情況,科學劃分畜禽養殖區域,優先支持發展生態循環養殖。第九條下列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為禁止養殖區,並向社會公布:
(壹)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南水北調工程沿線核心保護區;
(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
(3)自然保護區的核心保護區;
(四)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第十條根據畜牧業發展規劃、功能區布局規劃、禁養區劃定和土地承載能力,科學確定畜禽養殖規模,引導畜禽養殖向糧食主產區、果蔬茶優勢區、沿黃地區等土地承載潛力大的地區轉移,推進糞汙還田種植配套,促進形成養殖種植生態循環格局。第十壹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按規定在養殖用地備案後建設。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廢水、惡臭、畜禽糞便等固體廢物的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場地(區域)的建築布局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和汙水處理區明顯分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壹畜禽場或者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的畜禽。第三章備案管理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下列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壹)年出欄生豬500頭以上;
(二)年屠宰肉雞40000只以上;
(三)肉鴨年出欄50000只以上;
(4)產蛋雞/鴨數量大於10000只;
(五)奶牛數量在100頭以上;
(六)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
(七)肉羊出欄500只以上;
(八)兔子3000只以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規模標準,由設區的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第十四條畜禽養殖者按照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名稱、飼養員、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並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