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百年後,我們會讀到兩位哲學家寫的文章來回答同壹個問題。當然,我們會像米歇爾·福柯那樣註意到猶太哲學是如何在德國社會背景下融入德國哲學的大趨勢的[2],但我們也會感覺到兩位哲學家在“啟蒙”成熟的問題上有著不同的取向。
相比之下,門德爾松的文章似乎比康德的更清晰,這可能是當時月刊編輯更傾向於門德爾松答卷的原因。
門德爾松在文章開頭就區分了“啟蒙- Aufklaerung”、“文化-cultur”和“教育- Bildung”,認為“啟蒙”重在“理論”,“文化”重在“實踐”,“教育”是兩者的結合。門德爾松對“理論”和“實踐”的區分,或許真的展現了猶太思想從古希臘哲學接受到進壹步深化德國哲學的大哲學背景。康德的哲學就是建立在這種“理論”和“實踐”既分離又結合的哲學思想基礎上的,從那以後費希特、謝林、黑格爾都在這個框架內。也許,正是在這樣壹個基本點上,康德覺得門德爾松與自己的哲學有相通之處;但我們會看到,在文章的最後,門德爾松提出了康德《啟蒙》壹文中沒有涉及的壹個方面,門德爾松明確指出,這個概念來自猶太作家的教導,即越高尚的東西變得完美,腐敗之後就越醜陋[3],殘花比朽木還醜,這也是“屍體”,“動物屍體”不像“人的屍體”這個問題,正如門德爾松自己所說,需要單獨討論。
我們認為康德的“啟蒙”概念不是孤立地看待壹個問題,而是與他的整個哲學概念密切相關的。壹篇短短的論文,與他的整個“批判哲學”思想緊密相連,會顯得過於精煉、過於籠統而不便於閱讀,這甚至可能是當時《柏林月刊》的編輯。
1.什麽是「啟蒙」和「成熟」?
因為是對問題的回答,康德論文的第壹句話就是:“啟蒙(運動)意味著人擺脫自身的不成熟狀態。”那麽什麽是“不成熟狀態”呢?那麽第二句話就是:“不成熟的狀態,就是沒有別人的指導,妳做什麽都用不到自己的理智。”[5]
作為壹種思潮或運動,“啟蒙”的旗幟上寫著“理性”。這是歐洲在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之後進入的壹個嶄新的歷史時期。
文藝復興為人們的感性欲望尋求合法地位。同時意味著中世紀的教會也是以“理性”的名義行使權威的,托馬斯·阿奎那的哲學對此進行了闡釋。18世紀啟蒙運動的“理性主義”借助路德反對外來教條權威的宗教改革思想,展現了“理性”的新面貌。“理性”與外在權威的斷裂形成了自身的內在權威,即“理性”與“自由”是同壹的。
“自由”就是“自我”。壹切都來源於“自我”,又回歸於“自我”。
“啟蒙”精神是“理性”、“自我”、“自由”的精神,是“自我”當家作主的“獨立”精神。所謂“外在”就是“他者”,包括“人-他人”和“物-客觀世界”對“自己”的支配;“擺脫壹切羈絆”也是“自由”的基本含義。因此,康德在談“啟蒙”時,強調的是運用自己的理解——理性的功能之壹,來認識世界,而不是單純依靠“他者——他人”的指導。“啟蒙”精神是以“擺脫——不需要”和“他者”為導向的獨立精神。
這樣,康德就把自己的“啟蒙”概念與“啟蒙”的傳統口號——“敢知——Sapereaude”聯系了起來。“敢知”就是敢於用自己的“理性”去獨立地“認識”事物,而不依賴或不需要那些外在的“監護人-指導者-伏明德”。康德形象地揭示了依賴他人指導生活的懶人,既然已經有現成的食譜,又何必費腦筋。所以康德認為懶惰和懦弱是“啟蒙”和“成熟”的敵人。
“啟蒙”之所以需要“勇氣——奧黛麗”,是因為它不是壹帆風順的,但要使壹個人的理性——理性“成熟”是“危險”的。人們為了“成長-成熟”而冒險。壹切都在“導演-監護人”的指引下遵循規則,這往往是最安全的。如果獨立行動,就要付出代價,要面對客觀事實和導演-監護人的雙重“懲罰”。所以,往往只有少數人有勇氣讓自己“成熟”,而大多數人卻寧願永遠處於監護人的“繈褓”中,享受“有福”的福祉。
雖然“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壹旦我們的祖先賦予了這種“自由”,我們就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來贖回這份原本屬於我們的寶藏。贖回這個寶藏,不僅需要物質力量——社會發展到壹定程度,還需要精神力量。人要有克服“懶惰——懦弱”的勇氣。
