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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子公司的利弊

設立子公司的優勢:

1.子公司可以獨立完整的進行核算,虧損不會抵消母公司的利潤。

2.企業集團設立子公司,可以極大地發展集團公司長期戰略中需要發展的業務領域,使整個集團在這些領域做強做大,從而增強集團的核心競爭力。

3.同時,通過確立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可以將子公司的經營風險有效地限制在壹定範圍內,集團公司只承擔出資範圍內的風險,不會因為子公司的失誤倒下而遭受更大的損失,不會侵害集團公司其他業務部門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壹方面,子公司通過自身努力,在業務領域形成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有助於提升企業集團的整體形象。

設立子公司的缺點:

1.在外地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辦理很多手續,設立手續復雜,開辦費也高。

2.要求比較高,設立子公司要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只有國家授權的公司才能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即國有獨資子公司)。其他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設立子公司的經營風險比較大。

4.子公司完全有納稅義務,需要獨立繳納所得稅,承擔的稅收水平比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的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設立子公司的條件:

1.股份符合法定資格和人數限制:

國家作為唯壹出資人(股東),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公司和個人,包括農村村民,辭職和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退休人員和其他成員、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由法律規定,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股東* * *作出相同的出資並達到最低法定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實物出資必須折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核算和確認,並辦理財產轉移的合法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作價固定,出資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並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證。

自國務院宣布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後,公司設立時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但是設立子公司還是需要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設立是公司設立的重要條件,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全體股東壹致同意的關於公司組織和運作的基本規定,是確定公司權利的文件。

4.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同時,必須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5、符合規定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應當先辦理相關前置許可或者審批。

6.機構登記:

公司章程制定完畢,股東繳足出資後,公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上註明。

第六十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壹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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