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5438+2月1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部署明年經濟工作時,他提出,“要強化全民節約意識,大力節約能源和重要資源,加快發展循環經濟。”這意味著中國將加快發展循環經濟,走節約型社會的道路。然而,建材和建築行業的廢物管理是中國現階段發展循環經濟的優先領域之壹。
建築垃圾是在建築施工、裝修、維修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是城市垃圾的重要組成部分,約占城市垃圾總量的40%。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築垃圾的產量逐年增加,土地占用和環境汙染問題日益嚴重。同時,由於中國人口多,資源少,最大的建築材料水泥和混凝土也存在原材料短缺的問題。如何在發展建築的同時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建築垃圾的有效利用和循環利用,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發達國家的建築垃圾管理比中國早2030年。比如美國早在1976就頒布實施了《資源保護與回收法》,提出“沒有垃圾,只有放錯位置的資源”。丹麥約80%的建築垃圾在上世紀末被回收。日本2000年的建築垃圾回收率接近90%。廢棄物的循環利用壹舉解決了資源短缺、土地占用、環境汙染等壹系列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對建築垃圾的管理比較薄弱,建築垃圾基本上是由施工單位不經任何處理就運到郊區或村莊,露天處置。直到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才在壹些大城市開始建築垃圾的管理,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並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然而,目前我國對建築垃圾的管理不僅流於表面,主要集中在規範傾倒場地、運輸車輛和行駛路線上,對建築垃圾的減量化和再利用等循環經濟的重點內容基本沒有涉及;管理制度本身也存在各種問題,阻礙了正常的管理工作。
循環經濟促進建築垃圾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改善。
1完善管理體系
循環經濟是壹個系統工程,不僅涉及面廣,而且要靠壹個完整的系統來支撐各個領域的運行。然而,目前我國建築垃圾管理體制基本沿襲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即建築垃圾管理部門除了承擔資質審批、承辦事情等具體工作外,還肩負著監督、檢查、執法等任務,而法律、法規、規劃、政策等宏觀管理職能明顯弱化。這種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管理與執法混淆的不正常狀態,限制了管理的發展。不利於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更無法調動各方積極性。
循環經濟的內容是“3R”原則。即實施循環經濟的部門要以“減量化”、“再利用”和“循環利用”為主要手段,通過減少資源的利用和主要廢棄物的商品化來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從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從建築垃圾的管理內容來看,建築垃圾從其產生、運輸到處置的全過程都應納入管理範疇。比如在垃圾產生過程中要給出源頭控制,即垃圾分類堆放、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的管理和發展。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實施“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戰略”,即在建築垃圾形成之前,通過科學的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進行減量。目前我國的垃圾管理只是從市容環境衛生的角度來解決亂丟垃圾的現象,這是遠遠不夠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完善法律法規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首要因素是法律強制。循環經濟需要可操作的法律法規來促進其發展。
在建築垃圾方面,我國還沒有關於建築垃圾管理的國家法律法規。《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雖然在第四條規定了應當實施清潔生產,但這只是原則性的表述,沒有實質性的規定。這壹領域的法律空白正在被部門或地方法規填補,大大削弱了法律效力,使得亂扔垃圾的現象時有發生。
此外,現行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建築垃圾管理的環境汙染控制標準。壹些需要量化的指標無法查詢,也給具體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壹定的困難。比如,如何調控建築揚塵對城市空氣環境的影響?是否應該控制建築垃圾的產量,等等。
法律還應反映建築垃圾的回收、回收率以及可用於填埋的建築垃圾類型。歐美、日本等經濟發達國家很早就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而且是法律規定的。例如,美國政府在《超級基金法》中規定:“任何產生工業廢物的企業必須自行妥善處置,不得擅自隨意傾倒。”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制定了《資源再利用促進法》,其中規定“在公共工程中,當工程地點距離回收設施在壹定距離內時,無論是否經濟,原則上必須將建築垃圾運送到回收設施進行回收。”這壹規定在建築垃圾再利用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3.加強科研投入
循環經濟的發展需要技術進步來推動。要研究開發發展循環經濟所必需的技術,如信息技術、資源再利用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替代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監測技術、運輸技術等。
因此,建築垃圾資源化的科學研究是實現該領域循環經濟的保障。長期以來,我國在該領域的科研投入不足,虧空較大,無法建立壹些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指標。比如建築垃圾的結構、強度、力學等特性來指導建築垃圾的回收利用,建築垃圾替代原材料的技術、方法和安全系數等等。由於建築垃圾與原材料有壹定的區別,如何合理有效的利用建築垃圾是首先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該領域的科學研究是建築垃圾資源化安全、合理、廣泛、可靠利用的根本保證。
4利用經濟杠桿
利益驅動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根本動力,應充分利用經濟杠桿和獎懲措施,促進建築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
建築垃圾收費管理在我國已經實施。但目前由於收費低,根本沒有起到經濟杠桿的作用。比如上海建築垃圾處理收費標準為:每噸1-2元;北京的收費標準大概是每噸1.5元。如此低的排汙費標準難以激勵建築商回收建築垃圾。此外,建築垃圾生產的再生建材目前的銷售價格高於原始材料,導致建築垃圾的回收難以銷售。因此,增加建築垃圾的收費,壹方面可以激發建築商減少汙染量的積極性,另壹方面可以將增加的收費補貼給建築垃圾的回收利用。使建築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此外,對建築垃圾的收費應該采取不同的標準。例如,已分類的建築廢物收費可以降低,而未分類的混合建築廢物收費卻很高。鼓勵建築垃圾源頭分類、收集和利用。
5政策導向作用
政府在建立循環經濟過程中應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自覺節能降耗,廢物再利用;在投資方面,引導資金流向相關技術改造項目和行業。
很多發達國家都把建築垃圾變成了資源,垃圾變成了能源,變廢為寶,正在成為壹種發展趨勢。中國城市政府應有計劃地開展“建築垃圾回收”工作,同時在政策和資金上對回收事業給予適當支持,將減量化帶來的處理成本節約用於回收項目,同時向施工單位、建築商和用戶適當收取建築垃圾回收費,以籌集發展回收的資金,促進建築垃圾的減量化。比如對從事建築垃圾回收再利用的投資和產業活動給予優惠政策,給予貼息貸款或優惠貸款,減免部分稅收等。,鼓勵金融機構向垃圾處理活動註入資金等。同時,對建築垃圾投資達到壹定規模且經營良好的企業,也應給予壹定的經濟激勵,將政府的直接投資行為轉化為鼓勵行為。
在融資方面,可以采取獨資、合資、股份合作、政府合夥等形式,鼓勵國內外投資經營者參與經營;必要時,允許這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上市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向社會募集資金,開辟社會融資渠道,解決自有資金不足的問題。
由於城鄉建設的加快,對建材資源的需求和建築垃圾的產量都在快速上升。無論從資源利用的角度,還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都要求我們在建築垃圾的管理上先行壹步,走循環經濟的道路,這樣中國的經濟建設才能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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