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陶瓷)幕墻等金屬型材、金屬連接件、粘結材料、玻璃及板材(金屬、天然石材、陶瓷等)組合幕墻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適用性。)在施工和使用中必須保證。
2)建築工程中建築幕墻的施工圖設計必須經有資質的審圖機構審查批準;承擔各類建築幕墻工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綜合考慮防火、防雷、連接預埋件的結構安全、光環境汙染、節能保溫等因素。在設計中,幕墻施工企業應根據設計、建築安裝的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幕墻材料、幕墻結構設計和加工制造部位的工程質量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規範和標準編制監理細則,實施有效監理。
3)凡造價在限額以上(50萬元)或檐高高於10 m的建築幕墻,應由具有建築幕墻資質的企業施工安裝。總承包企業具有建築幕墻資質的,應當承擔建築幕墻的施工安裝,不得轉包或者單獨分包。
4)玻璃幕墻單元構件的樣式必須經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玻璃幕墻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單元構件的樣式不符合要求時,不得施工安裝。
5)矽酮結構密封膠是保證建築幕墻工程整體結構安全和質量的關鍵材料,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建築幕墻工程嚴禁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矽酮結構密封膠。
6)矽酮結構密封膠應從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認可的銷售企業購買。購買國家認定合格的結構密封膠產品時,要索要正規的、認證證書的復印件(必須是公證部門認證的),進口的結構密封膠也要有進口商檢證書復印件。賣方供貨時,應要求用戶提供工程名稱、地址、幕墻面積及所需膠水量,並登記存檔備查。
7)國產結構膠的包裝必須有國家識別標誌、中文說明、批號、出廠和有效使用日期、生產合格證;進口結構膠的包裝應有商檢報告和標誌、國家識別標誌、中文說明、批號、出廠和使用有效期。
8)玻璃幕墻施工安裝前,施工單位(或合同約定的其他相關單位)必須對結構膠、雙面膠帶、泡沫板、鋁、玻璃及相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送至國家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中心(機構)進行相容性和剝離粘結性能檢測,並復檢結構膠的邵氏硬度和標準拉伸粘結性能。檢測項目不全、檢測日期與施工日期不壹致或檢測報告與檢測中心(機構)存檔報告不壹致均為無效報告。
9)結構膠應在有效期內使用。已過期或即將過期(距有效期不足45天)的結構膠不得銷售和用於工程建築安裝:同壹品牌、同壹批號的結構膠只允許用於同壹組幕墻單元構件。
10)玻璃幕墻產品生產企業必須具有產品生產許可證,並應執行玻璃幕墻材料和產品準用制度。無玻璃幕墻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玻璃幕墻產品,無許可證的玻璃幕墻產品不得用於建築工程。幕墻產品生產廠家無產品生產許可證,玻璃幕墻產品無許可證以及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準安裝和驗收。
11)隱框和半隱框玻璃幕墻,玻璃與鋁型材的粘接必須采用中性矽酮結構密封膠;全玻璃幕墻和點支式幕墻采用鍍膜玻璃時,不應使用酸性矽酮結構膠進行粘接。
12)玻璃幕墻保溫材料宜采用巖棉、礦棉、玻璃棉、防火板等不燃材料。
13)幕墻開啟窗的設置應滿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的要求,避免不置於梁、柱、隔墻等不方便的位置。開啟扇的開啟角度不應大於30°,開啟距離不應大於300 mm
14)高度超過40 m的玻璃幕墻工程應設置清洗設備..當需要采暖、通風和空調時,幕墻的氣密性不應低於3級。
15)在人員流動密度高、青少年或兒童活動的公共場所,以及使用過程中容易被撞擊的部位,幕墻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使用時,應在易被擊中的部位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當與玻璃幕墻相鄰的樓層外緣無實體墻時,應設置防撞設施。
16)幕墻與周圍防火分隔構件之間的縫隙,樓板或隔墻外緣之間的縫隙,實心墻上洞口邊緣之間的縫隙,均應用火封堵。當幕墻與各樓層及幕墻外緣的縫隙用巖棉、礦棉堵塞時,其厚度不應小於100 mm,並應填塞密實;樓層間水平防煙區的巖棉或礦棉應采用厚度≥1.5 mm的鍍鋅鋼板支撐;支撐板與主體結構、幕墻結構與支撐板之間的縫隙應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如防火包等。).
