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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及與高新技術產業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高新技術產業,是指列入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化指南,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高成長性和高經濟效益,並能通過規模化生產對區域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的產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使高新技術產業逐步成為本省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本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科技投入應當主要用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六條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

省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工作。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行使職權。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事各種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活動,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二章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本省高新技術產業化領域指南。第十條本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由省發展計劃和科技行政部門認定。

在認定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前,應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未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和企業不得認定為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定期評審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標準和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認為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過程或結果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訴;省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人。第十二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自項目認定之日起五年內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所得,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除享受上述優惠待遇外,第六年至第八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所得的50%,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前款規定的專項資金的90%用於項目實施單位的技術創新,10%納入高新技術產業扶持資金集中使用。第十四條實施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免收購買生產經營場所交易費和產權登記費,免收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費用;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同級財政部門返還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但改變土地用途的,返還資金必須全部返還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五條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65,438+00%以上。除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外,年終經稅務管理部門審核,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必須購置的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以及購買高新技術、發明、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管理部門批準後,可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六條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建立股票期權、利潤分享、年薪制以及技術、管理等智力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制度。第十七條本省建立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調查統計制度。調查統計工作由統計等行政部門實施。第三章高新技術資源的開發利用第十八條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立或者聯合建立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國家級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可申請省級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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