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利之分是中國哲學史上壹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孟子思想中壹個極其重要的內容。但長期以來,孟子的義利之分壹直被曲解。傳統觀點認為孟子重義輕利。後來有人在承認“重義”的前提下,質疑其是否重利,提出了“重義輕利”的新解釋。認為“重義”只是義高壹等,義為先,以義求利。不是說不代表盈利,也不是說輕盈利。
分歧的焦點主要在於如何理解孟子“為什麽要講究效益”中的“效益”二字。這方面有三個方面:壹是以“利”為功利利益、利益利益,即某壹特定行為所產生的效果。從這個意義上說,“何以重利,還要有仁義”的含義就是:人們在進行某種行為時,應該只求仁義,不考慮利益。傳統的“重義輕利”理論也大致如此。其次,認為“利”是壹種特殊利益,如福利、公共利益、人民利益、意大利以及與之相對的金融利益、私人利益、軍事利益、小利益等。,而孟子的“何苦重利”只是反對後者。再次,它也把“利”作為壹種特殊的利益,但只分為兩類,即正當利益和非正當利益。認為孟子只反對“不義之利”,凡是“義利”,不論公利、私利、軍利、民利、意、小利、財利、福利,皆可求。三種意見中,後兩種強調義利至上和前提條件,但也將義利捆綁在壹起,只突出人類逐利行為的合理性,而不突出人類及其社會整體的合理性。比如,壹個商人可以“以義求利”,甚至可以“以義為重”、“以義為先”,但他必須賺錢,也就是說,他可以不賺錢,但他不會做賠錢的生意。但社會生活中有很多事情,不僅賠錢,還賺了壹條命,但還是要做。對個人、群體如此,對社會更是如此。比如社會對孤寡、孤寡、失能者的支持和關愛,對落水人員的救助勇氣,都與逐利行為無關。佐伊關於利潤的爭論的焦點根本不是逐利行為的合理性,而是整個人類的個體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合理性。只有超越狹隘的商業倫理,從人類行為的整體倫理出發,才能理解佐伊利益之辯的奧秘。
《孟子》中辨義利的文字有兩章:壹章見於《孟子·梁上,壹章是孟子見梁時的話。當孟子遇到梁惠王時,梁惠王說:“嘿,遠道而來,有益於我們的國家嗎?”孟子對他說:“君何必談利?還有仁義。”另壹篇見於《孟子·高姿下》中,是孟子在《世求》中與宋λ相遇時所說的話。宋λ聽說秦和楚在打仗,就決定去拜祭楚王,“不要再說了”。楚王聽了很不高興,就去找秦王“說了。”孟子問他會用什麽理由說服雙方,宋λ回答說:“我就說不利。”這就引出了孟子的義利觀:“君子之誌大,君子之銜不可大。”以利先生說秦楚王和秦楚王越對他有利,以至於不再當三軍之師,他也樂得不再當三軍之師。作為壹個大臣,威利將為他的君主服務;作為壹個兒子,威利服務於他的父親;作為弟弟,懷利為哥哥服務;最後去義利的是君主,是父子,是兄弟,不死的人,壹無所有。王先生說,秦楚王,秦楚王曰仁義,三軍之師樂,喜仁義。為臣,仁者,事君;為人子,仁者事父;作為弟弟,懷仁義為哥哥服務;是君,是父,是子,是兄弟,去得利益,仁義相見。然而,如果他們不是國王,他們將壹無所有。何苦盈利呢?"按:"只是仁義,何苦利?”是兩章的同壹目的,也是孟子壹生所作的“數”。其中“孟子見梁”壹章被置於《孟子》之首,其意義前人已有提及。比如趙琪的《筆記》說:“治國之道,應以仁義為名,然後上下相吻。君臣相聚不易,必先建篇。”焦循的《正義論》也說:“《孟子》有七章,強調仁義,從而確立了第壹的地位。”可見,這句話起著標記全書書名的作用。
那麽,應該如何理解這個“數”呢?幾乎所有解讀孟子的人都覺得義與利在這裏是毋庸置疑的絕對對立,但有些學者總想通過賦予“利”特殊的含義來削弱或化解這種對立,比如上面提到的第三學派學者的做法,但那顯然不符合孟子的本意。那麽,佐伊關於利益的辯論的目的是什麽?
