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旅遊、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七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制定和實施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壹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負責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態旅遊規劃等專項規劃;
(四)調查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建立檔案和數據庫,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
(五)組織或協助有關部門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六)在不影響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按照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在實驗區內組織參觀、旅遊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安機構負責維護自然保護區的社會秩序,依法查處破壞和侵占自然保護區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九條八大公山、五道水、龍潭坪鄉人民政府及所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成立聯防聯護組織,制定鄉規民約,開展保護宣傳教育,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管理工作。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者侵占自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十壹條在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保護和相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重大違法案件的有功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的自然保護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三條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是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態系統和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緩沖區只允許從事教學、科研和觀測活動;實驗區可用於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參觀、遊覽、馴養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
自然保護區的界樁和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界樁由桑植縣人民政府設立並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自然保護區內的界樁、界樁、監測、科研、宣傳等設施;第十四條桑植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村落的管理,采取生態移民等措施,妥善安置遷出自然保護區的居民,逐步實現核心區無人居住,減少緩沖區和實驗區常住人口。第十五條禁止在核心區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房屋。核心區存在安全隱患暫時不能遷出自然保護區的居民,由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修繕加固。
緩沖區和實驗區居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城鄉規劃和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新建和改建住宅應當遵循當地傳統民居風格,節約集約用地。第十六條桑植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病蟲害防治和水源保護,建立野生動植物疫病監測預報系統,制定野生動植物疫病應急預案。
桑植縣森林防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火災監測預報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