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萌芽到現在經歷了100多年的風風雨雨,它的產生和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術界沒有統壹的定義。作為壹種理論思考,首先要對經濟法進行界定,這也是經濟法研究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這裏做了大量的工作。壹般來說,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承認經濟法是壹個法律部門,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壹門學科或規範的綜合體。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是“經濟法沒有統壹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因此無論是單壹的經濟法還是這些法律法規的總和都不能構成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縱觀雙方的觀點,最大的分歧在於經濟法是否不同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式,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為了證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壹些學者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這種傳統理論不得不徹底轉變(3)。當然,也有“法域論”和“法系論”。筆者認為,我們沒有必要為了建立壹套理論而武斷地否定我們所擁有的、被大家所認可的東西,否定這壹點也不是現實的研究態度。唐朝有句話:“兩岸猿猴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首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完善發展。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當得到肯定。如何解讀經濟法?首先,我們得說說法律。法律是調整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以經濟法也是為了調整壹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的。理解這壹點,定義經濟法就不難了。由蘇聯轉化而來的“縱橫壹統”論,壹度在學術界占據相當的地位。該理論認為經濟法調整縱向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經濟合作關系(4)。這種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卻在不經意間犯了壹個致命的錯誤,即經濟合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應該屬於經濟法的調整範圍,而是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經濟法主要從公權力入手,調整公私結合的部分,即公與私的交叉關系。現在尤其是中國這樣壹個發展中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止於某處,私權利不應該過多介入。因此,經濟法應被定義為調整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個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和理解:第壹,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不同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是國家的有關經濟機關,就是要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幹預,確定某些機關進行經濟管理和協調。經濟法雖然建立在壹定的實力基礎上,但實力不是直接的調整手段,而是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第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歸結為經濟法是否是壹個法律部門,對經濟法的進壹步研究實際上對經濟法的獨立性具有重要意義,這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說經濟法是部門法。前面已經分析了經濟法的概念,下面研究經濟法的獨立性。
判斷經濟法是否是部門法,必須確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標準,而不是不顧實際稱之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包括客體論、客體加方法論、方法論和目的論。多數人認為,特別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對於對象來說是次要的,唯壹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誌。它是指由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種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仍然不得不承認,經濟法的基本定義應當以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為基礎,否則經濟法將成為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說明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經濟之間的管理和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主體壹方面是國家經濟機關,另壹方面是市場運行的主體,從公司、企業集團到“戶”(7)。客觀地說,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壹種社會關系,具體地說,有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法)、市場調節法、經濟組織法等。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稅收,市場調節法主要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和產品質量法,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公司企業法。
調整對象基本上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很復雜,使得國家不得不通過各種手段進行調整。此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比如“經濟失節”的懲罰。
因此,從理論上講,經濟法具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壹定的調整方法,因而具有作為法律部門的獨立性,應當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與現實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獨立性,但現實也是重要的壹個方面。經濟法的現實性實際上是經濟法現實存在的基礎,說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而且意義重大。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通過經濟法的發展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前,就有了成文法典,如《漢謨拉比法典》,其中有許多與經濟有關的法律規定。但是,此時的法律是各種法律的結合體,還不能說經濟法已經產生。經濟法是相對於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它的產生和發展與經濟進步密不可分。總的來說,經濟法產生於19世紀,然後在20世紀初出現了分裂。壹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的“計劃經濟法”,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如捷克。但隨著蘇聯的解體,計劃導向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繼續堅持前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還有待商榷。另壹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歷經數次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相對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壹過程,可以看出它是沿著從自由資本主義到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意識到國家幹預經濟的重要性,同時隨著民主經濟的推進,出現了壹段時間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僅靠民法調節的市場調節手段是解決不了的,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需求就越高。不規範的金融管理和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影響了壹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始於美國的世界經濟危機就是明證。
在資本主義國家加強國家幹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規範職能經濟部門的管理,逐步放權,讓人民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全球化,各國經濟形式逐漸趨同。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經濟法才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經濟法的“階段論”(8)。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重要的原因是它有壹種不同於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9),即它有它的現實性,即它是為適應經濟現實而生的。
