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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會”這個詞的詞源是什麽?

黑社會,來自英語短語“黑社會”...德語gesellschaft”,最初指同室的伴侶,後用於表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參見:

黑社會性質組織辨析

張永強

(北京大學法學院,100871)

內容摘要: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壹種形式,不同於壹般的犯罪集團和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在準確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概念、科學分析當前犯罪形勢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其構成要件,明確其與其他形式有組織犯罪的界限。我們認為,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應當註意其行為在客觀要件上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應註意其組織嚴密,主要要件中成員眾多,其成員數量至少應為壹般犯罪集團的三倍;犯罪人格的分析應當引入主觀要件。在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總體策略中,不要過多地“繞圈”,“穩、準、狠”方針的關鍵是“準”

關鍵詞: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

目前,全國範圍內正在開展“打黑除惡”鬥爭,壹批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被“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我國刑法1997修訂後新設立的罪名,包括三個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近年來,此類犯罪在壹些地區有所蔓延,危害嚴重。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認定什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學界觀點也不盡相同。鑒於此,我們對其性質和構成進行分析,以期引起社會各界對這壹問題的進壹步深入研究。

第壹,黑社會組織是壹種有組織的犯罪。

有組織犯罪,英文是“Organized crime”。有組織犯罪作為壹種極其嚴重的犯罪現象,已經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然而,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壹個統壹的、公認的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其代表性觀點如下:

1,最廣義的定義。人們認為,有組織犯罪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成的團夥、幫派或集團。

或者組織。例如,美國加州刑法規定:“有組織犯罪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在長期目標的基礎上,從事下列壹種或多種行為:(1)提供非法商品或服務,如高利貸;(2)掠奪性犯罪,如盜竊、傷害等。還有壹些典型的犯罪行為應當納入有組織犯罪的定義,即五類行為:a、敲詐勒索集團;b、非法行業;c .盜竊集團;d、幫派;e .恐怖組織。”我國有學者認為,我國有組織犯罪目前包括三種組織形式,即松散型犯罪團夥、犯罪集團和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2.寬泛的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是三人以上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包括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例如,《墨西哥聯邦共和國和聯邦區刑事訴訟法》對有組織犯罪的定義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按照紀律和等級制度的規則組織起來,通過壹貫使用暴力或主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我國也有學者認為,有組織犯罪壹般是指三人以上為多次實施壹項或多項故意犯罪而成立的具有壹定組織性和穩定性的* * *共犯犯罪組織。

3.狹義的定義。認為有組織犯罪就是黑社會犯罪。聯合國犯罪防控機構通常在文件中將有組織犯罪視為黑社會。很多學者也持這種觀點。例如,俄羅斯學者阿達斯·喬維奇(юиадшкевич)認為:“有組織犯罪是壹種醜惡的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特征是刑事犯罪、黑色經濟結構和政權管理機關腐敗的結合。法國犯罪學家安德魯·博薩認為:“有組織犯罪實際上是壹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生活在合法組織之外,他們有自己的章程,自己的組織,自己的等級和嚴格的紀律,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利潤最大化,不擇手段。"日本學者菊田光壹認為:"所謂有組織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大多數犯罪分子在繼續從事犯罪活動時都有壹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組織,其指揮系統由階級組成;(2)組織成員不僅自己從事犯罪活動,還秘密掩護店鋪、藝人等特定專業人員的犯罪活動;(3)如果組織內部領導發生變動,不存在領導權交接的問題,有掌握組織權力的壹代;(4)該組織控制著某壹地區的全部犯罪活動,或者至少控制著特定的犯罪活動,而這種控制權始終掌握在某壹個頭目手中;(5)犯罪手段和犯罪行為幾乎都是基於組織中每個成員的職權;(6)為了順利達到犯罪目的,有周密的計劃進行各種犯罪活動。"

世界著名刑法學者和犯罪學家、國際刑法協會主席M. Bassioni先生將有組織犯罪的特征總結如下:

1,犯罪成員被認為是或多或少從事犯罪活動的支撐點和團夥;

2.其首要目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利益;

3.威脅和暴力是達到他們目的的手段,無論是在群體內還是群體外;

4.賄賂官員和其他人是他詭計的壹個組成部分;

5、通過騙稅、壟斷、掠奪性的商業活動,以及利用腐敗的影響力滲透和破壞合法的商業活動以獲取利益;

6.通過洗錢實現利潤增值;

