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主要實行判例法。具體方式是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樹立“榜樣”或“法律原則”,以後類似案件可以用同樣的原則處理。這種通過判決確立的“例”就是“先例”。由於先例可以作為今後處理類似案件的依據,因此先例具有法律約束力。判例法可以定義為作為裁判案件依據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是司法實踐中對判例的遵循、分析、歸納和解釋[1],從中歸納和抽象出可以成為解決某些案件的法律規範。
英國是世界判例法國家的鼻祖。1066年,法國北部諾曼底公爵征服英國,加速了英國的封建化進程,形成了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權,對英國法制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最大的成就是形成了普通法這壹判例法體系,並以衡平法作為其補充。
威廉征服英格蘭後,保留了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普通法。後來,為了克服習慣法過於分散的問題,加強中央集權,設立了中央司法機關皇家法庭,並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定期進行巡回審判。巡回法官在各地審理案件時,主要依靠王室法令之外的地方習慣法,只要這些習慣法與王室和貴族的利益不沖突,就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巡回法官的審判實踐過程就是對各地習慣法進行調查、選擇、分析和加工的過程。巡回法官為壹方當事人回到倫敦後,會通過交換信息和協商,認可對方的判決作為今後審理類似案件的依據,並在全國範圍內執行。這樣,通過長期的審判實踐,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習慣法逐漸以判例的形式統壹起來。大約在公元13世紀,適用於整個英國的普通法形成了。
普通法是壹種判例法,其規範和原則包含在大量的案例中。因此,在其形成之後,為了便於法官的使用和學習者的學習,法學家們對這些大量案例中所包含的習慣法的原則和規範進行了整理、編纂、概括和註釋,出現了許多權威的法律著作。如1186英格蘭的格蘭維爾定律與習慣,1250英格蘭的布拉頓定律與習慣,利特爾頓的土地法。這些產生於中世紀的權威著作在英國被視為法律淵源之壹,具有普遍約束力,成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由於普通法訴訟程序僵化,不適合審判實踐的客觀需要,於是出現了與普通法互補的具有英國特色的衡平法。公元14世紀,衡平法院成立。在中世紀,英格蘭產生並發展了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但它只是處於次要地位。進入近代以後,英國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顯著增加,而判例法的比重和作用顯著下降。雖然成文法的比例與日俱增,但英國法基本上仍是判例類型。因為壹方面,判例法仍然占據英國法的壹些領域,法官仍然可以通過判例法發展法律;另壹方面,英國的法官和法學家仍然持有壹種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即無論有多少成文法,都要經過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和解釋,才能真正進入英國法律的體系。甚至法官也寧願引用其他法官適用成文法的案例,而不願直接引用條文法。
從上面可以看出英國法的基本特點:第壹,判例法是英國法的主要來源。英國法主要由判例法構成,成文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只起補充和解釋作用。雖然成文法的比重在上升,但沒有判例法,英國法就不系統;沒有成文法,它的體系依然可以獨立存在。第二,遵循先例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是判例法的基礎。遵循先例原則,意味著以前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具體表現為:高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同壹法院的判決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遵循先例原則確保了英國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
中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自中國法律產生以來,壹直重視成文法的立法工作。春秋戰國時期,鄭鑄鼎,鄧鑄竹刑具。秦統壹全國後,全面采納了法家的法家學說。朝代的更替並沒有改變秦朝建立的法制,中國走上了成文國家的道路。
雖然中國從壹開始就采用成文法,但在實施成文法的過程中並沒有完全拋棄先例。相反,從商周開始,判例的法律效力就被明確地認可並在實踐活動中得到運用。據史書記載,在商朝,以先例類推處罰,在春秋戰國時期,先例對司法審判活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秦漢時期,由於審判組織和訴訟程序的完善,判例法正式出現。中國的判例法主要在這壹時期實施,包括秦朝的法院行為和漢代的春秋審判。
自秦漢以來,判例法被廣泛應用於各個朝代的司法實踐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宋代對審判有指導意義的編例立法活動——編例。例如,“Xi寧法寺案”和“傅園興明案”等案例的編纂就是如此。進入南宋後,判例法地位急劇上升,編例活動頻繁,先後形成了紹興刑名疑難案、新編幹道案、凱西刑名案等。,成為南宋的判例法。在孝道中,甚至出現了“雖有法,官以萬物為例,當然無例,故萬物渾而不可行”和貪官“藏例於惡法,賄賂為例”等怪現象。到了宋代,也出現了壹種與判例性質相似的法律形式,即“批命”。在壹定條件下,下級官員可以使用“降級指揮”處理類似業務,前案是後案的範本,前案是先例。在南宋的秦檜,更是達到了“悠然神將千裏難尋”的程度。孝道年間,整理篩選後的命令正式納入《大道假釋格式》,頒布於大道八年,與假釋並列。
近代北洋政府把判例作為重要的法源,使之成為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既補充了成文法的“無準備”,又方便了成文法不易發揮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從19XX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大歷研究所整理的案例有3900多件。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包括制定法和案例(案例和解釋案例)兩部分。除了成文法“六大百科”;例是南京國民政府的重要法律淵源,是成文法的重要補充,甚至可以延伸或大幅度修改。可見,判例在南京國民政府法律體系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
