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三條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鼓勵創造、促進應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創新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第六條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啟動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根據國家授權,先行先試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黨知識產權治理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加強宣傳引導,增強全社會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推動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意識,抵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對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保護和促進知識產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創造和應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產學研服務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應用。第十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增加高價值知識產權擁有量,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效率,促進知識產權與產業深度融合。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合作建立技術研發中心、產業研究院、中試基地等新型研發機構,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第十壹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應當圍繞產業發展戰略,采取符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轉化戰略和運營模式,推進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科技項目、成果產業化、創新資金使用等方面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或者產品,並可以通過財政補貼、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給予支持。第十二條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知識產權分配機制,推進知識產權分配改革,增強知識產權轉移活力和實施效益。
通過給予職務作品、職務科技成果等職務知識產權權利人職務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鼓勵單位實施產權激勵。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可以與職務知識產權完成人就知識產權的歸屬、轉讓、轉化和收益進行約定。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完善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制度,明確職務發明獎勵和報酬的條件、程序、方式和數額。第十三條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單位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改造、轉讓給他人、聯合他人實施改造、依法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以固定價格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