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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甌市住建局城鎮建築標準高度

宅基地是農民安居樂業的重要基礎,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切實解決我鎮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進壹步規範我鎮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審批管理,根據程響鎮人民政府印發的《安溪縣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審批管理的暫行規定》(安〔2020〕10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審批管理的規定》

壹.適用範圍

本臨時實施方案適用於本鎮行政區域內村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改建、擴建和新建個人住宅及其管理。

二,鎮村職責

建立“鎮主責、村主體”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鎮政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協調鎮級相關機構,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1)程響鎮人民政府:進行村莊規劃、農村村民住房規劃許可和土地使用審批。

完善審批管理隊伍,成立程響鎮農村宅基地及建房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詳見附件1),依托便民服務中心綜合窗口受理申請,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宅基地審批、農房建設、質量安全聯動運行的聯合審批機制,完善聯合審批制度 全面落實“三到場”要求,組織地質災害安全評估和防護措施落實,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動態檢查制度,依據《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辦法》、《福建省處置違法建設若幹規定》和閩農辦〔2020〕4號文等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如果它們在規劃控制區以外;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完成拆遷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遷;在規劃控制區內,配合縣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建立健全動態巡查問責制度,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力的,追究責任人責任,通過嚴格執法清理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秩序;防止違反規定以戶名義多次、多次申請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利用農村宅基地建造別墅、私人廳堂,嚴禁以流轉名義違法違規占用和購買宅基地;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及時解決村民合理信訪訴求,維護社會穩定。

(2)村委會:村委會是日常監督的基層組織,履行檢查、報告、勸阻等職責。各村既要做好村民建房申請審核、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又要及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和質量安全問題,及時勸阻並上報鎮政府。村委會應通過制定村規民約、成立理事會等方式加強村治。要通過村規民約收取作風保證金等措施,加強對作風的引導和控制。

三、農村宅基地和建房標準及要求

(壹)嚴格執行“壹戶壹宅”制度。壹個公安戶口本為“壹戶”,家庭人口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口為基數。“壹宅”是指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申請人應當簽訂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批準異地建房的,應當嚴格按照“建新房,拆舊房”的要求,承諾新房建成後拆除舊房。舊房基地由村委會收回統壹使用。

(二)規範住房規劃用地選址。村民應當充分利用舊房基地、現有建設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區、河岸生態保護藍線區和壹級或二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避開地質災害、高陡邊坡、山洪等自然災害隱患,確實無法完全避開的,要全面落實隱患治理措施,有效消除自然災害隱患;涉及撤路的,應當符合《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嚴格執行用地和建設規模定額標準。村民建房每宗宅基地面積限定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但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每宗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規劃控制區外的村民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房或者改造原有舊房的,可以適當增加面積,但增加的土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0平方米。

層數及高度:規劃控制區內每棟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不含屋頂樓梯間,樓梯間面積不超過使用面積的50%),建築總高度不高於15.5m(含屋頂樓梯間);規劃控制區外,每戶建築層數原則上為3層(含3層以下,不含屋頂樓梯間,樓梯間面積不超過占用面積的50%),建築總高度不高於15.5m(含屋頂樓梯間),因生產生活需要不超過4層(不含屋頂樓梯間,樓梯間面積不超過占用面積的50%),建築總高度不高於65438+。兩戶及以上合並為壹戶的總層數不超過5層(不含屋頂樓梯,樓梯面積不超過所占面積的50%),建築總高度不高於22米(含屋頂樓梯)。

四、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

(壹)審批流程(見附件2流程圖)

申請人申請→村委會審核→鎮政府組織鎮農辦、國土資源、鄉鎮、林業、水利、村幹部等機構和人員進行踏勘審核(涉及林地的,先由林業部門審批,涉及農用地的,按規定報上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轉用審批手續;涉及規劃控制區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縣直相關部門踏勘後報縣政府審批)→鄉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規劃紅線)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鎮組織布局→鄉鎮組織驗收→不動產登記。

(2)村民申請和村級審核

1.應用

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因無房或現有宅基地面積明顯低於法定標準且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擴建房屋的;

(2)同戶兄弟姐妹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三)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安置的;

(四)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需要移民安置的;

(5)原住宅屬於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在中心村、集鎮或者農村居民點聚集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村民)向村民委員會提交的材料。

(1)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審批表(附件3)壹式五份;

(2)申請人戶口簿和成年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五份;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4)壹式五份;

(4)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築物相鄰(相鄰外墻間距為4m、4m)或者涉及公共使用、* *使用、墻體借用關系的,應當取得全體業主壹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附件5),由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五份;

(5)舊房(舊房基地)土地使用證(產權證),或舊房審批表、繳費單(不含村級);

(6)申請改造,提交舊房現狀照片(應反映整體及周邊環境);

(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具有註冊專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住宅設計圖,或者住宅標準總圖;

(8)申請人應委托第三方測量單位出具最新實測地形圖1:500,國家大地坐標系2000測繪劃定地形(註明規劃建築物的具體位置、長、寬、四個方向及界址點坐標數據)(詳見附件6)及電子版。七份。

2.村委會審查

(1)審核申請人是否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交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原住房情況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壹戶壹宅”,舊房處置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簽訂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二)審查申請建築物的位置、用地面積、擬建層數和建築高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土地權屬是否明確,是否影響相鄰權利人的利益,是否征求建設用地相鄰權利人的意見;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3)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月集中整理申請材料,依法組織召開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並形成會議紀要。申請人同意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的位置和面積、擬建建築物的層數、高度和建築面積在村內張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見。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應在《農村宅基地及建房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具體審查意見,連同相關材料壹並提交鎮政府。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村民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於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築面積超過60平方米;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築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