目前,我國非常重視制定法的立法工作,自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頒布了大量的制定法,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司法制度的建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活動更加活躍和頻繁。但是,由於近年來改革開放和經濟體制的轉型,成文法的實施遇到了很多問題。
(壹)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使立法相對滯後,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
改革開放後,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各級法院已經遇到或將會遇到各種新的案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無法解決,立法活動或現有法律的修改無法立即跟進,導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無所適從。近日有消息稱,廣西橫縣地稅局為了救壹名該局員工,向國稅系統發起捐款。這筆捐贈在員工醫療後死亡後還有剩余,所以圍繞這筆剩余捐贈存在歸屬問題。我國對此沒有適用的法律規定,導致兩個法院的審判結果完全相反的尷尬局面。
(B)成文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存在許多模糊概念。
我國壹些法律條文的語言表達達不到立法本身的意圖,相當壹部分模糊不清,使人們產生了很多理解和解釋,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理解也不壹致。壹些靈活性更大的語言,越解釋越糊塗,比如正當理由,明顯不公平等。,這就特別需要判例來註釋。
(C)成文法中存在空白和漏洞。
成文法在立法時,不僅要對現有的違法犯罪現象進行說明並確立處罰規則,還要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許多犯罪活動和犯罪現象進行預測。但是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對未來犯罪的預測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於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成文法的空白和漏洞逐漸暴露出來,犯罪分子鉆了法律的空子卻得不到法律手段的懲罰。
英美法系國家實施判例法有相當成功的經驗,中國實施判例法也有悠久的歷史。因此,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和我國歷史的成功經驗,在我國發展判例法,克服現行成文法的缺陷,具有十分廣闊的前景和深遠的意義。
首先,判例法在中國有非常好的發展機遇。判例法在我國法律史上有著深厚的淵源。雖然判例法在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是普遍的法律淵源,但英美法系國家也在加強成文法的立法工作;壹般適用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國家也在努力創造先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越來越接近,逐漸融合。這壹世界趨勢為中國發展判例法作為成文法的補充提供了極好的機會。在改革開放和實行市場經濟的前提下,沒有必要陷入姓資的泥潭。
其次,判例法在中國的實施已經初具規模,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自1985創刊以來,除了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和司法解釋外,還發布了368個案件,其中刑事案件115,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知識產權、海事)209,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36550。這些典型案例敘述清晰、分析精辟、說理充分、法律適用準確,為各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範本。另壹方面,這些案例的公布也打開了普通人了解法律的大門,有助於理解成文法的法律規定。“能做什麽”和“不能做什麽”,“罪”和“非罪”的概念在人們心中更加清晰。這對維護社會穩定有很大作用。
再次,判例法與成文法的並行有助於彌補成文法中的缺陷,對後續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立法(包括司法解釋)滯後,無法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現象,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也是任何時候都無法克服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成文法的漏洞就會暴露出來,於是就有了針對這種漏洞的“針對性犯罪”。如果僅僅依靠成文法律,這類犯罪不會長期停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此類犯罪進行權威審判,得出裁判案件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本文不討論法官立法的問題),對制止此類犯罪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這樣,判例不僅彌補了成文法和司法解釋的漏洞,也為後續立法提供了立法參考。
基於以上分析,我國判例法與成文法並行不僅有助於彌補現行立法的空白和漏洞,而且可以隨時捕捉新的情況和問題,快速分析法理,抽象法律原則和規則,指導審判工作,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參考;對我國法官的理論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於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促進司法體制改革。而且可以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體化,明確表達立法者的立法意圖,便於人們理解和遵守,對維護社會穩定起到積極作用。因此,在我國實行成文法與判例法並行制度是可行的,其作用是積極而明顯的。
潘馮喆,浙江天臺縣人
參考資料:
[1]論劉晶判例法的適用
《外國法制史》(自學版)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榮、胡大展主編。
第七章、第XI章和第十六章
《中國法制史》(自學版)由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六章
《中國特色案例》江連潤人民法院報XX.3.15。
中國實施判例法的可行性研究