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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1980 65438+2月29日)

各總部、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際科委、國防工業辦公室、軍事科學院、軍委直屬院校政治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決定自1981、1起施行。這部婚姻法是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是關系到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實施對於有效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家庭和睦和個人幸福,乃至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在部隊中認真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加強對全體官兵婚姻問題的管理,倡導婚姻家庭關系中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反對封建資本主義不良作風,打擊虐待、傷害婦女和老人的違法行為,增強守法觀念,確保新婚姻法在部隊的順利實施。

我軍肩負著保衛和建設祖國的光榮使命。為了純潔和鞏固軍隊,提高我軍戰鬥力,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現就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第壹,關於結婚年齡。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晚婚晚育要鼓勵。”軍隊也應該遵守這個規定。但是法定結婚年齡是最低結婚年齡,也就是在這個年齡之前不能結婚,但是這個年齡必須結婚。因此,要教育未婚幹部、軍人、職工,積極響應黨和政府號召,不要過早戀愛結婚。

現役軍人結婚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並大力提倡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

二、關於幹部的配偶條件和婚姻問題。

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無嚴重傳染病的中國公民。禁止同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結婚。壹般來說,不準同反革命分子和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者同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省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果對方歷史清楚,政治上沒有問題,現實也不錯,也可以酌情允許他結婚。保密人員的配偶應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的社會關系或海外關系。

確立戀愛關系後,幹部應主動向黨組織報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必要的政治審查。關於調查向地方索要幹部愛人證明材料問題,按照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公安部、軍委總政治部2月20日1979發布的《關於調查證明材料的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第三項精神辦理。

在校學習期間,除了壹些特殊情況,壹般不允許學生結婚。海軍、空軍、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和第二炮兵政治部可以對海軍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的人員的婚姻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三,關於軍人和工人的愛情和婚姻。

為了加強戰備,改善軍民關系,不允許士兵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原則上不允許誌願者在部隊或駐地找對象。但對孤兒和因公負傷致殘回原籍找對象有困難的人員,在部隊或駐地找對象可作為特殊情況,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士兵在服完現役之前是不允許結婚的。超期服役的軍人、誌願兵提出結婚的,允許利用探親假回老家結婚。凡已決定復員且超期服役的士兵,如在復員前提出結婚,應盡力安排。

軍人的婚姻,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現役軍人不準與外國人或港澳居民結婚。漢族軍人要和不習慣和漢族人結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壹般要說服雙方放棄這種婚姻;如果雙方堅定,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經少數民族父母同意,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軍隊營級幹部申請結婚,由團政治機關審批;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壹級政治機關審批。然後由本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超期服役的軍人和誌願兵申請結婚。壹般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證明,然後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壹些延長服役期的士兵和誌願者在探親期間找到伴侶,並申請結婚。來不及向原部隊出具證明的,可由縣、市、市轄區的地方人武部出具相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再次申請離婚時,還必須持有離婚證。

六、現役軍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否則違反法律法規,不敗壞道德風尚。申請離婚,必須征得團以上政治機關的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當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規定自1981 1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各單位貫徹執行新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情況和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向總政治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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