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物價、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章開業、變更和歇業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其經營種類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條件。具體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申辦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關經濟技術條件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證明應經工商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外國投資者申請在本省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由地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3個月以下的臨時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應當經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臨時經營許可後方可經營,並按規定繳納稅費。第九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合並、分立、遷移、更名、變更經營項目、停業等。,並應在20日前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到原註冊的工商、稅務機關辦理相應手續。第十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到工商登記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接受經營資格年度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第三章貨物運輸第十壹條道路運輸應當遵循“誰收貨、誰承運”的原則,承托雙方應當簽訂運輸合同,實行合同責任運輸。第十二條省內零擔貨物運輸客車實行定線、定點、定時運營。線路、站點和時刻表由運輸企業簽署意見,並報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十三條本省申請零擔貨物省際客車運輸的,應當向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級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審批。
外省經營者申請進入我省從事零擔貨物班車運輸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商廣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限制運輸和憑證運輸的物資和危險品,托運人辦理準運手續後,方可運輸。第十五條遇有防汛、搶險救災和軍事緊急情況,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壹調度,保證按時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緊急運輸任務。第四章客運第十六條營業性道路客運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和包車客運。第十七條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的線路、班次、站點和營業區域實行省、市、縣分級管理。第十八條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和出租汽車經營權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標投標、有償使用。第十九條本省經營者申請跨省客運的,應當向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地級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審批。
外省經營者申請進入我省從事客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審批。第二十條客運班車必須進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站(場)載客,並在公布的時間發車,不得隨意變更線路班次和停靠站點。不定期線路客車應當在始發站按順序發車載客,並服從車站工作人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