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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和客(貨)運相關服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供均等化、壹體化的道路運輸服務,優先發展城鄉公共交通,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推廣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安全、環保、節能的交通運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道路運輸發展,參照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制定農村客運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政策,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公交直通率,建立健全農村客運網絡體系。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本條例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公安、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高效、便捷的原則,保護公平競爭,禁止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七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組織會員開展信用建設,規範和引導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可以承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移交或者委托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管理事項,並接受指導和監督。第二章服務與管理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預測,定期發布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定期發布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和市場供求信息,引導經營者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促進運輸供需平衡發展。第九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信息化道路運輸服務和管理,制定全省道路運輸信息化技術標準和應用規範,建立全省統壹的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臺,定期收集、分析、整理和更新服務和管理信息,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第十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道路運輸標準體系和安全服務規範,健全內部監督制度,推進政務公開,提高道路運輸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第十壹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對質量信譽好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服務質量招投標、持續經營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和相關業務經營者進行質量信譽評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質量信譽評價結果。

質量信譽評價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管理水平和社會責任。

質量信譽評價應當客觀真實,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攤派費用。第十二條香港、澳門投資者在本省投資道路運輸業的,應當在取得企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後,依法申請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第三章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道路客運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道路客運包括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和包車客運經營。

同壹申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權和包車客運經營權的申請人有三個以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授予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保證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在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放置客運標誌,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a)不向購買者提供車票;

(二)強迫乘客乘車的;

(三)運營中擅自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或者更換運輸車輛的;

(四)在運營過程中強迫或者誘騙乘客下車的;

(五)營運期間非法招攬乘客的;

(六)妨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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