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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要註意哪些法律風險?

壹、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法律風險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商業組織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由於各種企業組織形式所依據的法律不同,投資者應結合自身的業務特點、目標和不同的法律要求選擇不同的形式,但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投資者的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時,除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或按公司法規定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外,不需要用其個人財產進行賠償;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除有限合夥人外,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單位,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投資人首先要根據不同的職責選擇組織形式。

2.設立條件、程序和費用。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相對寬松,設立程序相對簡單,成本較低。非現金出資可以不經評估機構評估定價;但設立公司的門檻較高,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條件嚴格,程序復雜,設立費用高。

3.企業稅收。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企業主和合夥人從企業的收益分配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除了繳納個人所得稅,之前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4.不同的期限。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受投資人生死的影響,而公司不受其影響,可以永遠存在。

5.投資者擁有不同的控制權。公司財產歸公司所有,投資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支配。特別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人員、資產、財務必須嚴格分離,嚴格控制股東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和財產。

二、公司出資形式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對於非貨幣財產權利的範圍,只要能以貨幣計價並依法轉讓,就符合我國法律對出資形式的要求。

然而,我國法律仍然限制壹些特殊形式的非貨幣財產權利。比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投資者不得以固定價格出資,如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等。

如果投資形式選擇不當,根據中國法律,設立公司的申請將不予受理和批準。因此,股東在出資前,應全面了解中國法律關於設立公司的規定,或借助專業機構,對出資資產進行嚴格審核。

三、公司出資資產比例結構的法律風險

出資比例結構是指發起人的各類出資占出資總額的比例。為保證公司資產結構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需要,發起人在確定出資比例結構的構成時,應當註意保證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和流動性。

對於出資比例結構,我國法律也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即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

當出資資產中涉及知識產權等出資形式時,出資比例結構的確定,壹方面要控制各種資產形式的具體比例,以保證公司正常經營所需的有形資產;另壹方面,也要高度重視無形資產價值的不穩定性和變現的不確定性。無形資產比例過高很可能會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危及公司交易的安全。

因此,在簽署公司設立協議、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過程中,出資人應仔細核對出資比例結構的確定,以免由此引發諸多法律問題,耽誤公司設立。

第四,公司出資履行的法律風險

忽視出資履行瑕疵的影響,很可能會引發諸多法律風險,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

1.虛假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讓的財產權,以虛假手段取得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從而造成表面上已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數額出資,實際上並未出資的情形。

投資者虛假出資很可能阻礙公司資本制度設計的實現;投資者也要為自己的虛假行為承擔壹系列法律責任,即對其他投資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承擔償還出資和向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或有限補充清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虛假出資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還可並處虛假出資額10%的罰金或抽逃出資。

2.抽逃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成立後,出資人秘密抽回已繳納的出資,但仍保留其股東身份和原出資份額。

抽逃出資的投資者不僅可能承擔相應的賠償和違約責任,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同時可並處虛假出資額或者抽逃出資額10%的罰金。

3.出資不當的法律風險

履行不當是指出資過程中,出資的時間、方式或者手續不符合設立協議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

(1)未按規定期限交付出資或未辦理實物等財產權轉移手續導致的法律風險。

出資人履行出資時,應當按照設立協議的約定或者中國法律的規定,及時交付貨幣或者辦理非貨幣財產權轉移手續。壹方面,投資方可能會延遲公司的成立,錯過發展機會;另壹方面,投資人要承擔違約責任、出資填補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等壹系列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非貨幣投資財產存在權利瑕疵導致的法律風險。

非貨幣財產權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但不具有處分這些非貨幣財產權利的法定權利。出資人交付的非貨幣財產權存在權利瑕疵,可能妨礙財產權轉移手續,延誤出資履行,影響公司設立。同時,非法使用他人財產權也可能因為在先侵權而使公司卷入壹系列賠償糾紛。如果投資者本人惡意向其他投資者隱瞞資產權利歸屬,構成犯罪的,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資產評估的法律風險

以非貨幣財產權利出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對所出資財產進行資產評估。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中介機構選擇中的法律風險