既然是壹種“救贖”,那就是“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雙方的事。壹些“守護者”開明博學,意識到時代的進步,感受到這種步伐,從而逐漸將自己的權益“還”給人民。於是也就有了呼籲歐洲君主“討回”這種“自由”的哲學家,費希特在康德之後做了這項工作[6]。之所以允許君主把“自由”還給人民,不僅僅是因為他們開明有識,而是因為這是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沒有全體人民的創造性勞動,社會就不能進壹步進步,就不能創造更大的物質財富,這當然是君主們的最愛——這個觀念在康德的短文中也有過表述。
因此,康德在闡述他的“啟蒙”概念時,所強調的正是“自由”的這壹條件。康德說,“這種啟蒙不需要任何東西,只需要自由,它的確是壹切可以稱之為自由的事物中最無害的東西,即在壹切事物中公開使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7]康德承諾,只要允許這種自由,大眾的啟蒙和成熟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幾乎是“不可避免的”[8]。
“自由”是康德哲學中的核心概念。當然,“自由”的概念並非始於康德。康德的工作是對“自由”這壹概念進行深刻的哲學分析,使之清晰化,進入哲學的基本層面。
“自由”是“理性”的本質屬性,是“理性”的存在方式。
“理”曾經被理解為和“必然”壹樣。理性就是規則、邏輯、規律、權威。在中世紀,它煞費苦心地讓神學變得更加“必然”,對神學問題進行理性的論證。為了突破神學的權威,文藝復興轉向了“感性”。但是,自從笛卡爾揭示了感官經驗的“懷疑”之後,“合理性”的問題就從哲學的基本層面上出現了;而此時的“理性”,為了與感性的多疑劃清界限,強調的是“擺脫”和“擺脫”的意義——“從“感性經驗”的束縛中獲得自由”。“理性”和“自由”有著天然的聯系。在這種思想下,“必然”、“偶然”、“可能”等哲學範疇有了新的理解方式。自由不是放任和無憂無慮,也不是回歸自然,而是理性的創造功能。
在《論啟蒙》壹文中,康德進壹步區分了“自由”和“理性”的兩種應用,壹種是“公共的”,壹種是“私人的”。康德說:“總要有公開使用自己的理性的自由(der Oeffentliche ge brauch seiner vernunft),只有它才能給人類帶來啟蒙。Der Privatgebrauch自己的理性常常受到非常狹隘的限制,盡管它並不特別阻礙啟蒙運動的進展。”[9]在這裏,所謂“公共的”和“私人(人類)”的區別,康德解釋了具體的含義。康德接著說:“而我所理解的理性的公共使用,是指任何人作為學者(als Gelehrter)在全體聽眾(ganzen Publikum der Leserwelt)面前所能做出的那種使用。我稱之為私人使用自己的理由,壹個人可以在公共辦公室(壹個vertrauten buergerlichen posten)或職位(Amte)。”[10]
在這裏,康德在使用“公共”和“私人”這兩個詞時有自己的用法,因為“私人-私人”通常有“個人-隱私”的意思,與“(社會)公職”正好相反。而康德的用法只能在哲學理論中找到。康德將經驗的社會職位歸為“普裏瓦”,這也與最廣泛的“普遍性——公共性”相對。這種哲學上的“普遍性——公共性”是“無限的”,每個人都可以參與和享受,而所有的社會“公職——崗位”,無論其職權範圍有多大,都是“有限的”。
康德在“有限”和“無限”的哲學層面上理解和使用“私人-私人”和“公共-公共”這兩個詞。
從本質上來說,“理性”是無限的,但在現實世界和經驗世界中是有限的。劃清兩者的界限,探討兩者的關系,是“啟蒙”與“成熟”的表述:“理性-自由”在“本質-本體”之中。
在關於“啟蒙”的論文中,康德強調要劃清界限,呼籲給予——允許——鼓勵“理性”在公共適用範圍內不受限制的自由,並指出這種公開表達思想和觀點的自由不會妨礙在現實生活和各種公務中對職責的遵守和職權的行使。它已經包含了費希特後來呼籲的“思想自由”。
這是康德《論啟蒙》壹文中涉及的“邊界”概念;這裏要進壹步討論的是這壹思想與康德整個哲學思想的內在聯系。理解這種聯系有助於我們進壹步把握康德哲學的精神。這種關系在前面提到的福柯的論文中已經提出,但還需要從哲學層面進壹步闡述。我們會看到,康德哲學的“純粹性”本來就不僅僅是強調“抽象形式”,而是非常實用的。從壹個“純”的哲學層面來說,我們關註的總是現實問題,所以壹提到“純”,似乎就會脫離實際,這是壹個歷史的誤解。
二、什麽是“批判哲學”?