7.可能有跨國分支或跨國活動,但主要在壹個國家內部活動;

8.任何威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社會利益的行為都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

9.它的成員經常,但不是壹成不變,聚集和組織在壹個由壹個最高領導人為首的等級結構中;

10,下屬成員要對組織忠誠,要通過嚴格的紀律,包括那些死於失敗、背叛、不忠的人。

被綁定的方式;

11.成員是在測試忠誠、殘忍和犯罪技巧的基礎上挑選出來的,他們在兄弟會中伴隨著隱身。

對;

12,保密是它的標誌之壹。

我們認為,有組織犯罪的定義應揭示其本質特征,即犯罪的組織性。第壹,有組織犯罪不是壹個人幹的,而是三個人以上幹的;二是具有相對穩定的組織形式;第三,許多人有組織地實施壹項或多項犯罪。因此,所謂有組織犯罪,是指具有壹定組織形式的三人以上以實施壹項或數項犯罪為目的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不同於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如團夥犯罪。根據我國的犯罪情況和法律規定,有組織犯罪應當包括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組織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從組織規模、程度和社會危害性來看,這三者實際上是犯罪組織的初級、中級和高級發展形態。

第二,黑社會組織是犯罪集團向黑社會組織過渡的壹種形式。

犯罪集團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它和黑社會組織有相同的壹面,就是都是犯罪組織。但他們在組織的規模和程度上,尤其是在是否“黑社會”上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把犯罪集團和黑社會組織混為壹談。

黑社會組織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壹樣的,就是都具有“黑社會”的特征。黑社會,翻譯自英文短語“黑社會社會”,原意為地下社會、骯臟社會等。黑人是非法的,秘密的,所以黑社會是反社會的地下組織。之所以叫社會,說明它不同於壹般的有組織犯罪,比犯罪集團更嚴重,形成了“小社會”。還有壹些資料說黑社會是犯罪集團,意思是犯罪集團。

MAFIA在意大利語中稱為“Maffia”,是“Muzzini Autorizza Furti,Incendi,Avvell enamenti”這幾個字的首字母縮寫。可見,黑社會的含義本身就表明這個社會群體的活動是違法犯罪的。在漢語中,“黑心”、“黑手”、“黑信”、“黑錢”、“黑店”等詞匯也表達了強烈的道德和法律負面評價。黑色意味著不正當和不道德。

當然,“黑社會”的核心詞是“社會”,英文叫“society”,法文叫“society”,都來源於拉丁語“socius”,意思是夥伴和很多人聚集在壹起,從而引申出團體和組織的意思。在古羅馬語言中,sicietas指的是相對自然人格的自由契約關系;德語中Gesellschaft最初指同室的伴侶,後來用於表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俄語中,“社會”這個詞的詞根“общество”意味著所有、整體、男性* * *,以及在壹起。在日本,society壹詞是明治維新時期作為英文“society”的譯名出現的,中國留日學者在翻譯社會學著作時借用了這個詞。但日語中的“社”字來源於中國的古籍,如“村社”、“村社”等。在中國古籍中,“社”是指土地神或土地神崇拜的地點、日期、儀式,也有標示古代地方基層行政單位的意義;“會”就是見面的意思。社會壹詞的結合始於唐代,指節日期間在某地舉行娛樂會和祭祀神靈的活動。可見,“社會”壹詞在不同語言中的含義是壹致的,即都表示壹定區域內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活動。

我們認為黑社會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征:

1,地下社交

黑社會組織是與主流社會對立的非法地下社會。這是黑社會組織最本質的特征。黑社會組織是壹個隱蔽的亞文化群體。很多人的離經叛道不是因為他們的軟弱,而是因為他們是標準和價值觀不同的群體。即使是服從,當它來自於對越軌文化的參與時,也可能導致越軌。這種文化的規範與更大的社會的規範是相反的。

2、組織嚴密性

黑社會組織有著嚴密的組織結構和金字塔式的結構模式。它內部有詳細的犯罪分工,紀律嚴明,刑罰殘酷,成員也比較龐大。

3.行為暴力

這是黑社會組織的壹個鮮明的行為特征。他的行為壹般符合其他暴力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綁架等。壹些黑社會組織即使表面上不使用暴力,背後也有暴力做後盾。壹旦其他手段達不到目的,就會暴露其本來的猙獰面目。

4.經濟財富。

這不僅是黑社會組織存在的基礎,也是其行為的主要目標之壹。黑社會組織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瘋狂斂財,然後利用這些錢進行新的犯罪活動。

