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依法申報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認公布,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的區域,或者較好地反映成都某壹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歷史遺存豐富,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保存較為完整的建築。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和指導全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研究、決定和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保護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總體規劃。
市房產部門負責本市歷史建築保護的監督管理,市房產部門下設的歷史建築保護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本市歷史建築保護的業務管理和指導工作。區(市)縣房產部門負責本轄區歷史建築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規劃部門承擔本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監督管理。區(市)縣規劃部門承擔本轄區內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建設、文化、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城管、林業和園林、旅遊、民間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第六條本市設立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房地產、建築、規劃、土地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和歷史、文化、建築、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調整、撤銷、管理和保護等方面的評議工作,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經費,並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保護基金的其他來源包括:
(壹)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保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或者破壞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區(市)縣房產、規劃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並公布處理結果。第十條在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二章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第十壹條市房產、規劃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普查。
建(構)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推薦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第十二條建成五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建(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壹)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有關的;
(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征和地方特色;
(三)建築風格、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
(4)著名建築師的傑作;
(五)工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店和工廠;
(六)其他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紀念意義或者教育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但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特殊紀念、教育意義的建(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本市公布的優秀近代建築和工業遺產,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