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和計劃委員會(Economic and Planning Council)
2.項目管理合同(PMC)模式
3.設計建造模式
4.平行承包(DBB)模式
5.建設管理合同(CM)模式
6.建設-運營-移交(BOT)模式
7.公私夥伴關系
各種承包方式的優缺點:
1.經濟和計劃委員會(Economic and Planning Council)
1)優點:
業主將本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開工服務委托給總承包商負責組織實施。業主只負責全面的、原則性的、目標性的管控,總承包商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運用自己先進的管理經驗,為業主和承包商創造更多的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協調工作量;
設計變更少,工期短;
由於采用包幹合同,基本不需要支付索賠和額外的工程費用;工程的最終價格和所需的工期有較大的確定性。
2)缺點:
業主無法控制項目的全過程;
總承包商對整個工程的造價、工期、質量負責,增加了總承包商的風險。總承包商為了降低風險,獲取更多利潤,可能會通過調整設計方案來降低成本,長期來看可能會影響質量。
由於采用了總價合同,承包商在獲得業主變更單和額外費用方面的靈活性很小。
2.項目管理合同(PMC)模式
1)優點:可以充分發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的專業技能,統壹協調管理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減少矛盾;
有利於節約建設項目投資;
該模型可以優化項目的設計,實現項目生命周期內的最低成本;
在保證質量優良的同時,有利於承包商獲得未來的分享權或項目收益分配權,可以縮短工期。在高風險領域,通常采用份額共享的方式來穩定團隊。
2)缺點:
業主對項目的參與度低,變更權有限,協調困難;
業主的巨大風險在於能否選擇高水平的項目管理公司。這種模式通常適用於項目投資超過6543.8億美元的大型項目。PMC的引入可以保證在缺乏管理經驗的國家和地區項目的順利完成。同時,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利用銀行或者外國金融機構、財團貸款或者出口信貸建設的項目。工藝裝置多且復雜,業主對這些龐大的工程並不熟悉。
3.設計建造模式
1)優點:
業主和承包商密切配合,完成項目策劃直至驗收,減少了協調的時間和成本;
承包商可以在參與的初始階段將其對材料、施工方法、結構、價格和市場的知識和經驗融入設計中;
有利於控制成本,降低成本。國外經驗證明,實施DB模式平均可降低成本約10%;
有利於進度控制,縮短工期;
風險責任單壹。壹般來說,建設工程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包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需要的產品。總承包商全面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過程。
2)缺點:業主對最終設計和細節的掌控能力較低。承包商的設計對項目經濟影響很大,在DB模式下承包商承擔更大的風險。建築質量控制主要看業主投標時功能描述的質量,總承包商的水平對設計質量影響很大;出現時間短,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沒有專門的保險;交貨方式復雜,競爭力較弱。
4.平行承包(DBB)模式
1)優點:優點是管理方式成熟,各方熟悉相關程序,業主可以自由選擇咨詢設計師,控制設計要求,自由選擇工程師,采用各方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投資減少。
2)缺點:
項目周期長,業主分別與設計、施工方簽訂合同自行管理項目,管理費高;
設計的可施工性差,工程師控制項目目標的能力不強;
不利於工程事故的責任劃分,因圖紙問題產生的糾紛和索賠較多。這種管理模式是世界上最常見的,在基於世界銀行、亞行貸款項目和FIDIC的合同條件的項目中均采用。目前國內廣泛采用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都是參考世界銀行、亞行、FIDIC的傳統模式。
5.建設管理合同(CM)模式
1)優點:
在項目進度控制方面,由於CM模式采用分散承包、集中管理,設計與施工充分重疊,有利於縮短工期;加強CM單位與設計方的協調,可以減少因修改設計造成的工期延誤;在投資控制方面,通過協同設計,CM單位還可以借助價值工程的手段,幫助業主對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挖掘節約投資的潛力,大大減少施工階段的設計變更。如果采用帶有GMP的CM模式,CM單位將對工程造價的控制承擔更多的直接經濟責任,從而大大降低業主在工程造價控制中的風險;在質量控制方面,設計與施工的結合與協調,工程中新技術、新方法的采用,有利於工程施工質量的提高;分包商的選擇由業主和承包商共同決定,因此更明智。
2)缺點:對CM經理及其所在單位的資質和信譽要求比較高;分項招標可能導致較高的承包費;CM模式壹般采用“成本加費用”合同,對合同模式要求較高。
6.建設-運營-移交(BOT)模式
1)優點:可以減輕政府的主權債務舉借和償債責任;公共機構的風險可以轉移給私人承包商,避免公共機構承擔項目的所有風險;可以吸引外資支持國內基礎設施建設,解決發展中國家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BOT項目通常由外國公司承包,會給東道國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不僅給國內承包商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還能促進國際經濟的融合。
2)缺點:在特許期內,政府將失去對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控制;參與者多,結構復雜,項目前期時間長,融資成本高;可能導致大量稅收流失;可能造成設施掠奪性運行;項目建成後,會有大量外匯流出;不對稱的風險分配等。政府雖然轉移了建設、融資等風險,但承擔了更多的其他責任和風險,如利率、匯率風險。
7.公私夥伴關系
1)優勢: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在初期參與論證,有利於盡快確定項目融資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節省政府投資;可以在項目前期實現風險分擔,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了部分風險,風險分擔更加合理,降低了承包商和投資者的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的難度;參與項目融資的民營企業參與項目前期,有利於民營企業從壹開始就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公共部門和私營企業共同參與建設和運營,雙方可以形成互惠互利的長遠目標,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公眾;它通過整合參與項目的各方,在協調各方的不同利益以形成戰略聯盟方面起著關鍵作用;政府有壹定的控制權。
2)缺點:對於政府來說,如何確定合作公司增加了政府的難度,在合作中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增加了政府的風險負擔;組織形式復雜,增加了管理協調的難度;如何設定壹個項目的回報率可能會成為壹個有爭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