5.政治腐蝕性

官匪勾結、沆瀣壹氣是黑社會組織的壹大特點。從古今中外的歷史考察來看,沒有政府官員的“配合”,黑社會組織是很難長期生存的。拉攏腐蝕政府官員,甚至直接發展為黑社會組織成員,是黑社會組織的重要特征。

6.地方霸權

也就是說,黑社會組織盤踞在某壹地區,宣稱霸權,企圖實現其畸形的人生“價值”和所謂的控制社會的“理想”,以攫取政治資本。比如西西裏之於意大利黑手黨,臺灣省之於竹聯,香港之於黑社會。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我國目前特有的法律概念,是指某些犯罪集團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性質和主要特征,但在組織規模和程度上還沒有完全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標準,屬於犯罪集團向黑社會性質組織過渡的中間形態。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2月4日1148審判委員會通過,法釋[2000]42號),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壹般應具備以下特征:(65438)(二)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三)以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強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的;(4)在壹定區域或行業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學界普遍認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因而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似。

有學者認為,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發展大體上是每10年壹個階段。第壹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以大量犯罪團夥的出現和壯大為特征,同時相當壹部分犯罪團夥轉化為黑社會組織。第二階段,1990年至2000年,以團夥犯罪向黑社會犯罪的快速轉化和黑社會組織的加速成熟與轉化,個體黑社會組織的出現為特征;第三階段是2000年以後的10年,以黑社會組織的成熟和轉化為特征。與此同時,犯罪團夥將繼續大量出現,犯罪團夥將繼續向黑社會組織轉化。即犯罪團夥、黑社會組織、黑社會組織並存,同時向更高層次轉化。此外,據信中國大陸的黑社會組織與海外黑社會組織相互勾結,遲早會發展成為跨國犯罪組織。

我們認為,黑社會組織和黑社會組織只是發展階段的低級和高級,本質上沒有區別。從目前暴露出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來分析,其構成要件應該是:

1,客觀要素

暴力、斂財和腐蝕是當前黑社會犯罪的三大行為特征,維系著黑社會組織的生存。黑社會組織崇尚暴力、恃強淩弱,表現出強烈的血腥味;也正是憑借暴力和囂張氣焰,他們從事敲詐勒索、欺行霸市、敲詐勒索等壹系列違法活動。同時不斷腐蝕政府官員,擴大影響力,尋求保護傘。

(1)暴力

主要表現為:壹是興風作浪,濫殺無辜。黑社會組織多由有不良記錄的罪犯組成,劣跡斑斑的性格使其容易流氓化,傷害無辜,以滿足其變異的不平衡心態。如遼寧營口段犯罪組織持兇器傷害120余人;韓在湖北麻城的犯罪組織在短短兩年內犯下了114起流氓案件。2001年3月,廣州發生了壹起令人震驚的案件:受害人湖南恒陽汽車運輸總公司駐廣州湖田客運站辦公室主任王均明因拒絕向該團夥繳納“保護費”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而遭到報復。他的左手被砍了27下,右手被砍了6下,10根手指被砍斷(其中5根被拿走),兩只腳的腿筋被砍斷。這場悲劇的罪魁禍首是他的同胞——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斧頭幫”的頭目郭華。第二,玩弄女性,瘋狂通奸。玩弄女性是黑社會組織的基本惡之壹,幾乎所有黑社會組織的犯罪都暴露了其瘋狂獸性的壹面。江蘇鹽城的吳犯罪組織,兩年內奸淫強奸數十名婦女。

