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確全民健身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並對全民健身實施計劃進行專項評估;
(二)指導和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3)加強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
(四)發布科學健身指南,指導群眾科學健身;
(五)管理和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六)引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體育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向基層延伸,以農村和城市社區為重點推進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重點支持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全民健身。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體育行政部門撥付和使用的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於全民健身,專款專用,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八條鼓勵和引導公民樹立健康生活理念,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體育社會組織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鼓勵公民依法組建或者參加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市場機制或者社會資源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教育和宣傳,普及科學健身方法,組織全民健身科學研究。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發布、播放全民健身公益廣告,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支持和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在實施全民健身計劃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促進國內外體育交流,拓展全民健身理論、項目、人才、器材、服務和活動的交流渠道,加強與港澳臺的體育合作。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示、表演、比賽等形式的主題活動,提供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結合自身情況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免費向公眾開放。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形式,培育休閑體育項目,支持推廣傳統體育項目,結合當地傳統文化、旅遊、休閑資源,打造具有區域特色的群眾性體育品牌活動和賽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和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