(3)18周歲以下;

(4)不符合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五)將原住所轉讓、出售、出租、捐贈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異地申請新居,不同意將舊房基地歸還村集體的;

(7)不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

(8)其他不合規情況。

村委會審核後上報鎮政府的材料。

(1)以上申請人提交村委會審核的材料;

(2)會議紀要和宣傳資料(包括宣傳內容、宣傳照片、宣傳說明等。)壹式兩份。

(3)如實填報安溪縣程響鎮XX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反映建房申請人信息。壹式兩份(詳見附件7)。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1.機構聯合審查

鎮政府應當自收到村委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農辦牽頭,自然資源、鄉鎮、林業、水利、駐村幹部等管理機構和相關人員參加,進行現場踏勘和聯審。

鎮農辦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條件,是否符合“壹戶壹宅”,舊房處理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用地面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委會意見、會議紀要、公示材料、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是否齊全。涉及河岸生態保護的藍線區域;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涉及電力、通信和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要求的,由鎮農辦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審查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國家空間規劃、村莊規劃和用途管制,擬建層數、建築高度、建築面積是否符合規定;土地所有權(生產分離)是否明確;是否存在地質災害隱患;明確土地類型,是否涉及農用地等。;是否屬於規劃控制區;通過宅基地申請材料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協助審查村民申請是否符合“壹戶壹宅”。

鎮村辦負責審核建築風格是否符合要求,建築方案是否以省級或市縣住建部門出版的《農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為依據,是否自行設計,是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設計。

鎮林業站負責審核是否涉及林地。

2.現場踏勘審查

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建設用地初步符合要求的,當場確定規劃建設用地範圍。踏勘結束後,鎮國土資源在收到勘測定界地形圖後5個工作日內(使用村莊規劃勘測圖紙踏勘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建築規劃紅線圖,並附在宅基地平面位置圖頁面上。同時,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審批表》中填寫具體審查意見。

3 .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聯審結果,鎮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審批:

同意利用舊房基地改造或存量建設用地建設的,由鎮政府在規劃紅線圖繪制完成後,從10個工作日內給予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規劃紅線圖)和《農村宅基地審批表》,並在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布。

涉及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由鎮國土資源所按規定組織上報縣自然資源局,由縣自然資源局按規定上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須先經縣林業局批準)。鎮人民政府自批準農轉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規劃紅線)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並在鎮便民服務中心公布。

涉及規劃控制區的,鎮國土資源所必須根據安委會〔2017〕14號文件《規劃控制區個人建房實施細則》(附件9),針對不同對象,報縣自然資源局,由其組織縣農業農村局、住建局、城管局等縣級部門進行踏勘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經縣政府同意,鎮政府按照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流程辦理相關建房申報手續。

審批後,鎮政府建立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將相關材料存檔,並將審批材料及時報送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備案。

4.采取集中建房鎮政府或村級組織組織集中建房,根據批準的村莊規劃,根據住房使用者的需求和數量,劃定集中建房範圍,制定統壹建設規劃,並按上述審批情況規定的程序,統壹、逐戶辦理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手續。

5.申請人建房申請未獲批準的,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做好群眾解釋工作。避免重復退回零件,確保壹次性審核通過,提高審批效率。

6.鎮政府應當自《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規劃紅線)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核發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或者自村民提出放樣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農辦、國土資源、村鎮、駐村幹部等管理機構和人員到現場開工檢查,現場放線,劃定四個區域,讓村民開工建設。

五、農村宅基地和建築控制

(壹)科學編制村莊規劃。村民應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在國土資源所在的鄉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應當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堅持“留白、留綠、留舊、留文、留魂”的規劃理念,有序協助推進全鎮村莊規劃編制,實現村莊規劃全覆蓋。

(2)土地利用規劃指標。鎮政府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統計調查,每年65438+2月31前向縣農業農村局報送新壹年度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由縣農業農村局匯總後報送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和市農業農村局。

(3)加強對農房質量和風格的控制。住宅建設申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有註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或者選擇省、市、縣住建部門出版的《農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

壹定規模以上的農村住宅建設(四層以上或集中建設)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擔。集中統壹的農房工程應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其質量安全管理由縣住建局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在壹定規模以下,村民可自行選擇農村建築工匠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擔施工,其質量管理由鎮村辦負責。

(4)嚴格建設用地全過程管理。鎮政府全面落實宅基地申請、批後實地丈量審批、住宅建設後實地核查“三實地查看”要求。領導小組下設機構要指導駐村幹部和村土地協管員加強基礎核心樣,防止移位,少批多建,在關鍵施工環節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填寫程響鎮個人住房建設許可備案表和過程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鎮綜合執法隊負責鎮規劃控制區外的土地檢查。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住宅建設的,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不實施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同時,配合縣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控制區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村民住宅建成後,及時組織驗收,核實是否按照批準的用地面積和四項要求使用土地,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建築面積、建築風格是否符合要求。驗收合格後,鎮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土地及建築物驗收意見》,村民憑此驗收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未通過驗收的,鎮政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之日起1年內實施住宅建設。逾期未完成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自動失效。確需延期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六、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期為2年。鎮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審批管理領導小組對本實施方案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了解釋。實施後,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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