康德稱他的哲學為“批判哲學”。當然,所謂的“批判——克裏提克”並不是指我們過去說的“大批判”。批評就是“批評-決心”,所謂“批評-決心”就是“劃清界限”。“邊界”概念是從康德到黑格爾的德國古典哲學中的壹個核心概念。“邊界”的確立是“理性”、“啟蒙”、“成熟”的標誌。所以,就哲學的意義而言,在康德看來,形而上學這種過去的傳統哲學,有著“邊界”不清的缺點,所以還不夠“成熟”。所以,“批判哲學”不是眉毛胡子壹把抓,而是壹種“邊界”和“成熟”的理性哲學。
就康德的哲學概念而言,“哲學”的領域就像壹個“王國”。這個王國是理性統治的,所以它是有序的,而不是無政府狀態[11];但是,“理性”不是專制君主,“理性”也不是不加區別地將多種權力結合起來的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和獨裁者,而是在不同的“領土-領域”以有區別的方式行使相應的“權力”,這種權力是“有限的”,因而是“理性的”,因此,在康德眼中,哲學的王國和現實的王國壹樣,是最理想的政治,而是“和諧”[12]。
我們知道,康德的“批判哲學”包含三個“批判”。第壹本書《純粹理性批判》是這壹哲學的奠基之作,具有劃時代的影響。哲學家們認為,這本書開啟了現代哲學認識論的方向。
《純粹理性批判》涉及哲學中的知識領域。在康德看來,它首先是壹個理性的領域——領域。在這壹領域中,理性概念具有立法權的部分是“領土- Gebiet,ditio”,知識在這壹部分中,即在理性中具有立法權。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談論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科學體系”,而其他部分只是經驗概念的“住所-住所”。雖然它們應該“符合”理性的規律,但它們並沒有對客體的“立法權”,所以經驗概念是偶然性的,而不是科學的必然概念[13]。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壹書致力於論證理性如何在知識的領地內擁有立法權,而如果妳離開這個領地再次行使這種權力,那就是對理性的“侵犯”,理性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由於這種思維方式,我們可以成功地理解康德在他的批判哲學著作中大量使用當時的法律概念的現象。
在這個意義上,康德首先從他的科學知識和領域中區分了休謨已經充分揭示的經驗概念和領域。在學術上,康德並沒有完全否定休謨的工作,而是指出了其理論的適用範圍,即他肯定了經驗概念的規律性確實是經驗概括的結果,但不具有“先天——先驗”的“必然性”;然而康德想指出的是,雖然“知識”來源於“經驗”,但並不止於“經驗”。理性本身並不依賴於經驗。
“合理性”不依賴於“經驗”這個命題,也是普遍可以接受的。休謨也承認,邏輯和數學不是“習慣”的產物,而是“先天的——先驗的”。問題是這種“先天形式”如何與“後天內容”相結合,而這種“結合”仍然保持著“理性”的“先天性質”。因此,“先天綜合判斷”如何可能就成為康德《純粹理性批判》需要闡述的首要問題。
從我們這裏所關註的角度來看,“先天綜合判斷如何可能”的問題是,為什麽“理性”不僅有壹個“域”,而且有壹個“領地”——在這個“領地”中,理性通過“自然概念”對感官經驗材料擁有合法的“立法權”,理性的這種功能被康德稱為“知性”。
我們可以看到,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力圖揭示理性如何通過時空的先天直觀形式和範疇的概念形式“建構——構成”感官經驗材料,從而成為理論的“必要知識”。也就是說,“科學知識”是由壹個概念體系構成的,這個概念體系包括“經驗”和“先驗”,所以“知識”也可以分為“經驗”和“先驗”,而“先驗知識”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識。沒有這壹點,“科學知識”的大廈(王國)將
在這項拯救工作中,康德完成了他的“哥白尼革命”。