(2)財富聚集

主要表現為:壹是敲詐勒索,收取“保護費”。這是黑社會組織最常見的犯罪活動方式之壹,幾乎成為其標簽特征。每個黑社會組織都要靠這種方式謀生。例如,李法泉在湖北宜昌的犯罪組織由65,438+000多名社會不法分子聯合而成。內部分為菜幫、魚幫、果幫、衣幫、客幫等幫派。它建立了矛班、刀班和手槍班,並配備了先進的通訊和運輸工具。它在市區路段和碼頭攔截車輛和船只,勒索錢財,每年收取“保護費”。二、欺行霸市,取惡之物。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另壹種“謀生”手段。如黑龍江齊齊哈爾潘父母犯罪組織,壹度控制了該市蔬菜、水果、鋼材三大市場,並在市場內用打手威脅、奪槍。遼寧營口段氏犯罪集團主犯段洪喜及其“馬孜”張保安,以他們飼養的狼狗要吃豬肺為名,強迫肉攤老板“進貢”,兩年累計達2500多斤。第三,從事走私、色情、賭博、借貸、討債等違法活動。涉足多種非法行業,進行多種“經營”,是黑社會組織惡性膨脹的重要因素。如山西侯馬後林山犯罪組織,是壹個以盜竊、走私文物犯罪為主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他們橫行鄉裏,獨霸壹方,作惡十余年,並與境外文物犯罪分子勾結,在Xi安、廣州等地建立固定的銷贓地址。同時,還利用非法所得在侯馬、廣州、澳門等地設立所謂“經濟實體”,斂財。案發後,繳獲文物1000余件及汽車、槍支、警械、通訊攝像器材等大量財物,價值830萬元。開設賭場、組織賣淫、高利貸、暴力討債也是黑社會組織的傳統業務。

(3)腐蝕性

黑社會組織之所以如此猖獗,與其努力構建“關系網”,尋求“保護傘”有直接關系,這也是世界各地黑社會組織的共同特征。有的甚至發展成了官匪世家,欺壓百姓;壹些政府官員本身已經成為黑社會組織的領導人或成員。根據俄羅斯聯邦內務部(1999)的報告,俄羅斯破獲了384起內務機關人員實施的團夥犯罪(1998),260起團夥犯罪是內務機關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完成的。近年來,中國沈陽、石家莊等地發生的案件也有證據表明,壹些領導幹部,甚至高級領導幹部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密切聯系。

2、主要要素

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有組織犯罪的壹種形式,成員眾多,內部組織結構嚴密。

(1)成員多樣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項規定:“組織結構比較嚴密,人數比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比較嚴密的組織紀律。”那麽,人數多的具體標準是什麽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受到犯罪集團人數底線的限制,即“三人”。我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作為比犯罪集團更高級別的犯罪組織,必須更嚴格地認定,“圈子”不能畫得太大。否則,不僅會混淆黑社會組織與壹般犯罪集團的界限,也不利於有效遏制和打擊真正的有組織犯罪。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成員人數至少應為9人,即最低標準應為普通犯罪集團人數底線的3倍。事實上,大多數黑社會組織都有十幾個、幾十個成員,有的成員甚至超過百人。

(2)組織嚴密性

黑社會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基本骨幹成員固定,內部紀律嚴格。而且部分成員在犯罪上已經職業化,即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是唯壹的職業和生存手段。這類成員主觀惡性很深,人身危險性很大。

值得註意的是,現在壹些農村的黑社會組織成分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資歷最高的族長往往是這個組織的“大哥”,殘酷而嚴格的家規是黑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宗族權利本身就帶有強烈的封建宗法意識和家族觀念。雖然不壹定導致黑社會組織,但如果與狹隘的本土意識和觀念相結合,很容易為了自己家鄉的利益,以暴力為基礎排斥外地人。壹旦與犯罪欲望聯姻,就會成為黑社會組織。少數經濟發達的鄉鎮私下成立民團,公開擁兵自重,實行封建地主式統治,發展到與地方行政司法機關對抗的地步。必須把它消滅在萌芽狀態,決不能容忍它。

3.主觀因素

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故意,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並試圖占據壹定的勢力範圍,稱霸壹方。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是黑社會組織存在和擴張的前提和基礎。嚴格來說,每壹個黑社會組織都是在從事非法經濟活動,謀求某壹地區或行業的經濟壟斷,而且是以暴力為後盾的。此外,黑社會組織還企圖控制壹定地區的政治和文化領域,充當“第二政府”。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壹些骨幹成員通常具有犯罪人格。人格是壹個心理學概念。按照心理學的壹般理論,是指個體穩定而獨特的心理特征的總和,這些心理特征決定了人的外顯行為和內在心理,並使之穩定於他人。這裏的犯罪人格是指行為人的特定心理特征,是內在的、相對穩定的、主觀的、惡性的,有別於正常人的反社會行為傾向。是嚴重的反社會人格。我們認為,在研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時,應加強對其成員特別是首要分子的犯罪人格分析。這將有助於我們把握他犯罪的脈絡和軌跡,探究他犯罪嚴重的深層次原因,找到預防和遏制的有效途徑。

總之,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以上三個要素必須是既有又缺壹不可的。

第四,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有組織犯罪的界限

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是壹種有組織犯罪,當然是更高級的形式。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有組織犯罪之間應該存在隸屬關系,即有組織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那麽,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有組織犯罪有什麽區別呢?