因為各國情況不同,各國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同。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所以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章”,可以理解為它們的重要經濟法。德國和日本對經濟法和道德的研究由來已久。因為民商法在經濟中占主導地位,所以人們對經濟法關註很少,甚至很多人不知道經濟法是什麽。但是,經濟法的存在是事實。西方國家已經註意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中國經濟法近年來的發展經驗,加強了對國民經濟的管理,並取得了壹定的成效。由於傳統思維的影響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是反不正當競爭而是財稅。從經濟發展來看,這種情況會逐漸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在於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基於現實的法律部門是合理的。事實證明,保持國民經濟平穩健康快速發展,僅靠計劃或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是市場與公權的關系,這也是經濟法的意義所在。公權力具有很強的張力和破壞性,它對市場和經濟的幹預必須依法以合理的順序界定。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10)。另壹方面,國家畢竟也是社會的壹個組織。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計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也傾向於為自身利益“尋租”,使經濟權力的範圍和程序受到經濟法的限制,以防止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和背離社會利益(11)。總的情況是,由於自由市場經濟的失敗,國家從與公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成了“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然而,中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是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主要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12)。我們更關心的是所謂的“公共失靈”,放權,創造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是調整公私壹體化的權利義務,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白。
從現實出發,經濟法必須調整和規範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宏觀調控。經濟法是壹種平衡協調法(13),通過管理來協調和處理整個社會和社會個體的意誌、行為和利益之間的矛盾是非常重要的。要實現這壹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以市場為基礎、國家調控為補充的資源優化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最優”。這壹方面主要體現在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比如利率和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於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後性,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
第二,市場競爭。市場經濟的活力來自競爭。沒有競爭,就不會有新技術的快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此,維護和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與此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性質決定了壹些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逐漸取得比較優勢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其壟斷價格來剝奪消費者,更嚴重的是技術和服務會止步不前。此外,惡性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和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在這方面,傳統的民法調整明顯不足。
最後,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民經濟的穩定提供了保障。市場越開放、越發達,對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尤其是在金融體系中。如果金融監管不力,將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嚴重影響經濟穩定。1998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因此,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和程序運行兩方面進行規範和監督。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很多,這裏不可能壹壹詳述。
總之,經濟法是順應時代而存在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並發揮作用。
第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只是以部門劃分為標準從理論上闡述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分析論證了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但是,如果要進壹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就必須將其與相鄰的部門法進行比較。不加區分,很難說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問題。壹方面,它與民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另壹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準確區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可以說明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比較而言,沒有必要比較其他部門法。限於篇幅,本文不打算與民法、行政法以外的部門法進行比較。
與民法相比,雙方關系的主體明顯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經濟法與民法的壹個明確區分,就是讓公權不幹涉私權,讓市場經濟按照價值規律發揮最大作用。經濟法和民法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比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民法調整的是商家與消費者作為平等主體的關系,但民法通則忽略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顯然,商家在信息力上占絕對優勢,如果完全按照民法調整,顯然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或社會的力量必須介入這種關系。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出現的特殊民法。雖然民商分立與民商合壹有區別,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並無異議。其基本價值理念與民法相同,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沒有這壹點,商法就不是民法。壹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也包括在經濟法的範圍內。如何具體區分商法和經濟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學者研究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不是壹個很標準的名稱,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將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納入民法,其余部分納入經濟法(14)。筆者認為這完全沒有必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是* * *知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律可以有經濟法規範,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和權力自治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經濟法可以從經濟組織和競爭規範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和經濟法並不矛盾,兩者相輔相成,區別的關鍵在於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二者有相似之處,這是筆者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最難、思考最久的問題,但二者的區別依然存在。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壹方面是統治者,另壹方面是經營活動的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情況下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政職能受行政法調整,其經濟職能受經濟法調整。傳統行政法內容
復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效率,規範行政行為。原來行政領域的壹些東西要分離出來,納入經濟法等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而壹些不成熟的、沒有形成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留在行政法中,最後剩下的由行政法來調整。因此,行政法應當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權限,規定公民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因此,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第壹,從調整對象來看,行政法只調整行政活動中發生的行政關系,如治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而經濟法調整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次,從調整方法來看,經濟法的範圍更廣,不僅涉及民法和行政法,而且有其獨特的方法,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為間接。最後,經濟法的規範更加專業和復雜。
動詞 (verb的縮寫)摘要
以上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但時代在發展,現實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使其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正如前面討論經濟法的現實性壹樣,經濟法是順應現實而產生的,它也必將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發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