知識的可能性的關鍵在於主體和客體——概念和客體——的壹致性。康德認為,以往哲學認識論的錯誤在於,“主體”圍繞“客體”展開,“主體”努力“符合”於“客體”,以獲得關於“客體”的正確知識——真理。在康德看來,這樣的認識論路線並不能真正得到“主體-客體”和“概念-客體”的壹致性。現在這種關系反過來了,這樣客體圍繞著主體,也就是客體圍繞著概念。只有這樣,在知性概念的立法功能下,兩者才能真正壹致。這樣就可以理解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的名言:經驗的可能條件也是經驗對象的可能條件。也就是說,“經驗”和“經驗對象”最初是在“理性”是“自然”立法的條件下起源於同壹條件的。“知性”的“立法”功能不僅使經驗知識成為可能,而且使經驗對象成為可能:感官提供的雜亂的感覺材料SenseData成為可能的經驗對象。
這意味著“知性”立法為“經驗性科學知識”提供了法律上的“可知”知識對象。再者,由於“知性”的立法功能根植於理性本身,而不是基於外部提供的感官材料,所以只有那些“通過(獲得)”理性立法的材料,才能合法地成為“理性知識王國”的“合法”和“主體”,而那些未能通過這些法律的,則被拒之於國門之外(拒簽),不能合法地入境。
在這樣的法律條件下,如果“不法分子”非法入境,壹旦被查出,這種檢查的作用就是“批判哲學”;但是,如果越位的立法者“接受”那些不屬於“經驗對象”的“要素——觀念”進入中國,那就是“理性”的非法侵入,而對這種“非法侵入”的審查和揭露也在“批判哲學”的權限之內。
“理性”在“知識王國”的疆域中所能接受的主體,只是那些能進入“時空直覺”、能被各種範疇建構的“經驗對象”,如那些“神”、“不朽”、“無限——經驗百科全書”等等。因此,在“認識論”領域——也就是知識王國的疆域(territory)中,康德宣稱它們只是壹些“理性的”“概念——觀念”和“不可知的”。
我們可以看到,在知識領域,理性作為壹個自然概念,其立法權是有限的,確定理性自然概念的權限範圍是“批判哲學”的工作。“批判哲學”捍衛理性自然概念的合法權力,也“限制”理性對自然概念的非法侵犯。
“理性”對自己的權限範圍有了更清晰的邊界,“理性”對自己有了更清晰的認識——“理性”和“成熟”,這正是康德所說的“啟蒙”。
在知識領域,“理性-知性”是“自然”的立法,“自然”是“(可知)知識的對象”。這樣,“知識”的“領域”就成了理性本身的領域,以及這個領域中“主體-自然”的概念。那些沒有“進入”時空的人,如“感官物質-混沌”、“理性概念-神性、不朽”,可能“活-留”在“知識王國”,但他們不是“自然概念”,不是王國的合法主體,沒有合法權利,“理性-統治者”對他們沒有立法權。但這些“符合”,或者只是經驗的“習慣”,都是“偶然”(休謨),或者是沒有內容的“超越”和“理念”(神學)。對他們來說,“理性-統治者”只起到“調節-規律-調控”的作用,而不能治療他們。我們可以看到,康德對“規定”和“建構”的頗為艱難的區分,或許從這個角度會變得更加清晰。
在自然的疆域中,“理性”沒有自由,但卻是壹個必然的場域,雖然在這個場域中,“理性”也是從自身行使“立法”的權力,而不是從外在的感性材料中制定“知識王國”的“法-法”;這樣,在“知識王國”裏,理性的“自由”就被“限制”和“限定”了,就像“自由”被限制在“私-私”的範圍裏壹樣。“自然(物理)知識”和“社會地位”都受到“經驗”的限制。
知識止於經驗。超出這個範圍,理性想要行使立法權就是越位——越位——超越理性,超越理性就是理性不成熟的表現。傳統形而上學試圖像“自然概念”壹樣把“上帝不朽——靈魂——意誌自由”等概念納入理性的“知識王國”,就是這種“不成熟”的壹個很好的例子。揭示這種實踐的不成熟性是康德批判哲學的根本工作。
所以有康德的名言:限制知識,給信仰留有余地。
第三,原因是“自由”立法
自由在“自然-知識”領域中沒有法律地位,所以它當然可以在這個領域中生存,所以理性並不完全排斥“思想-思維”和“自由概念”。但是,自由的概念沒有權利像自然的概念那樣在知識領域中發揮立法作用,因為在“自然-知識”領域中理性不能為它“建構-建立”壹個直觀的經驗對象,所以它的概念可以被思想,但它不能形成壹個知識-科學的概念理論體系,而只是壹個概念-觀念,所以對於思辨理性-理論理性來說,自由是不可知的。然而,在“實踐”領域,即“道德王國”中,理性通過“自由”的概念為這個王國立法,它具有法律上的“立法權”。
“理性”,壹種“立法”的權力區分——權威,對於康德的批判哲學是非常重要的。