我們不妨先分析壹下孟子與宋λ的對話。仔細閱讀這段對話,不難發現孟子的那句“何苦為利”並不是指的宋子要解決的問題。宋λ要解決的問題是阻止秦楚成兵。對此,孟子說“先生誌大”,可見他是同意的。但宋λ以兵士“不利”為由,想勸秦楚停戰,孟子堅決反對,認為“先生之銜不準”。可見他反對的是宋子勸秦楚停戰的理由和依據。孟子認為勸秦楚打擊應該從義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利和弊的角度出發。孟子在這裏區分的,其實是人的行為的價值標準: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應該的依據是什麽?對行為結果的興趣是什麽?還是行為本身的性質?顯然,宋λ是基於行為結果的利益,引導行為人趨利避害;而孟子則以行為本身的義與非義來說服主體從非仁之行回歸到仁之行。這樣就可以明確兩點:第壹,“何苦利益”的“利益”二字是指主體行為的結果,其含義是功利利益和利益利益;其次,孟子“何苦為利,唯有仁義”所表達的義利觀,其實質是行為人在其行為結果中的利益完全從其動機中消除,唯壹的動機是行為本身是否為義。總之,行為本身合不符合義,是行為人判斷某件事該不該做的唯壹依據。至於結果的優劣,我們不僅要關心,還要考慮,甚至要索取。可以說,仁義之所在,利就去,弊就去,勇往直前,死磕到底。顯然,在這裏,利益作為行為的結果,無論其性質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是自私的還是群體的,都被排除在行為主體的動機之外,就像壞處壹樣,根本不會被考慮。因此,不可能通過賦予義利特殊含義來削弱或化解義利之間的緊張和對立。
孟子曾說:“大人,說的話不必信,做的事不必結出果子,何為義。”(離婁治下)“唯義之所在”,這是佐伊關於利益之辯的最終結果。可見,董仲舒所謂的“義不求其利,知其道不算其功”,程頤所謂的“人皆知趨利避害,而聖人更是不關心利益,卻視義為不當行為”(爾季承),都符合孟子的義利觀,根本沒有違背。據此,應該說用“唯義”來參照孟子的義利觀是沒錯的。孟子也說:“仁,人心也;義,人在路上”(《高子尚》);“有仁義,成人之事有備”(《盡心》)。他還說:“人不同於禽獸,望庶人去之,君子留之。”(夏)顯然,在孟子看來,仁義是人之常情,“仁義”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實現他的人性。馮友蘭曾經總結解釋過孟子的觀點:“人既然是人,就應該認識到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人擴展了他的本性,也就是他實現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原因,而不是因為這個他能對自己或社會有什麽好處。”可以說,這是對孟子“唯義論”最簡潔、最貼切、最準確的詮釋。它杜絕了商業倫理對“義”的空間可能造成的種種侵蝕,旨在防止個人和社會在“義與弊”面前猶豫退縮,逃避道德責任。這樣壹種“唯義論”對現代人有很多啟示,其價值是超越狹隘的商業倫理的。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通過對傳統與現代進行同質化解讀來肯定傳統的現代價值的努力,不僅曲解了傳統,也取消了傳統的真正價值。傳統的真正意義和價值恐怕就在於它與現代的異質性。正是因為與現代性不同,傳統才成為壹種超驗的存在,為現代性反思和批判自身提供了參照。如果中國學者不能擺脫同質化的闡釋和解釋模式,傳統的“創造性轉化”可能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