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文物搶救、修繕、收藏、購置、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的特殊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文物保護基金,或者通過捐贈、公益活動參與文物保護。
捐贈的款物應當專項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及時發布文物保護公益廣告。
鼓勵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參與文物普查、文物知識宣傳講解和輔助服務。第八條對文物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布實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會同文物行政部門事先商定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並納入規劃。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包括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安排。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保護下列文物,具體保護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公布。
(1)祁縣蘆臺崗、祁縣段崗、開封老城、北宋東京城、明代開封城等大型文化遺址;
(2)宋元時期的建築,如幽國寺塔(鐵塔)、芬達、尉氏興國寺塔、延慶寺等;
(3)開封城墻、鄯善-甘肅會館、索國寺、朱仙鎮嶽飛廟(含關帝廟)、劉故居、開封東大寺、朱仙鎮清真寺、龍亭、禹王臺、祁縣大同中學舊址等。;
(4)河南留美預備學校舊址、天主教河南總修院舊址、河南省博物館舊址、河南省政府辦公舊址、河南省參議院舊址、河南省教育廳舊址等省會時期建築;
(5)張良木、曹植陵、蔡邕等歷史文化名人的古墓葬;
(六)具有重大意義的革命歷史文物,如黃河回歸談判舊址(紅陽樓)、焦烈士墓、中國豫陜區委舊址等;
(七)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第十壹條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所在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內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文物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第十二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主體外保持壹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壹年內,由批準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登記公布其名稱、類別、年代、位置、範圍等事項,制定保護措施,設立保護標誌,並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出保護通知書,明確其權利、義務和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刻劃、塗汙、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