在道德領域,劃清“德性”與“幸福”的界限是重要的途徑,這是康德道德哲學的基石:“德性”與“道德法則”相關,“幸福”與“自然法則”相關。
道德涉及實踐和意誌領域。實踐根據概念實現因果,但有的根據自然概念實現因果,有的根據自由概念實現因果。兩者在原理上是有區別的:前者遵循自然原理,後者遵循自由原理,只有按照自由概念實現的因果才能實現。因為它們仍然遵循理論知識的原則,按照理性“自然觀念”的立法原則行事,與理性“自由觀念”作為“道德實踐”的立法在原則上是不同的。
康德對“自由”概念的深入分析和批判,在歐洲哲學史上做出了巨大貢獻,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說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或許我們可以說,康德通過對“自由”的“批判”,也就是對“實踐理性”的“批判”,將歐洲哲學——形而上學推向了成熟和啟蒙。
什麽是“自由”?“自由”就是“不受限制”,“自由”就是“無限”。
“無限”這個概念在歐洲哲學史上並不陌生,但卻相當模糊和抽象。
具體科學以“有限”為研究對象,以“無限”為哲學對象,這似乎是壹種自然合理的劃分。然而,這種“有限”與“無限”的明確區分,使得傳統形而上學走到了死胡同。按照康德的“批判”,這種傳統形而上學是壹種理性的越軌:壹方面,“哲學”把自己限制在“理論知識”的層面,另壹方面又把觸角伸向在經驗知識領域不可能有任何實際內容的“無限”概念。這個“無限”的概念,其實是理論——推理上的“飛躍”,所以只是“想象”的產物。
無限的概念必須以自由為內容,自由就是自由,自由是實踐的,不是理論的。實踐自由——自由實踐是道德的基礎。沒有自由,就沒有道德。
“實踐”涉及的領域是“意誌”,“意誌”是“欲望”;有“自然”和“自由”的欲望。自然的欲望受自然法則支配,自由的欲望受道德法則支配。前者是幸福,後者是完美。康德嚴格劃分了兩者的區別,即“原則”,“幸福”服從“自然法”,“德性”服從“自由法”。
表面上看,康德把“自由意誌——自由意誌”的“無限制——無限”視為道德實踐形式的“立法”,與經驗無關。這確實反映出他還沒有完全擺脫傳統無限概念的陰影,所以經常被人詬病。但我們也要看到,他的形式主義道德主義和自由主義仍然包含著“實在”的精神,他的自由主義-道德哲學並沒有止於“形式”,所以他的“無限”概念不是抽象的、無內容的,而是“實在化的”,黑格爾後來的“無限-真理”在這裏得到了孕育。
沒有內容的無限是壹個空洞的概念,“最大之外無——最小之內無”只是詞語概念的延伸。這種意義就是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批判的“概念”即“理性”如果要“擴展”其沒有內容的“知識內容”,實際上不可能有這樣的內容,這是理性的“傲慢”。只是在《實踐理性批判》中,無限是與自由結合在壹起的,而自由是意誌的特征,屬於實踐——行動的領域,也就是說,在實踐的領域中,理性本身具有能動性——行動的力量,即理性具有按照壹個概念行動的能力。這種活動根據概念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根據自然的概念,另壹類是根據自由的概念。既然“道德”的行為是建立在“自由”的概念之上的,那麽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由”也就意味著“行為-行動”,而不僅僅是壹種空洞無力的簡單“概念”形式。
既然“道德”是壹種行為,“行為”永遠是“現實的”,就應該在經驗和直觀中表現出來。在康德的意義上,它是“現象”,因而“符合”因果律;但道德行為是符合自由概念的,所謂自由是“無限-無限”的,所以這種行為雖然符合因果律,但不受因果律的約束,自由的行為是壹系列的因果律。
自由不受任何感官體驗的支配。它從自身的概念出發,產生和行動。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由的行動已經是壹種創造。
什麽是“創造”?“創造”是從“無”到“有”,這是猶太教——基督在歐洲哲學中帶來的新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