1,以及團夥犯罪的界限

結夥犯罪是指兩人以上結夥,實施壹項或數項犯罪,但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它的特點是壹個暫時的合夥犯罪,通常在犯了壹個或幾個罪之後就結束了。所以是“松散”的共犯,沒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沒有固定的重要成員,往往三五成群;犯罪活動目標不明確,具有壹定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團夥犯罪壹詞在學術界有不同的理解,在實踐中比較混亂。嚴格來說,團夥犯罪不是壹個法律術語。壹般認為,它兼具團夥犯罪和集團犯罪的特征,是前者向後者過渡的中間形態。團夥犯罪和團夥犯罪都屬於有組織犯罪的低級形態,與黑社會組織有很大區別。

2、犯罪集團的壹般界限

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緊密聚集,為多次實施壹項或者多項犯罪活動的犯罪組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集團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其特點是:(1)犯罪人數眾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二)經常聚眾實施壹項以上嚴重犯罪活動的;(三)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四)有計劃、有預謀地實施犯罪的;(5)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嚴重。

在司法實踐中,黑社會性質組織容易與壹般犯罪集團相混淆,壹般犯罪集團也被稱為XXX集團。他們確實是相似的,壹般成員眾多、從事各種犯罪的犯罪集團,可能會上升到更高的形態——黑社會組織。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比普通犯罪集團更嚴格,比如前者危害公眾安全,後者則不壹定;前者的犯罪行為比後者更復雜多樣,危害後果更嚴重;前者比後者有更嚴密的組織結構和更多的成員;前者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試圖主導壹方的主觀目的,後者則無此要求。

3、法人犯罪的界限

法人犯罪又稱企業犯罪,我國現行刑法稱之為單位犯罪。法人犯罪是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是指法人為了獲取利益而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羅馬法中有壹個重要原則是“結社不能犯罪”,即認為法人沒有刑事責任,不能受到懲罰,不能成為犯罪主體。這壹理論壹直為各國刑法所接受。直到19世紀下半葉,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法人的活動範圍逐漸擴大,法人危害社會的經營活動相應增多,人們才否定了上述原則,將法人列為犯罪主體。各國學者對法人犯罪的理解不盡相同。美國學者羅納德·克萊默(Ronald Kramer)認為,公司犯罪是指公司董事根據其所在組織的經營目標而做出的故意決定所導致的違法或有害行為。日本學者麻生李生認為,法人犯罪是與企業活動有關的壹切犯罪,包括員工犯罪、經理犯罪和法人組織犯罪。中國學者也有不同的理解。

但世界各國學者都認為法人犯罪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征:(1)行為目的是為法人謀取利益;(2)該行為是以法人的名義作出的;(3)該行為的實施是經法人決策機構在正常決策程序中批準、授權或委托的;(4)行為結果危害社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法人犯罪與有組織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有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具有合法地位的群體。雖然感染了犯罪,但還是在履行社會責任,還是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後者本身就是違法的,它的存在完全基於犯罪活動。

4、恐怖組織犯罪的界限。

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恐怖主義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歐洲、中東和南美洲出現的壹種集團犯罪。他們主要從事劫持飛機、綁架人質、制造爆炸等暴力活動,壹度驚動西方世界。長期以來,國際社會試圖通過國際合作有效遏制恐怖活動,並制定了壹些國際公約。目前,我國壹些地區出現了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開始威脅公眾的安全。我國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大多數外國刑法典在同壹章中規定了有組織犯罪和恐怖組織犯罪。

恐怖組織與黑社會組織有相似之處,即都具有暴力性,其行為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但是,恐怖組織通常實施帶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動,可以針對國家領導人或政治組織,也可以針對不特定的群眾,或者通過破壞公共設施和公共財產來實現其恐怖活動;黑社會組織的主要區別在於,他們主要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壹般不具有反對壹個國家的政治目的。

5.與非法武裝團體的界限

如上所述,大多數外國刑法典在同壹章中規定了非法武裝團體罪、有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罪。非法武裝集團壹詞在我國刑法中並未出現,但分則第1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4條規定了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與組織非法武裝集團罪接近。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本罪的區別類似於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非法武裝組織壹般都有政治目的,有的甚至以推翻現政府為目標,並通過壹定規模的武裝暴力公開表露出來。黑社會組織主要以掠奪經濟利益為目的,壹般沒有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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