對非貨幣產權的資產進行評估,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由該機構對被評估資產出具資產評估結論。這壹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選擇中介機構的過程中,很可能隱藏著法律風險。

比如選擇了沒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導致評估結果得不到相關主管部門的認可,延誤了公司的設立或最終導致公司設立失敗。

因此,投資者在選擇中介機構時要進行充分的調查和比較,如該機構是否具有業務資質;實踐能力、經驗和素質;服務費標準,等等。

2.評估虛假法律風險

出資資產虛假評估,是指股東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出資時的評估價值。

非貨幣產權的評估價值與公司註冊資本的多少有關,也與股權比例或控制力度有關。因此,在進行資產評估時,壹定要根據客觀、真實、全面的評估數據,選擇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和專業的評估機構。

但在實踐中,由於諸多因素,資產評估不真實,導致法律風險,影響公司設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資產評估不實,出資人不僅應當補足出資,還應當根據設立協議向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六、公司股權設置的法律風險。

股權設置由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決定。通常在公司成立之初,會有壹個各方協商出資份額的過程。然而,在股權設定的過程中,通常會存在許多法律風險。

1.股權設置過於集中引發的法律風險

實際上,許多公司都有壹個主要投資者。為了規避我國法律對壹人公司更高的限制,他們通常會找其他小股東壹起成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擁有公司絕對多數的股份,公司股權過度集中是必然的。

公司壹股獨大,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這種管理模式,在公司創業初期,可以通過適當的風險,幫助公司快速決策,取得商業成功;壹旦公司進入規模化、多元化經營,由於缺乏制衡機制,決策失誤的可能性會增加,公司承擔的風險無疑也會增加。此外,壹股獨大導致企業的任何經營決策都必須由大股東做出,其他小股東逐漸失去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壹旦大股東出現意外死亡或刑事拘留等情況,將直接導致企業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決策。等到壹切都明朗的時候,企業已經被推到了破產的邊緣。

股權過度集中不僅不利於小股東利益的保護,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也不利於大股東自身。壹方面,由於絕對控股,公司行為容易與大股東的個人行為混淆,在某些情況下,股東會承擔更多公司行為造成的不利後果;另壹方面,當大股東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處理公司事務時,會造成小股東爭奪控制權的不利局面,對企業造成的損害是無法估量的。

2.平衡由所有權結構引起的法律風險

所謂均衡的股權結構,是指公司主要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少數股東或者其他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極低。在成立公司的過程中,如果壹方不是絕對強勢,那麽經常能打起來的各方會為以後公司的控制權設定壹個平衡的股權比例。如果有兩個以上可以對抗的投資者,形成的股權結構會更科學。但如果只有兩個投資者可以對抗,就會形成均衡的股權結構。導致公司控制權和利益索取權的失衡。股東持股比例並不意味著每個股東都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尤其是壹些分散的決策權始終掌握在壹個股東手中。決策權分散,必然帶來壹些私人利益。股東能從公司獲得的收益是根據其持有的股份確定的。股份越高,對收益的索取權越大,應該擁有相應的控制權。當公司的控制權交給股份比例小的股東時,他們索取收益的權利就很少,必然會想方設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權來擴大自己的額外利益。這種控制權濫用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有著嚴重的損害。同時也容易形成股東僵局。

3.股權過於分散

股權分散是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這種情況下,相關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壹些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平均持有的股權數額較低,形成了“人人有份,股權相對平均”的畸形格局。

在眾多普通小股東構成的股權結構中,由於缺乏具有相對控制權的股東,小股東對公司利益的索取權有限,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不高。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由職業經理人或管理層完成。公司管理層缺乏股東的有效監督,管理層的危機更加嚴重。

另壹種情況是,大量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互相制約,要想通過決議,必須通過復雜的投票,互相爭吵。公司花費大量的精力和精力在股東之間的博弈活動上。

4.匿名投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隱名出資是指壹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繳出資,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出資人為他人(隱名出資人)。

實踐中,隱名出資或隱名股東的存在是普遍的,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復雜的,涉及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責任的承擔。在股權設置方面,如果能夠妥善處理隱名出資問題,將有效降低出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現公司設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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