17)幕墻金屬框架應與主體結構防雷系統可靠連接,連接部位應去除不導電保護層。
18)主體結構或結構構件應能承受幕墻傳遞的荷載和作用,連接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承載力設計值應大於連接件本身的設計值。玻璃幕墻框架與主體結構采用增加地腳螺栓連接時,碳鋼地腳螺栓應進行防腐處理,連接節點的地腳螺栓不應少於兩個;與化學錨栓接觸的連接件不應進行焊接,錨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大於其極限承載力的50%。
19)對於幕墻與砌體結構的連接,連接部分的主體結構應增設鋼筋混凝土或鋼梁柱。輕質填充墻不應作為幕墻的支撐結構。
20)對於隱框或水平半隱框玻璃幕墻,每塊玻璃的下端應設置兩道鋁合金或不銹鋼撐條。其長度不應小於100 mm,厚度不應小於2 mm,寬度不應超過玻璃外表面。支架應能承受窗格玻璃的重力荷載,支架上應設置墊片。
a)框支式玻璃幕墻結構的單片玻璃厚度不應小於6 mm,夾層玻璃厚度不應小於5 mm,夾層玻璃應采用幹法加工合成,夾層玻璃的薄膜應為聚乙烯醇縮丁醛(PVB)薄膜,薄膜厚度不應小於0.76mm;夾層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厚度差不應大於3毫米
b)結構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厚度:梁跨度不大於1時。20 m時,鋁合金截面的厚度不應小於2mm;當梁跨度大於1.20 m時,其厚度不應小於2.5mm;當型材的孔壁與螺釘直接連接時,局部接口的厚度不應小於螺釘的公稱直徑,鋼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分的厚度不應小於2.5毫米
c)當梁上的玻璃等材料的撓度使梁產生較大扭矩時,應計算梁的抗扭承載力。
21)框支玻璃幕墻結構柱受力部分厚度:
a)鋁型材開口截面的厚度不應小於3 mm,封閉截面的厚度不應小於2.5mm;;型材孔壁直接與螺釘連接時,局部接口厚度不應小於螺釘的公稱直徑。
b)鋼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得小於3毫米
22)橫梁可以用角碼和螺栓(釘子)與立柱連接。角碼應能承受梁的剪力,其厚度不應小於3 mm角碼與柱之間的連接螺栓(釘)應滿足抗剪和抗扭承載力的要求;當角碼和柱采用不同的金屬材料時,應采用絕緣墊片隔開,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雙金屬的接觸腐蝕。
23)如果全玻璃幕墻結構的玻璃高度大於表81所示的限值,應掛(吊)在主體上。
24)全玻璃幕墻周邊收口槽壁與玻璃面板或玻璃膠的間隙不應小於8 mm,懸掛玻璃下端與下槽底部的間隙應滿足玻璃伸長和變形的要求。玻璃與下槽底部應支撐或塞有長度不小於100 mm、厚度不小於10 mm的彈性墊塊,槽壁與玻璃應用矽酮建築密封膠密封。
25)全玻璃幕墻的板面不得與其他剛性材料直接接觸,板面與裝飾面或結構面的間隙不得小於8 mm,並用密封膠密封。但對於采用密封膠縫傳力的全玻璃幕墻,密封膠縫必須采用矽酮結構膠,玻璃重量不應由結構膠縫單獨承擔。全玻璃幕墻玻璃面板厚度不應小於10mm;夾層玻璃的厚度不應小於8毫米;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應小於12毫米
26)框支式玻璃幕墻應采用安全玻璃(鋼化或夾層玻璃);點支式玻璃幕墻面板應采用鋼化玻璃;對於玻璃肋支撐的點支式玻璃幕墻,玻璃肋應為鋼化夾層玻璃,夾層玻璃的等效截面厚度可按兩片玻璃之和計算,高度大於8m的玻璃肋應進行平面外穩定性計算;高度大於12 m的玻璃肋,除驗算平面外穩定性外,還應采取防止側向失穩的構造措施,當隱框玻璃幕墻采用懸挑玻璃時,其懸挑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不應超過150 mm
27)帶浮頭連接器的幕墻玻璃厚度不應小於6mm;帶沈頭連接器的幕墻玻璃厚度不應小於10 mm,嵌縫應采用矽酮建築密封膠。支撐裝置的支撐頭應能適應玻璃面板在支撐點的旋轉和變形。支撐頭的鋼部件和玻璃部件應配有彈性材料墊或襯套,墊(套)的厚度不應小於65438±0mm
28)除全玻璃幕墻外,矽酮結構密封膠不應在現場註入。結構膠用於將玻璃幕墻的部件與同壹隱框粘合在壹起。註膠應在清潔通風的室內進行,註膠的寬度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9)玻璃或其他幕墻的安裝施工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包括:工程進度計劃:與主體結構施工、設備安裝、裝修的配合方案;搬運、吊裝、測量、安裝方法和安裝順序;結構膠粘劑應用的質量保證措施:部件、組件和成品的現場保護;施工質量和安全措施;檢查和驗收等。單元玻璃幕墻安裝施工的組織設計還應包括以下內容:吊具的類型和移動方式,單元構件的吊裝位置,垂直運輸和水平運輸方式及樓層上的機械;關閉裝置的位置、關閉過程和操作方法;吊裝順序、吊裝、調整、定位和固定的方法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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